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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书出版付酬办法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根据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国权〔1999〕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
修志工作涉及面广、层次多、周期长和志书内容浩繁的特点,参照相关法律和出版部门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一、志书是由多家单位共同参编、众多修志人员共同完成的职务作品,版权不属个人,
在计酬时不计印数稿酬。
  二、志书主体属演绎作品,应按编辑、汇编、注释等稿酬标准付酬。
  三、基本稿酬标准
  (1)编辑:每千字30-50元
  (2)汇编:每千字3-10元
  (3)翻译:每千字20-50元
  (4)校对:每万字20-30元
  对专业性较强或外文占一定比例的志稿,可适当提高付酬标准,提高幅度不高于上限的
60%。
  (5)图片
  ①照片:每幅30-50元(个人收藏片按上限付酬)
  ②地图:每幅200-400元(绘制费除外)
  (6)设计稿酬标准
  ①封面设计:300-500元(特殊情况可酌情计酬)
  ②环衬、扉页设计:100-200元
  ③版式设计:插页每版面20元,内文版面每万字10元。
  四、总纂、志稿审定、编辑加工费:
  (1)总纂费:每万字30-40元
  (2)志稿审定费:每万字30-40元
  (3)编辑加工费:每万字30-40元
  五、基本稿酬以千字为计算单位,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支付基本稿酬的字数,按定稿
的排印正文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实有行数计算。入志统计图、统计表,按实占版面折成文字计
算稿酬。
  六、志书出版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编、审者稿费。
  七、本办法未加说明的,且必须发生的稿酬应参照以上相近条款计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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