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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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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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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工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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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市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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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公布了公司法、商会法、票据法等工商管理法规。日伪时期,各种奸商违法活动猖獗,当局不但不制止,反与其勾结,渔肉百姓,市场混乱。
解放后,县内市场逐渐恢复,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政府对不法商贩予以打击,市场秩序稳定。1960年,对统购统销物资严格控制,粮油等主要农副产品在完成交售任务后可上市交易,个人、生产队可以出售自产商品。机关、企业、学校不得到市场购买高价商品。市场品种极少,市场萧条。"文化大革命"时,改为10天一集,对上市品种严加限制,把许多正常的交易活动视为资本主义行为,予以打击,挫伤了人们经商的积极性,集市贸易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放宽市场管理政策。实行分行划市,发放摊床营业执照。加强了计量鉴定、价格监督、卫生食品检验、文明经商等方面的工作。各集市贸易市场交易活动兴旺,上市品种繁多,满足了消费者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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