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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篇 企业登记管理
 
 
第一章 注册登记
 
 
第一节 机  关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清政府设立商部,各省设立劝业道,负责农工商业管理工
作。哈尔滨市有关工商企业管理事项,由吉林省滨江道滨江厅管理。
  中东铁路建成后,哈尔滨被分割成两部分。道里、秦家岗和香坊由中东铁路局管辖,傅
家甸为吉林省滨江道管辖。有关工商企业管理等事项由中东铁路局操纵控制的哈尔滨自治会
和滨江厅分别实施管理。
  1913年北京政府设立了农商部,各省设实业厅或建设厅,负责管理工商实业的有关事宜。
哈尔滨市区仍分为中东铁路附属地和吉林省滨江道滨江县两部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事宜,
分别由哈尔滨总商会,滨江商会和警务部门实施管理。
  1917年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沙俄在中国东北的殖民主义统治瓦解,中国军警进入中东
铁路管辖区。1920年,哈尔滨有关工商业管理事宜,分别由公安局或警务科、社会科和总务
科负责。
  1923年11月2日,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制定了《东省特别区管理商业注册及公司注册
暂行规则》,规定登记机关为市政管理局及其分局。
  1929年5月22日,经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照准,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制定了《哈尔
滨特别市市政局管理饮食物营业规则》,规定“饮食物营业店开设或迁徙,非经本局检查发
许可执照不得开业”。登记主管官署为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
  1933年6月,伪哈尔滨特别市建立,有关工商行政管理事项由伪市公署实业处主管。
  1937年7月,伪哈尔滨特别市制被撤销,改为省辖市。有关工商企业管理事项,分别由
伪哈尔滨市公署和各区的伪区法院主管。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解放,5月3日哈尔滨市政府成立,有关私营企业和市场管理工作
由市社会局主管,有关集体经济性质的合作企业由市财政局负责。
  1947年6月24日,哈尔滨市政府将市社会局实业科和市财政局合作指导科合并,组建了
哈尔滨市工商管理局,负责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1948年10月23日,哈尔滨市政府将市工商管理局改组为市工业局和市商业局。市工业局
内设行政科负责私营工业管理,市商业局内设商政科,负责私营商业和市场管理。
  1950年5月24日,哈尔滨市政府又将市工业局和市商业局商政科合并,重新组建市工商
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仍是其主管职能之一。
  1959年9月,经省人委批准,撤销了市工商管理局,成立哈尔滨市市场物价管理局。之
后,市人委公布了《哈尔滨市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企业登记的主管机关为市
场物价管理局。1961年10月,哈尔滨市人委决定,市市场物价管理局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企业登记管理。1962年6月经市人委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哈尔滨市工商企业注
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登记的主管机关。开设工商企业
到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执照。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之后,市人委发布《关于工商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告》,
重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以上规定直至1980年。
  1982年8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2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公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3年3月,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决定,自4月1日起,将由省工商局负责审批
的煤炭开采、制药(包括兽药、医疗器材厂和制药设备厂)、锅炉制造(包括安装和修理)、
消防器材(包括修理)、水泥、酿酒、卷烟、印刷、鞭炮、农药、录音录像制品(包括复录)、
国画、古玩、军人服务社等14类企业,改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审批。1984年10月20
日,省工商局又发出通知,决定中外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全
国性公司在哈尔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有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市工商局代管;外地驻哈办
事机构、外地在哈办的联营企业、建筑维修队、装卸搬运队、运输队和中心、公司由市工商
局登记核准,区工商局发照并管理;民办集体企业由市工商局直接登记发照管理;其他企业
一律由各区工商局按照规定登记核准发照。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
登记主管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公布《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行细则》,对企业法人实行了分管原则,哈尔滨市工商局
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务院和国家工商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市工商局负责登记注册企业为市政府批准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市政府各部
门(包括所有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组织设立的企业;市政府批准或者政府授予部门审查
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和企业;外
地来哈设立的办事机构和企业;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国家工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
分支机构以及省工商局授权登记的企业;军队办的企业(不含公司)。这种管理范围直至
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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