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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给标准
1946年以后,在机关、团体、事业、公企单位实行两种工资制度。对一部分工作人员实
行供给制,一部分工作人员实行薪金制。
薪金制按工作人员职务、级别确定工薪分数。1948年6月,每分,按当地高粱米、布油、
煤、子5种实物一定数量的价格计算分值,由东北行政委员会按月公布,随物价的升降而
浮动。1948年10月,又改按粮、布、油、煤、盐五种实物一定数量价格计算,哈尔滨市工薪
分值4788元,11月4499元,1949年2月6869元,3月6955元。然后,根据分值计算个人工薪额。
有时发现金,有时发实物。1948年10月,工薪支付办法规定,哈尔滨市公企机关工薪支付,
发30%的现金,70%发给实物。
对供给制的供给标准曾有详尽的规定。个人生活方面的项目有:
1.伙食费。1950年,原松江省按东北区的规定,按照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分别给小灶、
中灶、大灶待遇。包括粗粮、细粮、煤、菜、肉、油、盐,每人每日标准是:小灶3.4分
(重伤病号可吃小灶),中灶2.5分(轻伤病号可吃中灶),大灶1.4分。
2.服装费。1950年,原松江省按东北区的规定,每人每年单衣2套,单帽1顶,棉衣
2/3套,皮帽1/2顶,棉被1/4床,夹鞋3双,线袜、毛袜各1双,大衣1/3件,棉鞋1双。
3.津贴费。普通津贴,包括理发费每人每月2.5分。特别津贴,省主席一级干部每人
每月67分。技术津贴,包括汽车司机、修械工人、汽车修理员、印刷工人、医生、助医、护
士长、司药、电务(报务、电话)员、机要员及其它农林、水利、畜牧等技术人员,甲等13
分,乙等10.5分,丙等8分,丁等5.5分。
4.过节费。新年、春节、国庆节,每人每节2.6分。
5.老年优待金。年满45岁以上,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的,不分干部与勤杂人员,每人每
月2.6分;工作满8年以上的,每人每月5.1分,工作满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7.7分。
6.保健费。与技术津贴相同。
7.妇婴费。妇女卫生费每人每月4分。妇女生育费,大产180分(双生加发105分),大
灶待遇者按中灶待遇2个月。平产接生费酌量补助,但不超过15-22分。难产动手术者,另外
按实报销。小产70分,大灶待遇者按中灶待遇1个月。流产35分。保育费(包括婴儿医药、
卫生被单等全部费用),婴儿1-24个月者,每人每月85分,25-48个月者,每人每月90分,
49-72个月者每人每月100分。保姆费,6周岁以下1个婴儿者,每月70-114分,超过1个婴儿者,
每多1个增加30分。双生婴儿未满2周岁的,按1个婴儿计保姆费,满2周岁后,按一般婴儿计
保姆费。
8.医药费。每人每月8分,其中,5分发给机关,3分归财政部门统一掌握。
9.埋葬费。职工死亡,发中等棺木1口,普通寿衣1套,埋葬费控制在350-400分。
此外,在供给制人员的公用开支,如公杂费、水电费、书报费、电讯费、差旅费、会议
费、车马费以及包括交际、招待、零星慰劳等特殊开支的特别费,都有详尽的规定。
二、差旅费
1.车船费:1950年,松江省按东北区规定,省主席级以上干部可按头等火车软座或头
等船舱票价报销;省厅、局长及相当级干部可按二等火车软座或二等船舱票价报销;其余人
员除伤病残疾者,经批准可按二等火车软座或二等船舱报销外,一律按三等火车硬座或统舱
票价报销。但夜间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席卧铺票报销。在有汽车的路上,除可乘头等
火车的各级首长可包用汽车外;其余一般人员出差里程超过30华里者,准乘长途汽车。不通
汽车地区,可雇大车或舟筏等交通工具,凭据报销。1963年,财政部规定,副省长及行政7
级以上人员乘火车软席、一等船舱;正副厅、局长、专员以及行政13级以上人员、四级以上
工程师,可乘火车软席、二等船舱;其余人员乘火车硬席、三等船舱。1978年规定,男满50
周岁以上,女满45周岁以上的正副厅、局长,地、盟、市正副主任,行政13级以上人员,四
级以上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出差,可乘火车软席,二等船舱。1979年9月,财政
部规定,行政14级、6级以上工程师可乘火车软席、二等船舱。符合乘火车卧铺不购卧铺票
的,按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包括快车票价)的30%发给本人,不足3元者按3元计发。1985年,
财政部规定,省机关的正副总工程师、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机构研究员,医疗
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艺工作者艺术一级,图书、博物馆(院)研究馆员,出版社编审以及
相当职务的人员,可乘火车软座、二等船舱。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照办理。国家机关
科级以上干部出差可乘飞机,其它人员经县级领导批准也可乘飞机。乘有卧铺火车应购卧铺
