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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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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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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抚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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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825名"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抚恤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20元,每年增加抚恤费19.87万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和部分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居住城市的由30元增到50元,居住郊区农村的由20元增到28元,居住在呼兰县、阿城市的由15元增加到30元。每年增加补助费165元,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面为100%。1989年,全市乡统筹金额143.6万元,优待军属1 606户,平均每户464元,其它优抚对象人均优待208元。在动力区试行区统筹优待金,每户筹集1元,共筹集资金7.5万元。哈尔滨市的优抚工作被评为省落实优抚工作目标先进单位。
(许家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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