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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副食品商业》
 
 
第三篇 管  理
 
 
第七章 经营服务
 
 
第三节 营业时间
 
 
  副食品大多为鲜活商品,季节性强,不宜贮存。哈尔滨市解放前,各类商号历来采取早
开晚闭或“赶早市”、“蹲夜市”,走街串巷,沿街叫卖等延长营业时间的方法经营副食品,
营业时间相对较其它行业长。冬季日照时间短,早晨营业时间除赶早市外,一般在7—8时左
右,俗称“早开板”,夜间则多数延至20—21时左右,俗称“晚关板”(即打烊、闭店停止
营业),营业时间长达11—13个小时左右,其它季节日照时间长,早晚营业时间一般又两头
各延长1—2个小时。
  营业时间起初一般由商号根据季节和市场变化自定。哈尔滨逐渐形成近代城市规模后,
统治者开始对营业时间逐步加强管理。清末民初市董事会规定“八杂市”营业时间为早8时
开业,晚20时闭业。1913年10月27日,市董事会在公布《修正管理开设鱼铺肉铺章程》的同
时,公布《各商店营业时间规则》,1917年2月20日,又公布《各商业营业时间规则》,对
各商店营业时间统一做出规定。1927年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在公布的《取缔饮食物营业规则》
中,对肉类商户营业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凡售卖肉类之铺户;值天气炎热之时,计自七月
一日至八月十五日,每日由早十一点起,至午后四点止,即须闭门,此外每日俱由十二点闭
门〔至〕午后二点,停止交易”。
  哈尔滨市解放以后,营业时间由政府和商业主管部门规定。1946—1950年实行机关作息
时间。1951年4月26日,为方便群众,扩大推销,市人民政府对市内营业时间作出规定:主
要繁华街道上的公私商店营业时间延续到晚20时;非主要街道上商店可根据习惯自行安排。
  1952年5月国营商业实行两班卖货制,营业时间为早8时至晚21时。1953年实行8小时营
业时间,经营蔬菜及肉、蛋、鱼等副食品的合作社关门较早,其中道里市场分社每日下午
16:30时闭店,顾客买不到肉、菜,反映强烈。1954年上半年,国营商业和合作社为改善内
部经营管理,方便顾客,普遍推行“连带上班制”(即分二班或三班售货),对外营业时间
由8个小时延到11个小时。
  1957年市服务局制订实施《副食零售业务、服务暂行规程》,规定各类型网点对外营业
时间一律不得少于9个小时,根据季节变化、忙闲规律及所在地区等不同情况,可采取前后
错办法,调整或延长对外营业时间。自此,在全市各主要经济干线、市场和繁荣街道上的副
食品网点,采取插班轮休或倒班轮休的办法,将营业时间由早8时或9时,延长到晚19时或20
时,到夏季延长到21—22时;在各主要居民区的中、小型网点,有条件的也实行插班轮休,
将营业时间由早6:30—8时,延长到晚18—18:30时,不能实行轮休的采取早晚营业、中间
休息或赶前错后的办法延长营业时间;在工厂区的网点,随工厂生产时间的改变而改变,多
数小型网点采取两开两关(早晚)三开三关(早、中、晚)的办法,有些还实行夜间值班、
售货,满足夜班工人需要;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小商亭仍保持传统的早开、晚关特点,小
商亭仍保持夜间什么时候都可以买东西的特色。自此到70年代,副食品零售商店一般营业时
间为9—10时,其中蔬菜营业时间更长一些,一般在10—12小时。
  进入80年代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副食品商店营业时间在竞争中普遍延长。1981年市
第二商业局系统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各门点普遍延长营业时间为早6时—晚20时,中心商
店和繁华地区的商店还要提前或延长营业时间。夏季,合作商店早开晚关,每天对外营业时
间12—14小时,卖菜网点都是早5时至晚19时营业,最晚的到22时,极大方便顾客购买。
  1984年小型国营零售企业逐步放开经营后,副食品零售商店除进一步延长对外营业时间
外,还纷纷走出店门,主动到早市出摊床,更进一步提前营业时间。
  1989年4月30日,市商业委员会发出《关于延长夏季营业时间的通知》,规定:位于道
里区中央大街、西十二道街、石头道街、道外区靖宇八道街以西至景阳街、南岗区奋斗路从
花园街到和平电影院等繁华街道上的副食、食杂、菜市场早6时以前开业,晚20时以后闭店;
其它地区的商服网点营业时间一律延长到晚19时以后,或开设群众必需品销售窗口,供应酱
油、醋、盐、火柴等。此间,全市农贸市场有的早晚开放,有的全日开放,其中道里区透笼
街农贸市场夏天早5时到晚20时营业,鸡鱼肉菜、山海杂货品种齐全,应有尽有。更有许多
食杂商店、商亭、肉菜摊床等营业至深夜。哈尔滨市副食品市场商品丰满、全天供应,顾客
随时可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购买非常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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