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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志》
 
 
第十九篇 社会
 
 
第一章 民政
 
 
第三节 安置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84年以前,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由市民政局负责。从1985年开始,农村的退伍军人工作由各区负责安置,至1990年,共接受安置退伍军人182人。在安置中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安置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167人,复工复职和安排工作的15人。对回农村安置的从扶持生产入手,切实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使其走上勤劳致富的道路。1987年6月,开始创办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经济实体。到1990年,先后办起了王岗镇优抚铆焊厂、新春乡优抚福利铆焊厂和跃进乡优抚电线厂,安置退伍军人27人、残废军人2人。从1987年起,新春乡结合本乡的实际情况,实行了"征兵、优待、培训、安置"一条龙,新兵在填发入伍通知书的同时,填发退伍安置工作通知书,做到定人、定厂、定位,待退伍后,直接到所定的单位工作。
    二、离休、退休干部管理
    南岗区是从1956年底开始接收管理当地或异地迁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退休干部和军队退休军官及无军籍在编的退休职工的。1957--1975年,全区先后共接收国家机关和军队退休人员900人。其中,国家机关退休人员49人,军队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118人、异地退休人员104人。文教、医务、文艺等单位退休人员629人。1974年,根据哈尔滨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报告》、《关于加强对退休老红军的管理教育工作的意见报告》的规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生活编在街道党支部,与街道党员一起过组织生活,红军、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退休干部和原科级以上的党员干部,按照级别读党内文件和听报告,一般退休人员都组织自学小组,退休干部的档案统一由区委组织部保管。
    1982年,按照民政部的指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一律停止接收。198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地方退休人员凡有单位的一律移交"的精神,区民政部门陆续交回原单位退休职工734名。1985年10月,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原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31名1980年以前异地退休改离休的老干部移交给区老干部局管理。其中,老红军3人,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5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23人。到1986年初,南岗区民政局管理的退休人员尚有142人。其中,异地退休人员22人,军队退休干部6人,无军籍军队退休职工114人。1988年,全部移交区老干部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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