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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粮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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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盐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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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销 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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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牧用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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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牧用盐纳入粮食部门经营。在三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食盐
供应紧张,为确保农牧用盐需要,1961年8月1日,省粮食厅颁布《黑龙江省粮食管理暂行办
法》,对农牧用盐的管理与供应标准做了统一规定。农牧用盐供应标准是:役马、骡每月每
匹供应0.7公斤,非役马、骡每月每匹供应0.25公斤;役牛、驴每月每头供应0.5公斤,
非役牛、驴每月每头0.25公斤;奶牛每月每头供应0.75公斤;种马每月每匹供应1公斤;
猪每头每年供应0.5公斤;羊每只每年供应0.25公斤。对农牧用盐实行减税政策,减税手
续按税务部门规定办理。市郊农牧用盐,由农村供销社供应。1963年11月后,全省食盐库存
增加,农牧用盐由凭证限量供应,改为不定点、不凭证、不限量敞开供应。
1984年5月14日,省粮食局对国营和集体农场、农牧场的农牧用盐的销售价格作了适当
调整。每公斤农牧盐为0.15元。分散饲养的牲畜用盐,到当地供销社或粮食供应部门随意
购买,一律不作为农牧用盐供应。
1990年,全市销售农牧用盐5961吨。其中,农牧用盐量大的主要是全市7个区与市属的
国营农牧场等单位,年总用盐量4816吨;农场局所属4个农场,年用盐400吨。畜牧局所属兽
药厂、种鸡场、家畜指导站等4个单位及市粮食局所属饲料企业等16个单位,年用盐745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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