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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二篇 解放后干部管理制度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节 考核办法
 
 
  1947年市政府干部科组织开展了干部年终鉴定工作,以科室为主,进行自我鉴定和民主
评论,填写干部鉴定表,使干部明确自己的优缺点。此项工作在东北行政委员会干部会议上
作了介绍。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干部鉴定工作的规定》,指出干部鉴定是在一
定工作或学习期限内各方面表现的检查和总结,经过鉴定,使干部更好地认识与提高自己,
改进工作;使党组织全面了解干部,有计划的培养和提高。哈尔滨市按照中组部规定,对干
部进行了鉴定。
  1951年,市人事局在《干部平时考核补充办法》中规定,对干部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季
度考核、年度考核和临时考核。以平时考核为主。由各单位设专人进行考核,通过有本人参
加的会议方式进行,将总结意见写出书面材料,以备考查。
  1952年2月,市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对县委书记以上干部,在“三反”运动中做一次
公开检讨,由党委做出鉴定和今后要形成一种经常制度的要求,下发《在‘三反’运动中关
于作好干部工作的指示》。根据干部在“三反”运动中的反省、检讨等材料,结合1951年的
工作总结,对干部进行一次鉴定。12月,中共哈尔滨市委组织部下发《熟悉了解干部初步方
案》,提出建立季末考核制度,检查干部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和成绩、原因和工作方法。考
核结果要在每季的下月上旬内整理出材料。
  1956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取消一年一度的干部鉴定制度的决定》,改为每当干
部调动工作或者提拔任用时,进行一次鉴定;对长期没有调动工作的干部,每隔3—5年,进
行一次鉴定。至1962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工作会议,指出干部鉴定是考察了解和监督干部
的一个重要制度,应当恢复起来。哈尔滨市又恢复了干部鉴定制度。
  1977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中,提出考核干部实
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恢复和健全考察了解干部制度,
如民主生活会、年终鉴定、功过记实及党组织通过和干部谈话,听取思想、工作汇报与群众
反映等方法了解干部情况。搜集本人写的有价值的工作总结、报告、文章,作为定期考核的
基础。定期考核一般一年考核一次。根据各类干部的特点和考核内容,采取不同的考核方法。
科学技术干部、经营管理干部和各类业务干部,由本人提出业务技术报告,经同行评议,由
考核组织评定。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进行考试,学术论文进行答辩。党政干部,由本人提出
工作思想总结,群众评议,民意投票等方法进行。考核结果同干部本人见面,指出主要优缺
点和努力方向,鼓励干部发扬成绩,克服缺点,不断前进。本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
以向上级组织申诉。考核赏罚分明,有升有降。考核工作,按着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领导
下进行,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进行定期考核时,成立临时考核组织,吸收公道正派、
原则性强,在群众中有威信的领导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参加。哈尔
滨市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方法对干部进行考核,并以考核代替了干部鉴定。
  1982年哈尔滨市根据考核干部的规定精神,确定了对干部的考核办法,年初发给干部工
作纪实本由干部本人对自己负责的岗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纪实,每季个人进行小结。考核
单位对干部进行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采取先个人总结,后民主评议的方式。年终总评经过
单位联评评选出受奖人员名单。当年考核受奖人员:记功的604人,记大功的318人,模范工
作者179人,升级17人,提职的6人。市政府的奖励标准:记功的给予20元,记大功的30元,
模范工作者40元。
  1983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精神,在考核方法上,实行领导
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结果,用写实的办法记录存档。对于履行岗位责任制成绩显著
的,给予奖励或提升;对于不太胜任,有明显缺点或失误的,帮助他们改进;对于那些既不
懂行,又自以为是,工作极不负责任的,调离或就地免职,另行分配适当工作;个别思想品
质或作风恶劣、严重失职渎职的,令其辞职或免职,甚至追究经济的或法律的责任。
  1984年4月,根据市委第19次常委办公会议精神,对经群众评议和组织考核的干部,按
事迹大小,完成年度计划的好坏,兑现记功、记大功、模范工作者、升级、提职、通令嘉奖
六种奖励。对完不成岗位任务或给国家造成一定损失的、渎职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
处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或完不成任务的,帮助他们限期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达不到
要求的,调换工作。对确属主观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工作极不负责的,给予免职,另行
分配适当工作。为了做好考核工作,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哈尔滨市岗位责任制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当年在考核的基础上评选出记功奖励1572名,记
大功1065名,模范工作者398名,升级272名,提职2名,通令嘉奖1名。
  1990年6月,哈尔滨市被国家人事部批准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试点城市以后,按推行
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和对象,对工作人员实行分级考核。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参加
考核,其结果作为转正的依据。对转任晋升或降职的人员,新任职部门只考核其新任职期间
的情况,原任职期间的情况,由原任职单位提供。因病、事假或其他特别情况未坚持正常上
班6个月以上者,不参加年终考核。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年终考核的实施意见》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
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优秀: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机关的各项
规章制度,工作勤奋,业务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实绩显著。
  称职: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机关各项规
章制度,工作积极,业务能力强,完成任务较好。
  基本称职: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机关各项规章
制度,业务能力一般,在领导的督促下能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策水平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较低,任务完成不
好。
  在考核中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予以奖励。定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晋职。定为不称职的,
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调整工作、培训或降职。
  当年,对61个部门和单位考核情况统计:应参加考核人数21860名,包括部分区县(市)
党群系统的工作人员,实际参加20589名,占应参加的92.4%。考核结果:优秀的3929人,
占参考人数19.08%;称职的14873人,占参考人数的72.24%;基本称职的1760人,占参
考人数的8.55%;不称职的27人,占参考人数的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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