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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哈尔滨地方法院建立,开始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本着主权独立、平等和尊
重国际惯例的原则,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令、政策,也适当考虑外侨的风俗习惯。市法院
在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时,经常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请示党委和上级法院,遇有重大或
影响较大的案件,还报请外交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审批。1946—1949年,市法院共审理涉外
民事纠纷案件813件。1949年,按全市人口对比,中国人的民事案件1597件,占总案件1957
件的81.7%,占人口的0.66%;外侨的民事案件360件,占总案件的18.3%,占人口的
1.2%。外侨民事案件占人口比重相当于中国案件占中国人口比重的6倍。50年代,在哈尔滨
的苏联侨民会设有法律科,对涉及苏侨的案件协助向人民法院提供情况。还对一些苏侨间的
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即到法院诉讼。市政府外事科、苏联侨民会和基督教堂也办理
一些外侨间协议离婚案件,发给协议离婚证书。但其中一方提出异议、或不履行协议条款、
或需正式法律文书的,仍需到法院办理。1950—1958年,市法院共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案件
4761件。其中,1952年审理1028件,1950、1951、1953年平均审理700—800件。1959年后,绝
大部分外侨陆续离境,全市涉外民事案件下降,只有少量的婚姻或租金、房产纠纷等案件。
1959—1967年,共审理214件,其中1962年仅有6件。1968—1978年,审理19件。1979—1985
年审理26件。1985—1990年,涉外民事纠纷案件年均不超过6—7件。1946—1990年,全市法
院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案件5633件。原、被告当事人涉及的国籍有中国、苏联、朝鲜、波兰、
匈牙利、伊朗、土耳其、意大利、希腊,还有无国籍侨民。其中租金案件1408件,占涉外民
事纠纷案件的24.1%;迁让案件968件,占16.6%;离婚案件950件,占16.3%;债务案
件688件,占11.8%;房产案件339件,占5.8%;损害赔偿案件201件,占3.4%;返还物
品案件188件,占3.2%;工资案件161件,占2.8%;契约案件123件,占2.1%;扶养费
案件102件,占1.7%。还有继承案件59件、所有权案件37件、交付子女案件22件、生活费
案件9件、赡养费案件4件,其他案件574件。
一、房产纠纷案件
涉外民事案件中的房产纠纷案件主要有租金、迁让、房产买卖和继承等4种类型。哈尔
滨解放初期市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主要依据《哈尔滨市私人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东北房产
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既保护房产主的合法产权,又保护住户的合法承租权。
当时,物价波动较大,有些住房租金偏低,也有的房主对租金要求过高,租金纠纷一时
增多。在当时租金无统一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尽量采取调解的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先行处
理。在审理过程中多按房产所在地址、房产构造、完整情况,参照公产租金以及当时的生活
水平确定租金标准,有时也采用实物房租办法,规定租金按每月小米的价值折成价款支付。
审理涉外房产纠纷中的迁让案件时,对有的房产主要求过高的租金或另租给他人不予支持。
对房主请求合理的则予以支持。对有的房主请求部分合理则支持其有理部分。对房户的合法
承租权予以保护。全市有关涉外房产买卖、继承、赠与等案件,大部是经公证(非讼)手续
办理的,对有争议的诉讼案件则分别情况,辨别是非真伪,予以处理。如苏侨阿阿司比林娜
(女)诉被告彼约喀尔多斯(下落不明),声称被告于哈尔滨沦陷时期,依附日本特务机关
势力,强行以伪满币45000元将她的一处平房买去,请求法院确认该房产买卖契约无效,将
房产返还。经查证原告所主张强买之说查无实据,故驳回其请求。在审理房产买卖案件时注
意保障个人合法产权。如定居苏联的张国烈(中国籍,母为苏联人)于1980年回国探亲时,
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座落在南岗区三益街3号的房产为他所有,请求返还。经查明,此房于
1947年经苏侨米尼史霍夫(已故)卖给张国烈。双方仅立私人契约,未办契税买卖手续。
1948年张国烈失踪,其妻柏利斯瓦(苏联籍)又与别人同居,并已出境。当时,此房无人管理
且产权不明。1953年经法院判决收归国有。请求人所述情况属实,故依法撤销原判决,将此
房返还张国烈所有。
1946—1990年,全市法院共审理房产纠纷案件2811件,占涉外民事案件总数的48.18%。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外侨夫妻双方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坚持不离者很少。坚持不离者,多是在分配财产、
