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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集体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依法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依法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被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被企业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
1995年5月12曰,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范围、原则、方法及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应遵循的规则,对推动市的产权交易起到较好作用。
1995年7月24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鼓励外商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若干规定》。规定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外,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开发、交通、通讯项目和投资在1 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3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在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留用年限内,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由开发区财政第一年返还企业所得税额的100%,第二年和第三年返还75%,从第四年起返还50%。
1995年8月18日,发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七不准的通告》。规定: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便溺;不准乱扔乱倒;不准乱摆乱放;不准乱贴乱画;不准损坏公用设施;不准乱穿马路,闯红灯。
1995年12月19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生猪屠宰检疫销售管理的通告》。《通告》中规定:屠宰生猪,必须到市生猪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办公室指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未经批准的生肉销售商店或农贸市场(包括摊区),一律不准销售生肉;未经检疫的生肉一律不准出售;各有关部门应依据自己的职责权限加强生猪屠宰、检疫、销售的管理,严格查处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郭志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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