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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 群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重要决策决议】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5年5月25日,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内容: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和任务。2.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3.加快建立高技能人才成长体制和机制,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4.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完善高技能人才保障机制。5.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投入。6.加强领导,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2005年6月9日,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的通知》。主要内容:1.凡2004年5月13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购买经市政府批准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2.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2)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3)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4)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到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审批窗口,由申请人领取《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4.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审批表》,到所在工作单位核准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对出具虚假证明的核准盖章单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5.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将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及可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等情况,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公示栏和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后,对情况属实的予以批准。6.《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超期的需重新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批手续。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满5年(含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出售。购房人需按照出售时房屋座落宗地基准地价的10%缴纳差价,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代市政府收取。8.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的通知》(哈政办综〔2002〕52号)同时废止。
    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2005年7月8日,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1.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作用,明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1)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重点建设15所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其中8所达到国家级重点学校标准。(2)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3)加快专业建设和基地建设。(4)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2.深化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3.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4.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紧密结合。5.加大投入,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6.加强领导,推动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
    关于加强县(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2005年9月8日,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实施意见如下:1.提高认识,明确县(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高质量地完成城乡总体规划调整和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增强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要做好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交通、土地、水利和生态环境等规划的衔接,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利用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坚持依法管理,逐步实现城乡规划的法制化。2.突出重点,加强城乡规划编制、报审和审批工作。(1)各县(市)要在哈尔滨市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修订、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类城乡规划。(2)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及所属村屯建设规划。规划编制不得违背上层次城市规划确定的原则和强制性内容。(3)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加强对各项规划成果的报审和管理。(4)各县(市)要将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向社会公布。3.采取措施,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强化规划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进一步加强规划专业队伍建设。4.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体制。各县(市)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规划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为副主任的县(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本县(市)城乡规划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工作;要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进一步健全规划管理机构,理顺规划管理体制。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坚持依法行政。
    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开发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2005年9月16日,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开发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1.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建设用地应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符合经批准的哈尔滨市重度盐碱地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规划。2.全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建设用地,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年度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不占用所在地区的用地指标。3.工业走廊哈尔滨段规划区位于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的土地出让,依据当地政府颁布的基准地价执行。4.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按所在地块级别基准地价的70%收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的市政府纯收益部分,作为政府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发展。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范围内,可以调整出让年期。5.对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取土地出让金入股的方式供地。6.鼓励地处城市中心区的工业企业整体迁入工业走廊哈尔滨段,经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企业上市时土地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原划拨工业用地处置所得收益用于企业搬迁补偿等。7.工业走廊哈尔滨段规划区内的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8.开发利用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的土地,须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省返还市级财政部分全额返还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哈尔滨开发区、群力新区,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和整理。9.对从省外、国外引进并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市级财政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连同省级财政给予地方政府5‰的奖励,一并用于对引进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哈尔滨开发区、群力新区的一次性奖励。