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社会主义新方志第一轮编纂已经基本完成,第二轮编纂全面展开又有若干年了,目前已出版的两轮各类志书数量几近万种。毫无疑问,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至今,出现了在中国方志史上最大的一次修志高潮。在这个高潮中所取得的成就,无论是修成出版志书数量之多,还是志书覆盖地域范围之广阔、志书种类之多样,对促进社会文明建设的贡献,对方志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对方志人才的培养和造就,都是历史上任何朝代无法与之伦比的。对这个高潮中的方志理论收获进行总结和升华,是身处其间的方志理论家、方志史家责无旁贷的历史责任。笔者称不上什么"家",但作为曾参与其事近20年的一名方志工作者,也觉得应尽自己一份绵薄之力。关于对第一轮修志的总结,笔者也发表过一些刍荛之见(参见方志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的《中国方志五十年史事录》、即将由山西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刘纬毅主编《中国方志史》的《社会主义新方志》一章及相关的论文),有待于志界同仁们的批评指教。在此,只想就自己此前未曾涉及到的新志书的"凡例"发表一点看法。这些想法是由拜读《龙岩市志》的凡例而引发的。
2006年12月出版的福建省《龙岩市志》,是继1992年10月出版的《龙岩地区志》之后的一部断代续志,是一部吸收了全国第一轮修志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也认真分析了第一轮志书普遍的优长与不足,又在志书续修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基础上写的一部新型续志。对续志的续、补、纠、创四字原则把握得比较准确、全面,运用得适当、得体。据笔者所知,在《中国地方志》、《闽西史志》等刊物上已有多篇文章对这些方面作过评价。但对该志比较有特色的凡例似尚未有人涉及,故笔者略加评说。
说这部志书的凡例较有特色,特就特在它注意了具体地反映志书编纂者的一些方志思想,注意了地方特点的反映及处理说明。这些特色是与其前已出版的许多新志书的凡例相比较而言的。读者们如果有机会翻阅一下第一轮志书的凡例,就会发现大多数志书的凡例都有一个通病,即只有通例而没有特例,只有共性而没有个性。无论是分列为8条、10条,甚至更多的条,大体都只有指导思想(多数表述的文字都几乎雷同)、记述地域范围、断限(包括限后处理)、体式编目(只说明编目层次的分类及全书分多少篇、章、节、目)、人物立传原则(只有生人是否入传,连传、传略如何划分、人物排序原则都没说明)、称谓表述、纪年规定(文字也几乎雷同)、文体(数字)规范、资料来源(多数都说"不再注明出处")、索引编制等项。当然,上述诸项都是一部志书的凡例必不可少的。能规范成上述的通例,也是这两轮修志中的一个收获。问题是,仅有这些项目的凡例,置诸甲志亦可,移至乙志也行,丙志、丁志等若干志书,只要在数字上略加改动也可以。这种现象的出现,与修志者的方志素养有关,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第一轮修志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开展起来的一个表现。甚至有些专门研究凡例写法的论著,开列的也只有这些项目。个别有识见的论者,在自己的论著之中虽然加了"特例"、"特殊问题"一条,并说明了"凡例拟定既要注意写好那些通例,更要注意写好专例和特例……写好专例和特例就成为合格凡例的基本要求。"⑴"特殊问题是凡例中最能体现本志特色的内容,志书编纂者应把它作为凡例的重点,使凡例真正显现出自己的个性来。"⑵但在实践中,这样有识见的主张不但未引起多数修志者的特别重视,甚至根本未加以注意。所以才出现了凡列写法这种模式化的倾向。志书凡例的内容,由驳杂而走向统一,进而到有一般共例的规范化,是我们这一代志书的一个进步,但多数志书只注意了共例而忽略个(特)例,以致出现模式化的倾向,则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空缺。
《龙岩市志》的凡例之所以值得注意,因为它在注意共例不缺的前提下,还注意了个(特)例。该志的凡例共列19条,除了一般志书共有的通例条目之外,还列有反映本地特色(含时代特点)和修纂者方志思想的'特例'若干条。如其中的第5条为"地理类设编,既继承传统志书的'地理'和首轮修志中采用的'自然'概念,又引入人类生态学观点,吸纳'大环境'理论,将环境、资源、人口等内容分别单独设编,将电力、交通、水利建设等内容组成'基础设施'编,与'建置'、'城乡建设'编共同组成,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又突出时代特征"。其第6条为"龙岩地区曾是全国18个连片贫困地区之一,长汀、上杭、武平、连城4个县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永定县为国家民政部和国家科委扶持的科技扶贫县……为此,特设'扶贫扶建与农村小康建设'编,记载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创举"。