抚养子女等方面发生争议,一旦满足要求,离婚问题随之解决。市法院审理外侨婚姻纠纷案
件主要根据中国婚姻法和有关婚姻政策,在与中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风尚不相抵触的情
况下,对当事人的不同风俗也作适当考虑。
哈尔滨解放初期,外侨因出境回国或其他需要,虽已到市政府外事科或苏联侨民会、基
督教堂办了协议离婚手续,但仍要到法院办理正式离婚法律文书,类似情况只要与中国法律
不相抵触,法院均给予办理。
解放前有些无国籍(多为白俄)人为日本帝国主义效劳。1945年8月,苏联红军对日本
宣战进驻东北后,将其中一部分人逮捕。这些人大都在战争中失踪,他们的妻子请求离婚。
市法院对凡能证明被告确实被逮捕或失踪多年的,即采取缺席判决离婚。
外侨的婚姻关系较为复杂,特别是不同国籍和不同民族之间的婚姻关系,当时因种种原
因结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的变化,以及言语、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的不同或一方要
出境另一方不能同去等等而提出离婚。对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对于双方离异后子女抚养纠纷问题,法院依据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主要视谁抚养对
子女更为有利而定。对子女到一定年龄有表达能力的,则依其子女本人意愿而定。
关于抚养费纠纷案件。在与中国法律不相抵触的原则下,均适当考虑外侨的风俗习惯。
对不同国籍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赡养费纠纷问题,法院主要根据负担能力和执行难易程
度判决。
对当事人一方在外国发生诉讼时,属于建交国的则通过两个国家的外交部门与其本国的
司法机关联系,未建交国则通过双方建交的第三国转达。
1946—1990年,全市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离婚纠纷案件950件,占涉外民事纠纷案件5633
件的16.28%。交付子女和扶养费等案件222件,占3.8%。
三、雇佣及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哈尔滨市解放到50年代中期,一些外国人开设的工厂、商店或侨民团体办的企业雇佣了
中外职工,中国机关、企业也雇佣一些外侨职工。对他们中间发生的工资、解雇、解雇金等
纠纷,一般先由劳动部门调解或仲裁,不服仲裁可起诉到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既保护职
工的合法权利,也考虑工厂、商店、企业的合法权益。如苏侨安科·库兹尼错娃(女),原
在市苏联侨民会所属第九配给所当店员,因商店缩小范围欲将她解雇,库兹尼错瓦不同意。
经劳动部门仲裁可以解雇,但应给解雇金。苏联侨民会不服,于1952年起诉到法院。法院根
据东北人民政府《关于劳动关系暂行办法》的规定,判决可以解雇,但苏联侨民会应付给库
兹尼错瓦3个月的工资及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遣散费。法院对无理解雇的不予支持。对由于职
工的过错达到解雇程度的判决准予解雇。
人民法院对债务、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方法,除一般债务返还物品案件大体和中国人案
件相同外,也有一些按外侨习惯和企业规定的特殊情况进行处理。
四、涉外公证(非诉)案件
1946年8月,哈尔滨地方法院建立后,即办理公证案件,也称非讼案件。由审理涉外诉
讼案件的审判人员办理。1948年在外事审判庭中设非讼组,这时的公证文书是以审判员制作
裁定的形式出现的。哈尔滨解放初期,外侨公证案件很多,约占全市公证案件的80%。主要
有产权案件、代管案件。1955年市公证处成立,由市司法局代管涉外公证案件,公证员在公
证书上签名行文。1959年市司法局撤销,公证业务又归法院代管。“文化大革命”期间,全
市人民法院被撤销,但涉外公证案件仍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证处名义办理。1973年10月市法
院重新组建,又代管公证业务。1980年以后再次划归市司法局。在市法院办理涉外公证(非
诉)案件中,大部分为继承、遗嘱、管理财产、委托书、赠与、收养子女、买卖契约案件。
也有一部分外侨需要法律手续的公证,也由法院办理,如工作、学历、婚姻、居住、生存、
学历、亲属关系、出生、印章证明等。其中:1946—1954年2100件,1959—1966年、1973—
1979年各1043件。1946—1990年,市法院共办理涉外公证案件4186件。涉外公证(非诉)案
件涉及苏联、朝鲜、波兰、匈牙利、土耳其、南斯拉夫、德国、美国、葡萄牙、无国籍侨民。
凡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所作的公证证件只要手续齐备,又与中国法律不相抵触,即承
认有效。但与中国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则要经过双方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辗转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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