10.携带符合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支持领域的科技成果、专利进入工业走廊哈尔滨段转化成果、创办企业、实施产业化的单位和个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需要对成果做进一步研发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市科技攻关计划支持。11.进入工业走廊哈尔滨段、经认定的国有独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经出资人认可,可将前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包括房地产增值部分)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1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以期股、期权或技术分红等形式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分红享受者可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并依法办理股权登记手续。13.对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允许类和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开发区享有省级审批权限;区享有市级核准权限。14.对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开发区的,除按规定必须由国家、省核准的项目外,由开发区核准或备案;属于区的,除必须由市核准的项目外,由区核准或备案等。
    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计划(2005~2007年)  2005年11月15日,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计划(2005~2007年)的通知》。主要目标: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间职权划分合理,分工明确;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职能明晰,配置合理;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基本建立。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实,行政监督效能有所提高。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基本建立,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重点工作: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2.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3.提高制度建设质量。4.理顺行政执法体制。5.加快程序制度建设。6.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7.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解决机制。8.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9.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05年6月2日,哈尔滨市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主要内容:1.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构成及功能为:(1)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即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2)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3)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要求设立专户管理的资金或特殊专项资金收支活动。(4)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5)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市级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6)市财政局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有特殊专项用途资金的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特殊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对市级预算单位原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归并和撤销,所有财政性资金支出全部纳入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为实现新旧管理制度平稳过渡,在对市级预算单位原有账户进行清理期间,每个预算单位暂时保留一个基本账户,原有财政资金继续通过该账户办理,新的财政资金不再进入该账户,并逐步撤销该账户。2.规范支出拨付方式和程序。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支出按照不同的支出类型,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1)财政直接支付。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开具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适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支出主要包括财政统发的工资和离退休费用支出、政府集中采购支出及转移支出等。(2)财政授权支付。经市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计划和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凭证,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拨付到收款人账户或支取现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支出主要包括未纳入财政统发的工资和离退休费用支出、分散采购支出及其他零星支出。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支付活动,依托银行间清算系统,由代理银行先行垫付资金,再通过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资金清算。
    哈尔滨市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  2005年6月29日,哈尔滨市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1.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科学防治。(2)突出重点,因地制宜。(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4)政府领导,齐抓共管。2.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市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发病率明显降低;布鲁氏菌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鼠疫、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克山病的防治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1)碘缺乏病。到2010年,8~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大于100微克/升,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控制在5%以下,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2)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到2008年,尚志市所有病区村完成改水,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到2010年,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3)大骨节病。到2010年,重病区村7~12岁儿童大骨节病X线骨端检出率控制在3%以下。(4)克山病。到2010年病区县(市)达到基本控制标准。(5)布鲁氏菌病。到2007年,布鲁氏菌病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到2010年,布鲁氏菌病疫区达到基本控制标准;布鲁氏菌病疫区居民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6)鼠疫。到2010年,疫源地地区黄鼠密度控制在1只/10公顷以下,无人间、动物间疫情发生;鼠疫疫源地居民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3.主要措施:(1)加强病情监测。(2)加大防治力度。(3)开展健康教育。(4)加快机构建设和人才培育。
    哈尔滨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预案  2005年9月14日,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预案的通知》。工作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2.统一领导原则。金融风险事件发生后,在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需要,依法组织金融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进行处置。3.分工协作原则。各有关部门处理金融风险事件,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做好工作。4.信息共享原则。鉴于金融风险事件具有时间、类型、程度和范围不确定的特点,各相关部门要在信息资源利用上相互提供支持。