票而未购卧铺的,按硬席座位票的50%发给本人,乘坐特别快车的,按特快硬席座位票价的
45%发给本人。夜间乘坐不挂卧铺的火车,每夜按地区类别发给补助费,一类2.5元,二类
3元,三类5元。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统舱也发给补助。同年12月又规定,到省外大中城
市出差乘坐飞机的,乘坐民航接送客车费用可另外报销,但不报销出租汽车费,副省长级以
上人员及其随行人员不分省内外,可凭据报销。副厅、局及相当于同级以上干部到省会市、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市内交通费包干,每天2元,一般工作人员每天1元。到其它城市
出差,副厅、局级及以上干部,市内交通费每天1元,一般干部0.5元。
1986年,财政部统一修订差旅费开支规定,正副司长、正副厅局长、地市正副专员、市
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及中央和省级机关的正副总工程师、局总工程师、高等院校教授、科研机
构研究员、医疗机构主任医师、文艺艺术一级、图书、博物馆研究馆员、出版社编审及相当
职级人员出差,可乘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其它交通工具按实报销,其余人员出差,可
乘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位,其它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乘火车从20点至次早7点间,在车上
过夜6小时或连续乘车1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符合买卧铺而不买卧铺,乘慢车和直快列车
的按票价50%发给本人,乘特快列车的按票价45%发给本人。符合买软卧而不买软卧,改乘
硬卧的也按票价比例发给本人。国家机关科级以上干部出差,可乘坐飞机,其它人员乘坐飞
机须经县以上领导批准。出差到达地的市内交通费,因工作需要的公共车船费凭据报销,但
不准乘坐出租车辆,调动工作的车船费按上述规定办理。调动工作的同居的父母、配偶、16
岁以下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人员标准支付,满16岁的家属随同调动,按一般工
作人员标准支付。随带之行李、家俱的托运费,按调动本人及其家属总人数,每人在250公
斤以内的据实报销,其中50公斤以内可运快件,超过250公斤的须经领导批准报销,超过1倍
以上部分个人自理。省财政厅还补充规定了出差的市内交通费。
1987年,市财政局补充规定,出差乘火车符合乘软卧或二等船舱而改乘硬卧、硬座的,
按硬卧票价的50%、硬座票价的100%发给本人。随后又补充规定,符合乘软卧或二等船舱
而改乘硬座的,按所乘车种,直快硬座按票价50%、特快硬座按票价45%发给本人,改乘硬
卧的不再按票价比例发给本人。1989年,省财政厅规定,副省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可乘
火车软席、一等船舱、飞机一等舱,乘坐其它交通工具按实报销;省级正副厅、局长、地市
正副专员、市长及相当职级人员,被聘任和任命的省级机关正副总工程师、局总工程师、高
等学校教授、科研机构研究员、医疗机构主任医师、文艺艺术一级、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
160元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
术二级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 可乘火车软席、二等船舱、飞机一等舱,乘坐其它交通工
具按实报销;其余人员出差,乘硬席火车、三等船舱、飞机普通舱,乘其它交通工具按实报销。
乘坐火车从20点到次日7点,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
符合乘硬卧改乘硬座的,按所乘车种,慢车、直快按票价60%,特快按票价50%发给本人;
符合乘软卧改乘硬座的按票价60%发给本人。出差到达地的市内交通费,厅、局长以下人员
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出差,每人每天包干标准2元,开会每人每天0.6元;到
其它城市(不含县级市)出差每人每天1元,开会每人每天0.4元。
2.宿费。1950年,松江省按东北区规定,出差人员在中途或到工作地点无机关住宿者,
凡规定坐头等火车者,准住饭店、旅馆头等房间(随身警卫同);规定坐二等火车者,准住
二等房间;其它工作人员住普通房间,凭据报销。1963年,财政部规定,副省长及行政7级
以上人员出差,住套间或单间,正副厅、局长、专员及行政13级以上人员出差,住单间或2
人一间,其余人员按房间情况住宿。1978年,规定男满50、女满45周岁以上的正副厅、局长、
地、盟、市正副主任,行政13级以上人员,4级以上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出差,
住旅馆单间或2人一间。1985年,财政部规定,省机关的正副总工程师、局总工程师,高等
学校教授,科研机构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艺工作人员艺术一级,图书、博物
