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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
 
 
理论活动与学术交流
 
 
【社会学】
 
 
    婚姻家庭与法座谈会  省暨哈尔滨社会学学会、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省婚姻家庭研究会、省妇女发展学会、省民政厅等单位,为迎接1999年国际家庭日,共同主办了婚姻家庭与法座谈会,分别就《婚姻法》修改中的关于离婚标准的修改,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外恋是否应当惩处,离婚自由与限制离婚,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等问题进行了座谈。主要学术观点:1.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认为离婚损害赔偿之诉既可适用于协议离婚,也可适用于诉讼离婚,但诉权的行使期应为自离婚效力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损害赔偿的方式既包括财产损失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行为上的过错,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请求权人有财产损害的事实,财产上的损害与当事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2.关于离婚标准问题。认为中国判决离婚的标准应当完善,在文字表述上应当用"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代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3.关于惩治婚外恋问题。认为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是婚姻契约的基础,应当写进《婚姻法》。由于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和介入方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关于完善夫妻财产制度。认为现实的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过于原则和抽象,不利于实际操作,应当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健全约定财产制,同时增设夫妻特有财产制。
    (穆文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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