    第二十二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  2005年10月26日,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十二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1.主要内容:拟设中俄高新科技、医药、汽车、民族文化与特色食品等五大专业馆,展示中俄科技、医药、汽车、食品、民间艺术五大文化特色与发展趋势成果。开展技术协作、项目签约、高层论坛、科技讲座等系列活动;召开商务洽谈、商品订货等专业会议,提供技术交流和经贸合作的平台。2.工作要求:(1)突出主题,加大招商招展工作力度。(2)周密组织,认真做好经贸洽谈工作。(3)加强宣传,营造浓厚节庆氛围。(4)统筹协调,实行工作报告与通报制度。(5)严格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哈尔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方案  2005年11月15日,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作目标:整治工作要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为重点区域,以小食品加工和无证照的黑窝点为重点对象,以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罐头、速冻面米食品、白酒和葡萄酒等为重点产品,以不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不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为重点内容。坚持防控结合,坚决遏制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力争不出一般性食品事件;切实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确保获证产品和企业不出问题。通过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治,扶持一批名优企业,整顿关闭一批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切实解决突出的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促进哈尔滨市食品生产秩序得到明显好转,重点食品制假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主要任务:1.各地政府要责成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卫生、工商等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当地质监部门对本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逐户调查摸底。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证照、主要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设备、原材料进厂把关能力、食品添加剂使用、产品包装、出厂检验方式、产品销售渠道、年产量和技术人员等情况,并建立企业档案和数据库,全面掌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状和食品质量情况。2.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要逐一摸清本辖区小作坊数量、基本条件和生产质量状况,建立小作坊质量档案。要签订承诺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明确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要帮扶和促进小作坊改善生产条件,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对属于无证、无照、生产条件极差和非法经营的小作坊,要坚决取缔或依法查处。3.要建立以质监部门为主,乡镇、村屯、街道、社区参加,企业参与的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体系,形成由专职监督员、社会协管员和企业信息员组成的监管队伍,以定区域、定任务、定人员、定责任的方式,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4.各地政府要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预警、快速反应、防控结合、长效监管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预案,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的跟踪采集和分析制度,加强风险信息分析和处理,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关于开展哈尔滨市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2005年1月22日,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哈尔滨市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目标和任务: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矿业产值、矿山最低生产规模、结构调整、鼓励、限制、禁止的开采区域、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率等提出阶段性目标。规划基准年以2003年年底的数据为基数。2010年规划目标:通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确定发现新的矿产资源富集区目标;从哈尔滨市资源潜力和市场需求出发,引导加强商业性矿产勘查和开发、老矿山外围和深部的勘查开发目标;提出提高资源开采综合利用率要求目标;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和治理整顿矿业秩序,进一步调整矿业上下游产业和相关产业结构目标;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对老矿山有计划地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新建矿山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监督管理目标;对重要战略资源建立储备目标,对有特殊价值的矿产资源和储量大、目前难于开采利用的矿产资源采取有力的保护目标。2015年远景目标:实现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规范化、法制化和对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建立完善的矿产要素市场,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供应能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效益相协调。
    哈尔滨市清理陆地采砂工作方案2005年3月18日,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理陆地采砂工作方案的通知》。主要任务和范围:通过清理整顿,查清采砂单位(个人)基本情况,对具备采砂资质的,规范其在划定范围内采砂;对不具备采砂资质的予以清理。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要因地制宜进行复垦;对被破坏的环境要依法进行治理。此次清理范围为市辖8个区,包括阿什河、呼兰河流域的采砂活动。十一县(市)可根据本县(市)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清理范围和清理重点。
    哈尔滨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  2004年2月10日,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尔滨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范围:《通知》名单中的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哈航集团、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集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哈尔滨建成集团、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哈尔滨轻型车厂、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哈尔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公司黑龙江黄金公司共10户企业在哈尔滨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公安等35个职能机构。分离职能机构的条件:1.以2003年财务决算为基础,至2004年12月31日仍未移交地方管理的职能机构。2.中央全资及控股企业兴办的职能机构。3.中小学和公安机构。分离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小学一次性移交所在区县(市)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公安机构移交市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企业所属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供水供电供热等单位分离工作,由企业与市政府协商确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分离等工作。
    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2005年6月6日,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排查范围:1.居民住宅小区、城镇棚户区、高层住宅楼等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2.小歌厅、小舞厅、小餐厅、小网吧、小商店和小游艺厅等“六小单位”。3.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经审核验收不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4.纳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公众聚集场所,特别是各区县(市)政府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5.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精神病院等弱势群体的居住、活动场所。
    排查内容:1.居民社区消防硬件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消防设施建设是否完备;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是否到位;平面布局、防火分隔是否合理有效;消防水源是否充足;电气线路及设施是否老化,是否存在隐患。2.居民楼道及共用空间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居民楼道及共用空间内是否存放易燃、可燃堆积物;疏散通道日常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落实;社区消防安全巡查制度是否健全。3.各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运行情况。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运行情况;疏散预案和初期火灾扑救预案的制订和演练情况。4.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情况。各区县(市)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责任书的签订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制订、整改火灾隐患责任人、投入资金、整改时限落实情况。5.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中心、电气焊工等特殊岗位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情况;重点防火部位责任人岗位消防安全状况掌握情况;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引导群众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技能的掌握情况;社区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立执行情况。