馆(院)研究馆员,出版社编审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住旅馆单间或2人一间,其它专业
技术职务的人员比照办理。1986年,财政部统一修订差旅费开支规定,正副司、厅、局长,
地方正副专员、市长及相当职级人员,中央和省级机关正副总工程师、局总工程师、高等院
校教授、科研机构研究员、医疗机构主任医师、文艺艺术一级、图书、博物馆研究馆员、出
版社编审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住旅馆单间或2人一间,其余人员出差,住旅馆普通房间床
位。1987年,市财政局补充规定,正副局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住宿费每人每天限额10-
20元,超上限部分不予报销,低于下限的节约部分50%发给本人;正副处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住宿费每人每天限额8-15元,超上限部分不予报销,低于下限的节约部分80%发给本人;其
它(科级以下)人员出差,住宿费每人每天限额7-12元,超上限的部分不予报销,低于下限
的部分全部发给本人。到深圳、珠海市出差,住宿费限额可调高上限的50%。超过下限、低
于上限的部分按30%发给本人。1989年,省财政厅调整出差住宿费限额。正副厅局长及相当
职级人员出差,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一般地区10-20元,到深圳、珠海市15-30元,其它
(以下职级)人员出差,到一般地区7-13元,到深圳、珠海10-20元。超过上限的不予报销,
低于上限的50%分成,低于下限的全部归己。
3.出差伙食补助费。1950年,松江省按东北区规定,大灶待遇者,到哈尔滨市以上城
市出差的每人每日补助3.5分;到一般城市出差每人每日补助3分;到乡村出差每人每天补
助1分。中灶待遇者,到哈尔滨市以上城市出差每人每日补助6分;到一般城市出差每人每日
补助5分;到乡村出差每人每日补助2分。小灶待遇者,到城市出差每人每日补助7分,到乡
村出差每人每日补助3分。1963年,财政部规定,出差乘火车、飞机的不分地区,每人每天
补助1.5元,乘其它交通工具到一、二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2元。1978年,黑龙江省规定,
在住勤费之外,在当日早7点到晚8点之间,单程旅途满6小时以上的补助0.6元,4-6小时的
补助0.3元。1980年,黑龙江省规定,6小时以上到二类地区补助0.6元,4-6小时的补助
0.4元。1984年,省财政厅规定,途中6小时以上到二类地区补助0.6元,4-6小时的补助0.3
元。1985年6月起,取消途中补助费的规定,出差全程按标准发给出差补助费。
4.住勤伙食补助费。1950年,松江省按东北区规定,在本市内之外勤工作,当日不能
回原机关吃饭者及驻厂的税务人员,不分级别每人每日补助1分。野外勤务、或巡查、稽征
缉私,不能回原机关吃饭又不能在所在地机关吃饭者,每人每日补助1.5分。野外的勘测人
员,无固定食宿处者,每人每日补助2分。1952年,财政部规定,到大城市或边疆地区出差
或开会,每人每日补助5000-6000元(旧人民币),到一般地区每人每日补助3000-4000元,
到本省乡村工作,省专级每人每日补助1000元,县区级500元。野外勘测人员无固定食宿处
者,每人每日准在10000元内报销。1952年,松江省政府补充规定,因公外出到关内大城市
或边区每人每日补助5000元,到县城及工矿林区每人每日补助4000元。区级干部上县每人每
天补助2500元,省级人员到省内乡村工作,每人每日补助1000元,县级人员下乡每人每日补
助500元。1953年,松江省规定,因公出差到上海等关内生活较高大城市或边区,每人每日
补助6000元,到省外其它县城以上地区每人每日补助4000元。1957年,黑龙江省财政厅规定,
因公出差到省内黑河地区各县人委所在地每人每日补助0.8元,到市及饶河、抚远、萝北每
人每日补助0.6元,到其余县人委所在地每人每日补助0.3元,到乡镇村每人每日补助0.2
元,到省外按所在地区类别每人每日补助0.4-2元。1963年,黑龙江省财政厅规定,按照所
到地区的类别,在县以上机关内搭伙者每人每日补助0.2-1.2元,在机关外就餐者每人每
日补助0.5-2元,在区乡机关搭伙者每人每日补助0.2-1元,在机关外就餐者每人每日补助
0.25-1.6元。1963年,财政部规定,到专、市以上城市和工矿林区的,不分在住地机关内
外搭伙或就餐,以及到县城及县以下地区在机关外就餐的,按规定标准发给住勤伙食补助费。
哈尔滨市属二类地区。
1971年,黑龙江省规定,出差到新疆、西藏、青海及省内黑河地区部分县和大兴安岭地
区的,不分中途和住勤每人每日补助0.8元;到辽宁等五省和本省其它市、县的每人每日补
助0.6元;到其它省市区的每人每日补助0.5元;到农村吃派饭的每人每天补助0.10元。
1971年,市财政金融局规定,县以上革命委员会组织的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驻本市镇与进
驻单位人员同吃同住的宣传队员,每人每日补助0.3元;市各部、办、局、各区召开批修整
风会议统一办伙食的,一日3餐者每人每日补助0.5元,一日2餐者每人每日补助0.4元,一
日1餐者每人每日补助0.25元。1972年,省财政局规定,因公在市内(包括郊区)外出不能
