1946年的4月28口,在哈尔滨历史上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日子。它宣告了哈尔滨市人民被压迫、被剥削、被奴役的时代结束,昭示了人民当家作圭的民主政治建设里程开始。解放5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哈尔滨市的民主政治建设,先后经历了临时参议会、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3个时期。这中间,虽一度遭受挫折和破坏,但历史的车轮总是要前进的,民主政治建设仍是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
民主政治建设的先声临时参议会
哈尔滨市刚一解放,中共哈尔滨市委就根据党中央的指示,明确提出实行民主政治,成立体现民主政治的临时参议会。
1946年6月26日成立了以谢雨琴、范国才、戴镇、邵羽、唐景阳等人组成的筹备委员会。经过筹备,7月16日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正式成立。驻哈党、政、军及社会各界,对临时参议会的成立极为关注,中共中央东北局领导人彭真、林彪、李立三以及松江省省长冯仲云等出席了成立大会。《东北日报》发表了社论《庆祝哈尔滨人民的胜利》,赞誉临时参议会的成立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先声。
临时参议会是由各业人民团体选举产生的参议员和由政府聘请的参议员(抗战有功及社会知名人士)60人和候补参议员15人组成。经参议员全体会议选举,牲光预为议长,张观、李国钧为副议长(11946年8月杜光预辞去议长职务,由李国钧任议长)。会议还选举杜光预、李国钧、张观、崔光棣、孔焕书为驻会参议员,孙世琨、赵光甫为候补驻会参议员。临时参议会职权是选举或罢免市长和市行政委员会委员,议决市的施政纲领、工作方针、单行法规和重要兴革事项,审议市政府预决算和请议事项,督促检查市政府工作。临时参议会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是参议员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议长、副议长和驻会参议员主持日常工作。
临时参议会成立至1949年3月17日完成历史任务,历时3年零2个月,共召开两次参议员全体会议。
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第一次全体会议,1946年7月16日至21日,在市政府三楼礼堂召开。会议听取和讨论了市长刘成栋卫戍司令部司令李天佑分别作的建政以来的工作和卫戍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了《哈尔滨市施政纲领》、《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和《哈尔滨市政治经济请算暂行办法》、《哈尔滨市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哈尔滨市敌伪财产处理细要》3项法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议长、副议长和驻会参议员,选举刘成栋为哈尔滨市市长,选举唐景阳等9人为市政府行政委员。
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第二次全体会议,1947年5月22日至24日,在市政府礼堂召开。会议听取和讨论了市长刘成栋作的一年来施政工作报告和议长李国钧的一年来临时参议会工作报告,审查通过了市政府财政1946年决算和1947年预算,通过了市政府1947年市政工作实施纲要和《街政权组织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市民卫生暂行条例》、《内地贸物税暂行条例)4项单行法规。临时参议会,通过会议决定要事项的同时,还会同和协助政府在推行人民民主,号召人民群众拥护、支持人民政府,巩固人民政权,积极扶持工商业恢复和发展生产,拥军爱民,慰劳军队,支援解放战争等方面,作了很多工作。劳动人民登上政治舞台参与政事,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行使罢免权,民主评议政府工作,这在哈尔滨历史上从未有过。
随着解放区不断扩大,中共中央指示各地政权组织由参议会向人民代表会议过渡。哈尔滨市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筹备工作基本就绪时,于1949年9月17日第四次筹委会议上,宣布临时参议会完成历史任务。
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49年4月21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部署,哈尔滨市在临时参议会基础上,组成了以张观和李国钧为正、副主任委员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经过筹备,1949年10月1日召开哈尔滨市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与会代表253人,其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和驻哈部队212人,市政府邀请的社会知名人士24人,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有关人员17人。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以下简称《组织通则》)规定会议选举设立了具有地方政协性质的闭会期间工作机构协商委员会。
哈尔滨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49年4月开始筹备,到1954年7月完成历史任务,历时5年零3个月,历经3届,共召开16次会议。它行使职权的过程为3个阶段。
1949年4至9月为筹备阶段。筹备委员会,既是筹备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机构,又是反映民意和政府的咨询机关,讨论议决了试选建立街人民代表会议等事项。
1946年10月至1950年6月,为第二阶段,按《组织通则》规定,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人民政府传达政策、联系群众的协商机关。
1950年6月至1954年7月,为第三阶段,经省政府批准,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代行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机关,也即过渡性的权力机关。
5年实践表明,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初级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雏形。它履行了《组织通则》规定的职权,在历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了在全市开展的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运动,以及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贯彻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发行建设公债,负担战勤任务,防汛救灾,开展禁毒运动等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讨论和审查了市政府的施政方针、政策和工作报告、预决算;选举了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委员,组成人民政府委员会。人民代表参政议政,既通过提案和会上发言,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又在会后向人民群众传达、解释并贯彻落实代表会议的决议和政府的方针、任务,在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上,起了桥梁作用。协商委员会在协助政府组织落实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议,推行各项政策和任务,筹备历届历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特别是在进行民主统一战线工作上,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5年多的实践和经验,为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准备了条件,奠定了基础。
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的人民代表大会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召开由人民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这一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这一决定,5月,哈尔滨市成立了选举委员会,全面开展选举工作,全市人民积极参加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规模的普选。在选举产生村、区人民代表的基础上召开了村、区人民代表大会,并选举了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954年8月7日召开哈尔滨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标志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哈尔滨市正式确立,市人民代表大会正式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哈尔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
1954年8月至1966年5月为建立并初步发展阶段。历时近12年,历经5届,共召开16次会议。市政府(1955年2月以后为市人民委员会),遵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权,按时进行了换届选举,在历届历次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上,听取和讨论了全市要完成的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和第二个五年计划,发行经济建设公债,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贯彻执行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反右斗争,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开展增产节约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及扫除文盲,爱国卫生运动等重大事项,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听取和审查了市政府和法院各年度的工作报告,以及市财政预、决算;选举了市长、副市长、人民委员会委员及法院院长。为加强与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定了市人民委员会与代表联系的办法,并建立了市长接见代表的制度,每年约有4-6次分别由市长或副市长分区或分行业,邀请部分人民代表,面对面的听取意见。组织代表以就地或集中方式,对全市工作进行视察,促进政府工作进一步开展。对人民代表的视察,除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答复代表外,还在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上作提案处理报告。