    关于市直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整合的方案  2005年6月24日,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直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整合的方案的通知》。1.整合原则:(1)积极稳妥,稳步实施,确保整合工作落实到位。(2)合理推进,密切配合,统筹推进各项工作。(3)科学整合,综合设置,建立结构合理的职业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体系。2.整合范围及方式:(1)将市卫生学校、市职工医学院、市医学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市粮食局职工中专、哈尔滨艺术职业学校、市交通职工中专、市财政财经学校、市商业学校、市经济职业技术学校和市民政干部学校共10所学历教育类学校,整建制划归市教育局管理。(2)将黑龙江商业高级技工学校和市工程技术学校共两所职业技能培训类学校,整建制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3.实施步骤:(1)准备阶段(2005年6月15~29日)。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分工,指导交接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划转的各类学校应准备好机构设立的相关文件、职工名册(一式五份)、离退休人员名册(一式五份)、人事档案、机构编制管理证、资产明细表和债权债务清单等,并落实相关事宜。(2)交接阶段(2005年6月30日)。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主持,市编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参加,组织实施对口交接,落实各项具体交接事宜。
    哈尔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05年7月7日,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整治重点及要求:1.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噪声、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突出环境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凡对群众投诉后两年内仍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环境问题,一律转交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订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和工作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2.坚决纠正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免缴或者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后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政策措施要立即纠正,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此类违法行为开展专项稽查,对存在问题拒不纠正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政府领导的责任。3.深入开展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5〕5号)精神,统一组织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强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尤其是对在学校和居民区周边产生的噪声污染,要采取限制或调整作业时间、安装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等强制性措施进行控制。4.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凡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要在市区内全面实行原煤散烧管制,对超标排放的锅炉和除尘器要依法进行限期治理,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和拆炉并网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5.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职能分工,组织力量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水质情况以及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不应建设的项目要坚决搬迁,向一级保护区排污的企业要坚决搬迁或拆除。对于其它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切实采取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并于9月底前提交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报告。6.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行风热线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已建成但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逐一进行检查和核实,对仍然存在问题的,由所在地政府立即采取措施,限期正常运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7.加大对超标排放污水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哈尔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2005年7月14日,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1.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建立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年人均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直至亡故为止。建立确保制度正常、稳定和可持续实施的管理体系,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导,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与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导向机制。2.工作步骤:扩大试点工作分为调查摸底、申报审批、试点启动、资金发放和检查评估五个阶段。(1)调查摸底阶段。由市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区县(市)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并组织全市范围的质量抽查。(2)申报审批阶段。市政府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提出开展奖励扶助试点申请。(3)试点启动阶段。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开展对个案信息档案的实录工作,并对数据汇总分析,处理好日常管理监控工作。(4)资金发放阶段。由市人口计生委与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协议,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按照协议和规定的标准,每年分两次将奖励扶助金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5)检查评估阶段。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及区县(市)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调研,并对试点效果进行评估,形成检查评估报告。
    哈尔滨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2005年12月31日,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1.总体目标:通过整顿和规范,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使无证采矿、越界采矿、乱采滥挖等违法采矿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更加合理,矿山生产规模、集约化程度和煤炭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安全生产、安全采矿、矿山生产安全责任制得以落实;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全面到位,基本建立科学、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2.检查验收标准:各县(市)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对各县(市)进行检查验收,标准如下:(1)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工作日程,进行了认真动员和部署,成立了领导组织和专门办事机构,制定了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及推进措施具体、明确。(2)无证采矿的违法行为受到严厉打击,非法转让矿产资源、越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查处,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全部关闭。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全部依法立案查处,责任人得到相应处理,结案率达到90%以上。(3)采矿权实现依法严格管理,非法干预采矿权设置的行为得到全面纠正,采矿权的申请、延续、变更和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依法落实。(4)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和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矿业权市场秩序规范有序;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全面建立,矿区生态环境监管到位。(5)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已经建立,并切实履行了监管责任。采矿权审批、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价、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全面好转。(6)各阶段排查、整顿资料齐全,检查指导措施得力,违法案件卷宗装订规范,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齐备。3.实施步骤: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2005年以治乱为主,2006年以治散为主,同时开展相关规范工作;2007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各项任务。具体分四个阶段:准备动员阶段(2005年年底前)。全面排查阶段(2006年1月1日至2月28日);全面整顿规范阶段(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7月1日至10月31日)。2007年7~8月,各县(市)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自查;9~10月,市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迎接省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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