回家、回原单位或所到单位没有食堂,不能就餐的,午、晚每餐补助0.1元,在所到单位住
宿的,每人每日补助0.3元。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加班,超过夜11时以后的,或为会议
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夜间工作的,每人每夜补助夜餐费0.3元。1979年,财政部规定,从
二类地区到一类地区出差住勤伙食补助由0.6元提高到0.8元。1980年,财政部规定,到公
社以上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出差,住勤伙食补助标准:二类地区(哈尔滨市)到一、二类
地区的每人每天0.8元,到三类地区的每人每天1元,到四类地区的每人每天1.3元。各种
工作队到外地农村工作,每人每天补助0.3元,到公社以上单位超过1个月的,按标准减半。
1984年,财政部规定,到农村生产大、小队出差,每人每天补助0.6元,到乡、镇以上行政、
企事业单位出差,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到一类地区的1.1元,到二类地区的1.2元,到三类
地区的1.4元,到四类地区的1.7元,到深圳、珠海市的,按四类地区标准另加临时补助费
0.8元。1985年,财政部规定,出差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天数计发出差伙食补助:到一
类地区的每人每天1.9元,到二类地区的每人每天2元,到三类地区的每人每天2.2元,到
四类地区的每人每天2.5元,到深圳、珠海的每人每天3.3元。到本市县境内乡镇以上的每
人每天1.7元(二类地区),到农村的每人每天0.8元。派到外地参加各种工作队、医疗队
等,到农村每人每天补助0.8元,到乡镇以上每人每天补助1.7-1.9元。同年,财政部又
规定,按出差天数,到一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2.5元,到二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3元,到三
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5元。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讲师
团等人员,到一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5元,到二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8元,到三类地区
每人每天补助3元。到本市、县境内的乡镇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出差,每人每天补助2.5
元(二类地区),到农村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元。
1986年,财政部统一修订差旅费开支规定,工作人员出差,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
伙食补助,到一类地区2.5元,到二类地区3元,到三类地区5元。到基层锻炼、学习、支援
工作和各种工作队、宣传队、讲师团的伙食补助,到一类地区1.5元,到二类地区1.8元,
到三类地区3元。出差到飞机、舰艇工作,必须吃空勤、舰艇灶的,每人每天补助0.8元,
差额回单位报销。省财政厅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到本市、县境外乡、镇以上行政、事业单位
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到一类地区2.5元,到二类地区3元,到三类地区5元。到农村出差
每人每天伙食补助1元。到市内外单位工作,误餐的每人每天补助0.8元。市财政局补充规
定,工作人员到本市、县境内乡镇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出差,当天不能返回的,每人每天补
助伙食费2元,当日能返回的,按误餐标准补助。1989年,省财政厅新的规定,工作人员到
外地乡镇以上单位出差,一般地区每人每天伙食补助4元;到深圳、珠海7元;到本市、县境
内乡镇所在地3.5元;到农村1.6元。到基层锻炼、实习、支援工作、参加各种工作队、讲
师团,每人每天伙食补助,到一般地区的2.4元,到深圳、珠海的4.2元。在本市到外单位
办事误餐,早餐不补助,午晚两餐,每餐补助1.4元。出差到飞机、舰艇吃空勤、舰艇灶的,
个人负担1元,其余部分回单位报销。
三、会议费
1950年,松江省按东北区的规定,会议伙食标准,市级代表会议每人每日5分,扩大会
议每人每日2.5分,部门会议每人每日2分,会议服务人员及随员每人每日补助1分。县级代
表会议每人每日3分,扩大会议及区长会议每人每日2.5分。区级代表会议2分,会议服务人
员及随员每人每日补助1分。会期3-10天者准会餐1次,12-20天者准会餐2次,21天以上者准
会餐3次。每次每人补助2.6分,会议服务人员及随员亦按同一标准。会议公杂费包括招待、
水电、文具等,市级代表会每人每日2分,扩大会议每人每日1.5分,部门会议及县级扩大
