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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志》
 
 
第十二篇 卫生
 
 
第二章 医疗
 
 
第四节 医疗制度
 
 
    一、医院规章制度
    1952年,市卫生局聘请南岗区卫生所(现区红十字医院),起草制定《哈尔滨市区级卫生所工作条例》,后经市卫生局审定,在全市实施。
    1962年,南岗区人民医院根据卫生部颁布的《综合医院工作制度》、《综合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南岗区人民医院工作制度》。同时,区卫生科要求全区其他院、站、所效仿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
    1982年,卫生部重新颁布《医院工作制度试行草案》、《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区卫生局根据这两个试行草案,制定了47项75条实施细则。
    二、公费医疗制度
    1952年6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全国各地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1953年,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64年以后,公费医疗经费严重超支。
    1986年1月试行改革,公费医疗由市移交给区,区政府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施划片医疗,分别由区红十字医院、市骨伤科医院、跃进卫生院、王岗卫生院、红旗卫生院承担公费医疗任务。具体管理办法是,一般疾病由各承担医院管理,定额是每人每月4元;四种疾病即恶性肿瘤、结核病(活动期)、急性传染病、精神病由区公费医疗办管理,每人每月6元。1987年10月,实行按系统、分单位定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适当和个人挂勾的管理办法,按每人每月7.5元标准,逐月下拨给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并按下列标准逐月发给享受人员,即35岁以下4元,36至50岁5元,51岁以上6元。因患重病医疗费超出规定标准部分,由享受单位用下发后剩余经费,按规定比例报销,即35岁以下报销80%,36至50岁报销90%,51岁以上报销95%,其余部分个人承担。对恶性肿瘤、结核病(活动期)、精神病、急性传染病、职业病、工伤、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由区公费办安排,去外地医疗或疗养的由享受单位汇总,凭收据到区公费办100%报销。1990年,公费医疗按每人每年90元标准,下拨给承担公费医疗单位。各公费医疗单位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下年度使用的管理办法。享受公费医疗个人承担部分仍按上述办法执行。
    三、合作医疗制度
    1969年,开始在农村推行合作医疗制度。1971年,全区31个生产队办起合作医疗站。1976年,红旗、王岗办起社(乡)队(村)两级联合的合作医疗。1990年以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行保本医疗、自负盈亏、专业承包多种形式办医,合作医疗解体。1990年,全区33个村,有集体办卫生所2个,乡医联办10个,个体办2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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