此期间,哈尔滨市地方国家机关和执行机关是合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委员会,既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即行政机关,又是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的常务机关,主持市人大代表选举,召集市人大会议,有权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等。实践证明,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合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设机构,不利于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更不利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实行监督。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这一问题正在酝酿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于"文化大革命"而搁置下来。
1966年5月至1978年9月遭到严重破坏,中止活动阶段。在"文化大革命"10年间,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同全国各地一样,遭到严重破坏。市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机关被党、政、军大权于一身,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检察机关合为一体的市革命委员会所代替。宪法和法律被践踏,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按期换届选举被取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破坏,一年一度应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被迫中止;公民的权利遭到侵犯,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行使管理全市社会事务的权力被剥夺。
1978年10月至今,恢复并逐步走向健全阶段。1977年1O月全国各地人民代表大会逐渐恢复以后,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1978年10月25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了筹备召开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恢复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提上日程。
1979年9月中旬,哈尔滨市太平、道里等7个区相继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并选举了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980年1月7日,哈尔滨市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了闭会期间依法行使各项职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发展。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从恢复和设立常务委员会至今的16年间,历经七届、八届、九届和十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地方组织法》关于省会所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原有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的基础上,开始履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按照《地方组织法》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相继设立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财政经济、教科文卫、城乡建设、人事、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强化了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完善了选举制度,保障选民享有依法自由提名候选人的权利,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代表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提高了选举的民主化程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16年的工作中,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有效的进展。
在法制建设方面,始终把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当做人大工作的重要任务。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审议对宪法的学习、宣传、执行情况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并作出相应决议,促进深入贯彻落实;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定期执法检查,强化执法检查的力度,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有所纠正;推动有关部门在全市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的风气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在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越来越充分地发挥出来。
依法行使决定权,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审议了要实施的"六五"、"七五"计划和各年度的国民经济计划、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决算等。在16年间,就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社会治安、城市建设、科技文教、廉政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分别作出决议、决定,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依法行使监督权,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为正确行使监督仅,对有关行使监督权的规则、条例不断进行修订与完善,理顺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通过已形成制度的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组织视察活动,特定问题调查,以及质询、接受人民群众的申诉等形式,对"一府两院"实行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开展的代表持证视察活动和对廉政建设监督,以及在部分区、县(市)试行的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等监督活动,得到人大代表的赞词与支持,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与关注。
依法行使任免权,履行法律规定的任免程序。制定和健全了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程序、规则;按照"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的要求,选举、任免了市长、副市长,法院院长、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依法应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撤销了个别违法、违纪干部的职务。行使任免权,体现了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的严肃性,增强了被任命人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依法行使立法权,制定了本市工作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为使地方立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了《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把制定地方性法规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制定出前地方性法规,为全市经济建设、改革开放以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
在加强与代表联系,发挥代表作用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主体,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这些思想观念已根植于哈尔滨市人大工作中,联系代表的制度和发挥代表作用的办法、规则,不断得到健全与完善,在工作中紧紧依靠代表,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反映,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使决策做到民主化、科学化;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种种便利,交流开展活动的经验,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的素质;指导开展持证视察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拓宽代表充分发挥作用的渠道,使代表工作水平逐步提高。
在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方面,始终不渝的抓紧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在工作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坚持有法必依,依法办事;坚持抓大事、议大事,不断充实、健全组织机构,以少而精为原则,更好地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议事程序,使人大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50年来,哈尔滨市民主政治建设过程,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哈尔滨由准备、建立到全面实施的过程,是在曲折中不断前进,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也必将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显示出极大的优越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