会议、区长会议每人每日0.5分,区级代表会议每人每日0.5分。1952年,东北区财政部规
定,各级政府召开的全面性与专业性会议,按职务交纳伙食费,区长级以下每人每日交1.5
分,专员与县级每人每日交2.5分。每人每日补助1.5分。1956年,黑龙江省规定,市人委
和人民代表大会每人每日伙食补助1元,县级0.6元,乡、镇0.3元。1963年,黑龙江省规
定,市各种劳模会议每人每天0.9-1.2元,县劳模会议每人每天0.7-0.9元。市召开的一
般会议每人每天0.7元,县召开的一般会议每人每天0.6元。1978年,省财政局规定,党代
会、人代会、政协会,省级每人每天补助0.8元,地、市级每人每天补助0.7元,县级每人
每天补助0.6元。其它会议,省级每人每天补助0.6元,地、市、县级每人每天补助0.5元。
1979年,省财政厅规定以上述标准为基础各增加0.2元。1984年,省财政厅规定省、市、县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委会、综合性劳模会,每人每天补助1.9元,其它各种会议每人每
天补助1.2元。1985年,省财政厅规定,代表会议,二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2.8元,工作会
议,二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2元。
1986年,省财政厅会议费开支规定,省、市、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代表会议和
各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伙食费,包括主副食品、燃料及其运费、临时炊事员、服务员工资、
饭店租金(管理费)等一切办伙食费用,由当地自定标准,不得超支,超支部分由与会人员
负担。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代表会议,一类地区(哈尔滨市属一类地区)4元,工作会
议,一类地区3元。会议宿费,一般不安排高级房间,不包旅馆,根据需要住宿人数安排床
位。公杂费,包括文具、纸张、印刷、报纸、夜餐、会场布置及其它零星费用,按正式会议
日数和与会人数,代表会每日每天标准0.3元,工作会每人每天标准0.2元。夜餐费每人每
夜标准0.8元。大宗印刷费,每人每天标准,代表会,省、市开的0.3元,县开的0.2元,
工作会,掌握在0.1元以内。交通费,会议用车由召开会议单位出车,必须租车的须经领导
批准。市内交通所需购票、用油和租车等费用,每人每天标准,代表会,省开的0.4元,市
开的0.3元,县开的0.1元,工作会议掌握在0.2元以内。医药费,召开大型会议借调医务
人员,每人每天按0.1元开支。农村干部和农民参加县和县以上会议及往返在途误工补贴每
人每天2元。省、市、县召开的劳模会,按同级代表会开支标准执行。奖励费,奖励集体,
按集体个数,省开的25元,市开的20元,县开的15元。奖励个人,按受奖人数,省开的15元,
市开的12元,县开的10元。召开订货会、物资(配件)分配会、产品鉴定评比会、小型调查
研究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补助标准另加20%。
四、职工取暖补贴
1956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对北方寒冷地区职工冬季取暖,发放取暖津贴。确定包括
哈尔滨市在内的省南部地区取暖费为6个月,每月按职工标准工资4%核发,总额不足30元者
按30元补贴。在乡镇工作的职工按标准的75%核发。1959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职工取暖
补贴标准,南部地区每人30元。乡、镇的国家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和商业、金融单位职工,
取暖补贴南部地区每人23元。住在公家装有暖气设备宿舍者,不发给取暖补贴,另实行定额
收费。每户宿舍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月收费0.1元,超过100平方米的,每户
每平方米每月收费0.12元。1968年,省革命委员会规定,省内南部(包括哈尔滨市)铁路
沿线地区,不分城乡,每人取暖补贴30元。1978年,省财政局、劳动局规定,对设有暖气设
备的公有房产职工宿舍,由国家免费供暖,对职工不收费,也不发取暖补贴。
五、职工探亲路费
1957年,国务院规定,对职工回家探亲往返车船费原则上由本人自理,确有困难的酌予
行政补助。1959年,黑龙江省规定,车船费超过本人月计时工资标准1/2时,本人自理有困
难的,由单位行政补助超过部分的1/2。1962年,国务院规定,探亲路费按本人往返火车硬
座或轮船统舱票价发给。同年又规定,乘坐火车快车的可报销加快费,不通火车或轮船,乘
长途汽车或其它交通工具,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1973年省财政厅规定,探亲乘坐特快火车
的,特快票价可以报销。1975年省财政厅规定,乘坐火车分段购买车票,事先经领导批准可
以报销分段票价,但绕道乘车多开支的票价由个人负担。1981年财政部规定,年满50周岁以
上的探亲,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票价;乘轮船的可以报销4等舱位票价;
