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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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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篇 军事 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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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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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审判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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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法院自50至60年代,未有审判监督专门机构。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申诉案多达205件,占62.2%。其中:反革命案16件、刑事案189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落实党的政策,建立有10余人组成的复查组,负责对申诉案件的重新审查处理工作。1979年,平房区人民法院根据"解放思想、冲破禁区、实事求是、有错必改"的原则进行大量复查工作。对16件反革命案的复查,有12件无罪得以平反昭雪,4件改为刑事犯罪。对189件刑事案的复查有8件错案,12件量刑畸重,全部给予纠正。
1981年,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对"文化大革命"前1955-1965年间判处后提出申诉的62起案件进行了复查。对其中4起反革命案件复查后1件无罪、3件维持原判。对58起刑事案件复查,11件无罪、47件维持原判。
1985年2月,在复查组的基础上,建立案件复查审判专门机构——监督庭,及时对申诉案件开展复查工作。
1955-1990年,平房区人民法院共复查申诉案34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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