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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确定的对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划定市的收支范围,核定支出基数,收入超过支
出的部分,按规定全部解缴中央或省财政。后来,实行新体制,收入或超收部分,国家或省
与市分成,按确定的分成比例上解。1947年和1949年分别上解东北区财政24.4亿元和96.3
亿元(东北地方流通券),分别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39.8%和3%。1958年上解9599万元,
与留用于市的支出(包括年末结余下同)之比为,34.9(上解):65.1(留用)。1959—
1962年4年,共上解14.19亿元,与同时期留用于市支出之比为,74.7∶25.3。1963—1965
年3年,共上解5.72亿元,与同时期留用于市支出之比为,65.1∶34.9。1966—1976年11
年共上解33.39亿元,与留用于市支出之比为,72.9:27.1。1977—1980年4年共上解18.31
亿元,与留用于市支出之比为,69.7∶30.3。1981—1985年5年共上解25.17亿元,与留
用于市支出之比为,58.4∶41.6。1986—1990年5年共上解30.95亿元,与留用于市支出
之比为32.9∶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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