凭据报销途中市内交通费(出租机动车费不报);乘坐飞机的,飞机票价不报销;因故乘坐
飞机,只报销相等直线火车的票价;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
费、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以报销。职工探亲途中必须换
乘车、船并在换乘地住宿的,换乘一次,凭据报销一天普通房间的宿费;途中遇有道路受阻,
洪水冲桥等意外事故,等待修复期间的住宿费,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宿费票据报销。
六、职工福利费
1952年,东北人民政府规定,对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以补助。对其直系
亲属重大疾病、丧葬或其它不可抗拒之灾害,给予临时补助。对本人工资、津贴不足以维持
家属最低生活的给以定期补助。定期补助的家属:居住在东北区城市的,大人每月旧人民币
7—12万元,小孩5—9万元;居住在东北区农村的,大人每月5—9万元,小孩每月3—7万元;
居住在关内城市的,大人每月8—12万元,小孩每月6—11万元;居住在关内农村的,大人每
月6—11万元,小孩每月4—9万元。1957年,国务院规定,地方区以上各机关工作人员的福
利费,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乡镇人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提取。
用于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生活困难,家属患病医疗困难,家属死亡埋葬费困难及其它特殊困
难,补助集体福利事业费用,不能挪作它用,年终结余不再上缴。1961年,黑龙江省人民政
府规定,县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由按工资总额3%降低为按2.5%提取。
1964年,财政部、内务部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一
律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1977年财政部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由按
工资总额比例提取改为按每人每月1.5元提取。1987年,根据财政部规定,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改按工资总额2.5%提取。
七、职工通勤费补贴
1971年,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上下班,购买市内公
共电、汽车月票,由个人负担2元,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徒工不准通勤,但单位无食宿条
件必须通勤的,凭月票收据由单位全部负担。家住邻县的职工,能够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
配偶团聚的,每月可报销不超过2元的往返路费2次。骑自行车通勤,在两站(或两公里)以
上的,每月给修车费2元。职工乘坐本单位通勤车上下班,每人每月只收车费1元。1978年,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规定,省会城市职工上下班乘坐公共电、汽车,本人负担部分不少于
1.5元,骑自行车上下班补助修车费不高于1.5元,乘坐单位交通车上下班,适当收费。
1982年省财政厅规定,由行政经费开支的农村公社干部骑个人自行车公出的,每月补助修车
费1.5元。
八、生活必需品价格补贴
1965年,国务院决定调整城市粮、煤销售价格,按职工供养人口计算,每人每月补贴
0.58元。一次核定,此后职工供养人口的增减,补贴不再变化。1979年,国家提高主要副食
品销售价格后,省人民政府规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职工每人每月副食
品价格补贴5元。1983年,省政府规定,对职工每人每年给予冬季储菜损失补助20元,行政、
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的集体福利基金中解决。1984年,省人民政府规定,从10月份起,
对职工每人每月给予猪肉价格补贴5元。1985年又规定,凡吃商品粮的国家机关和全民、集
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每人每月补贴
4元。对信仰伊斯兰教的职工加补1元。
九、书刊费补助
1984年,省科委、人事监察局、财政厅规定。从1984年起,对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知识分子,每人每年给予书刊费补助30元,对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满1年,大学专科毕
业,参加工作满3年的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每年给予书刊费补助20元,对中专
