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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志》
 
 
第十八篇 公安 司法 军事
 
 
第二章 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3年,区人民法院坚持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两便"原则,提倡马锡五的审判方式,携卷下乡、下街巡回就审,密切同有关部门配合,以调解方式审结大量民事案件。
    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二字民事审判方针。1964年,又将其补充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民事审判工作得以健康正常地进行。  
    "文化大革命"期间,把民事案件的审理推给街道、公社,造成工作混乱,案件积压。
    1979年,全国第二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修改制订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两个文件,对民事审判的政策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1982年10月,又颁布了《民事诉讼法(试行)》,民事审判工作逐步走上依法办案的轨道。
    自1953-1990年底,区法院总共受理民事案件31 252件。其中,离婚案件19 985件,房屋案件2 438件,债务案件2 865件,赔偿案件1 058件,继承案件402件,家庭纠纷案件2 079件,其它案件2 42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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