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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环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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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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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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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从3月25日起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除居民个人建造住老外),按不同区段、不同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该《规定》将市、区划分为控制建设区、一般建设区、边缘建设区、特殊建设区四个区段,对在不同区段建设的不同性质的工程按建筑面积收取不同标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容费,并对公共福利事业、市政设施等一些特殊工程实行了优惠政策,同时有关部门停止收取教师住宅建设集资费、商业网点建设费、给水和排水工程配套费及路灯、供电增容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和管理改变了多头收费的状况,有利于资金的集中合理使用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安排的统一协调。
(解庆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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