毕业参加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当于助理工程师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每年给予书刊费补助
10元。1985年,省人民政府规定,对省文联所属协会、理事会批准并发给证书的从事文艺工
作满18年的在职作家、美术家、音乐家、舞蹈家、摄影家、曲艺家、杂技家、书法家、电影
家、民间文学家每人每年给予书刊费补助20元。对中专毕业参加工作已经给予书刊费补助的,
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元。1986年,市财政局规定,国家干部(包括离、退休干
部)每人每年书刊补助费30元。国家干部中被聘任为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
和副处级及以上行政干部,每人每年书刊补助费35元。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人每人每年
书刊补助费20元。1987年,转发省人事监察局、财政厅规定,市直机关、事业工作人员,中
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和副处级以上干部,书刊补助费每人每月8元,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
务的干部和科以下干部,书刊补助费每人每月6元,工勤人员每人每月4元。
十、洗澡、理发费
1983年,省财政厅规定,对职工每人每月补助洗澡、理发费2元,行政、事业单位从预
算包干的集体福利基金中开支。1985年,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规定,提高洗澡、理发费补助
标准,由每人每月2元提高到4元。
十一、回族职工伙食补助
1957年,省财政厅规定,凡机关未设回民灶,回族职工上班不能回家吃饭,须在饭馆就
餐或买零食者,每人每月补助3.8元。1978年,财政部、国家民委、劳动总局规定,每人每
月补助4元。1979年,省财政局、民委规定,由每人每月4元提高到5元。1989年,转发省财
政厅规定,对回民及禁猪民族职工,单位不能设专灶或另备灶具为其做饭,又不能回家吃饭
的,每人每月补助7元。
十二、抚恤标准
(一)牺牲、病故抚恤
对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和参战民
兵、民工牺牲、病故后,向其家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1985年,按照民政部、财政部规定:凡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军
人和其他人员,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其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计发;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
低于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其牺牲时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
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
人,参战民兵民工被批准为烈士的,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4。对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按
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一次抚恤金。病故的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包括基础工资、
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中小学特级教师津贴,下同)计发。但其
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
(二)残废抚恤
(三)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困难补助标准
定期定量补助,1960年,一般农村地区每人每月2-4元,重灾区和革命老根据地补助标
准略高;城镇每人每月4-6元。1979年,农村每人每月6-8元;小城市和城镇每人每月12--
15元;大中城市每人每月15-20元。1983年,对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增加10元,孤老烈
属和孤老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的家属,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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