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市地方志编写行文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哈尔滨市续
志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续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对续志的志名目次、文体文风、称谓、时间、数字、计量单位、引文注
释、图表照片和书写等方面均作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志,市属区、县(市)志。
第二章 志名目次
第四条 续修哈市各级志书的志名均冠以现行政区划名称并括注其断限起止年份。如:
《哈尔滨市志》(1991—2000年)、《呼兰县志》(1991—2000年)、《道里区志》(1986
—2000年)。
第五条 志书标题名称要准确、精炼,不加修饰成分,并用汉字冠以次第序号。如:“
第三篇”、“第二章”、“第一节”。节下设条目的,条题要加方头括号“【】”;节下不
设条目的,序码排序为:
第一级:一、二、三、……。
第二级:(一)、(二)、(三)、……。
第三级:1、2、3、……。
第四级:(1)、(2)、(3)、……。
第五级:①、②、③、……。
第三章 文体文风
第六条 行文一律用语体文记述体。记述内容以时为序,不要倒叙或插叙。
第七条 文风严谨、朴实,杜绝浮词、假话、大话、套话和空话,做到言之有物、言必
有据、实事求是。语言要准确、简洁,不用口语和方言俗语(反映方言内容除外),不文白
间杂。
第八条 文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日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依据,
书写标准的简化字。
第九条 标点符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
法〉》。
第四章 称 谓
第十条 续志一律用第三人称。不用我党、我国、我市、我县等第一人称。
第十一条 涉及人名时,除引文外,不加“先生”、“同志”等类称呼。为了反映某一
历史事实,第一次出现时可加职务,如“朱基总理”,其后连续出现时,职务省略。
第十二条 一般不用简称、俗称。机构、文件、会议、党派等使用全称。如名称过长,
可在第一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并加括号注明以后使用的简称。简称应概念准确,不产生歧义。
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不能简称为“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
,应书写为“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不能简称为“社联”,应简称
为“社科联”。
第十三条 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政权机构、报刊名称等,均以新华社的译
名或社会上公认的译名为准。首次使用译名,要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原名。
第十四条 记述动物、植物、矿物等名称时,应书写其标
准学术名称,必要时括注其拉丁文、当地俗称。
第五章 时 间
第十五条 公历世纪、年、月、日和时刻,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世纪、1996年
10月1日、3时18分。年份不能简写,如“1992年”不能写成“92年”。
第十六条 年份起迄及人物的生卒年用连接号“—”(占一个字的位置)表示。表示年
份的加“年”,如“1991—1996年”;表示生卒年的不加“年”,如鲁迅(1881—1936)。
第十七条 记述时间,应书写具体的年、月、日,不使用“去年”、“上月”、“本月”
、“最近”、“目前”、“以前”等不确切的时间概念。
第六章 数 字
第十八条 数字使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5—1995)〈出版物上
数字用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使用统计数字,以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为统一口径,以各级统计部门提供的
数据为准。统计部门没有的统计数据,以业务主管部门为准,但要注明出处。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必须使用汉字书写:
1.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词素的数字,
如一律、星期五、四书五经、九三学社、“九五”计划等。
2.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一
两个小时、二三米长、三五天、四五十等。
3.带有“几”或“余”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如十几分钟、二十几人、一百余次等。
4.用数字开头的句子,如“百分之八十的病人患有肝炎”
中的“百分之八十”不能写成“80%”。
5.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如丙寅年六月八日、腊月二十三日、正月初二、八月十
五中秋节。
6.表示次序的数,如“第一次”、“第五届”。
7.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
应有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统计表中的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数、分数、比例数值等,如38、-3.7、59%、2
/3、1∶500等。
2.物理量量值、非物理量量值,如80千米、60千克、120平方米、15伏特、45万美元、
9.6万册、100名等。
3.代号、代码和序号,如国家标准GB2312-80、国办发〔1992〕3号文件、HP-3000型
电子计算机、维生素b6等。
4.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如列宁《新生的中
国》,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22卷208页,人民出版社1990年10月版。
第二十二条 为使多位数字便于阅读,可将数字分成组,从小数点起,向左和向右每三
位数字一组,组间空汉字四分之一字位(二分之一阿拉伯数字)的位置,不使用逗号、圆点
或其他方式。
第七章 计量单位
第二十三条 计量单位的使用执行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
计量单位》,并用汉字表示,不使用单位符号,如“m”写成“米”、“kg”写成“千克”、
“T”写成“吨”、“m2”写成“平方米”、“S”写成“秒”等。
第二十四条 行文中涉及数学、物理学、化学等方面的术
语符号,一律用汉字表示,如“大于”、“速度”、“二氧化碳”等,不用“>”、“V”、
“CO2"表示。特殊情况(如在公式中出现)可以使用法定单位符号。
第二十五条 记述温度采用摄氏制。
第八章 引文注释
第二十六条 引文应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如果找不到原著,转引时一定要注明
转引自何书、何文。
第二十七条 引文要按原文照录,并加引号以示引用。转引的文字,应核对原文,避免
以讹传讹。原文的错字照写,在错字的后面用〔〕号括注正确字。如有漏字用〈〉号标明或
将所漏字填入〈〉内。原文残缺的字,可用“□”充填,缺多少个字就填多少“□”,不能
判明字数的,注明“上缺”或“下缺”。
第二十八条 引文时要标明引文的著译者姓名、书名、出版单位、出版日期及页码。引
用文书、档案注明机构代称、文号、标题。
第二十九条 专用名词、特定事物要加注释,或直接完整表述其内容,如“三个代表”、
“星火计划”、“863工程”等。
第三十条 注释的文字要简洁、明了,不超越范围。注释采用页末注,不用文末注、文
内注。注码使用上角标,序号用①、②、③……标示。注释内容用注释线与正文隔开。
第三十一条 为节省篇幅,几处注释系同一出处者,可以合并为条注。如①、②、③均
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0页。也可依次简写,如:同上。
第九章 图、表、照片
第三十二条 图、表、照片以篇、章为基本单元标排顺序。如第一篇第一章的第一个表
为表1—1—1,第一篇第一章的第一个图为图1—1—1。
第三十三条 图和照片应真实、清晰,并配有简洁、准确的说明。采用的地图、区划图、
市街图等必须符合绘制时期国家关于地图绘制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四条 图、照片除志首插页外,要随正文置放,一般置于相关文字的附近或后面。
第三十五条 表的设计要符合专业要求。标题应具有时间、地域(单位)、事项三个要
素。标题居中排列,其右侧标明表格所用计量单位,左侧标明表格序号。
第三十六条 表格中记述的数字,必须准确无误,总、分相符,并与正文中所记述的相
关数字一致。
第三十七条 图、表中年、月、日可以省去,如“1996.6.1”。
第三十八条 图、表中的比例关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二比五”写成“2∶5”。
第十章 书 写
第三十九条 文稿用16开规格的稿纸和蓝、黑墨水书写,亦可打印。书写的文稿字迹要
清晰、整洁,杜绝错别字。审稿时用红色墨水书写。校改符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4706-93)〈校对符号及其用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