第8条为"政治类……从20世纪80年代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出发,新设'基层民主、依法治理'编,记述广大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一个层面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第9条为"文化类,新设'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编,与'教育科技'、'文化'等编并列,共同构成精神文明建设体系"。第12条为"随着时代的发展,龙岩市跨境的经济合作、投资创业、对口支援等予以记述"。
它除了特例的专条之外,就是在通例的条目中也注意略加细化,突出其特点。如其第3条讲的是体式和编目设置,其中就有"对前志漏载的重要事物、事件,本志尽量设编、章、节补记;难以设立的,有相关部分记述。对前志未完整记述的'大跃进'、'文化大革命'设《龙岩地区志》增补,予以完善。设勘误,以纠前志个别错误。设附录,以辑录地方文献。志末编制索引;设编纂始末,以叙本志纂修之脉络"。又如第10条是讲艺文的,其中就规定为"《龙岩地区志》未设艺文(著述)志。本志增设'著述'编,补、续一体,辑录龙岩市籍人士及在龙岩工作、生活过的人士有关龙岩历史人文的书目,并选录各种历史文献、诗文辞赋、民间文学部分作品,借以反映闽西历代文化的概貌,为探寻龙岩学术文化流变提供系统资料"。全编凡例占2700余字的篇幅,不能尽引,仅例举此数条,已可窥其全豹,足见其出手与众不同。
二
地方志的凡例,就是修纂一部志书发凡起例之意,也就是该志书修纂中的体例及处理相关问题的原则规定。《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凡例的解释是,"书前关于本书体例的说明。"⑶再看书的"体例",则是"著作的编写格式;文章的组织形式"。这里讲的是对所有书籍凡例通行的泛解。书有不同的类型,具体到每一种类的著作,还应该结合其书的专业性质、特点和习惯,有更为具体的内容。志属史类。据唐人刘知畿在《史通·序例》中说:"夫史之有例,犹国之有法。国无法,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昔夫子修经,始发凡例。"可见史书之有凡例,其来远矣。
那么,修志之有凡例起于何时?对此,志界尚有不同的看法。寿鹏飞在《方志学本义管窥》中说:"古于方志,盖无所谓例也,知有义耳。惟无例可循,故乾隆以前诸志,当时牧令往往假手庸胥,杂取肤言以塞斯责。实斋章氏乃发明条例,以救其弊。二百年来,殆皆宗之。其间巨著名帙,先后相望,咸有仪轨,非俗子所敢率尔矣。是有例胜于无例也。"⑷在他看来,方志之有凡例,始自章学城。这种说法显然失之太晚。刘光禄在《中国方志学概要》中则说:"从现存的明代方志(主要是明后期)来看,不少志书已有'凡例'"⑸。仓修良在《方志学业通论》中亦谓:"与宋元两代相比,明代修志之中一个突出的变化便是许多方志开始订立凡例,以明著书的宗旨和编纂原则……是方志编纂体例上的一个新的贡献。"⑹他们都认定志书凡例始自明代,笔者不敢苟同,认为还是偏晚了一些。
在笔者看来,凡例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第一是修志之有凡例与在志书中载入修志凡例;第二是修志通例的出现。关于第一个问题,修志之有凡例与在志书中载入修志凡例两者不是一回事。就理而论,修志之有凡例应当早于志书中载入修志凡例。而今所见,修纂志书有凡例的最早记载是,南宋孝宗隆兴二年(1164年)知县苏升修《续恩江志·序》中说的,"予因莅政之暇,按其凡例,撮其枢要"而修。"其"之所指者,就是"前宰陈侯纂修"的《永丰县志》(实名《恩江志》)。查前知县陈丰元修的《恩江志》,事在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事隔31年后的淳熙十六年(1189年),纂辑《衡州图经》的廖行之的《宋故宁乡主簿廖公修职墓志铭》中有谓:"郡守刘公清之,欲补图志之阙,公首为规创凡例。"⑺可见此时志书已有凡例。嘉泰三年(1203年),赵汝謩修《太和县志》时,由他自己"总其凡例而详订之。"⑻嘉定十六年(1223年),陈耆卿纂的《赤城志》,就以"凡例严辨,去取精确"⑼而著称。端平二年(1235年),刘炳修,李以申纂了一部《新安续志》,李氏在序中说:"今纲目大体,多循其旧。"⑽所谓"旧"者,指的是此60年前罗愿纂的《新安志》。此中没有言及《新安志》有否凡例,也未涉及本书的凡例。但元延祐六年(1319年)洪焱祖纂的《新安后续志》,则说明了"其间凡例,悉依前志"。说明起码《新安续志》已有凡例。开庆元年(1259年),胡太初修,赵与沐纂《临汀志》时,"太初为定科条,订事实,剂雅俗,正讹谬。"⑾所谓定"科条",也就是拟定凡例。到景定二年(1261年)二月,周应合接受马光祖之聘而纂景定《建康志》之先,曾向马氏进了一个条陈。这个条陈共言四事,首一条就是定凡例。由此可见,至迟到南宋时,先定凡例已为修志第一步的程序,或者说是修志的一条定规。到元代元贞二年(1296年)十一月,为修全国的一统志,就颁发了第一个面向全国的《大一统志凡例》⑿。大德五年(1301年)朝廷又向全国颁发了一个《四至八到坊郭凡例》⒀。但凡例是否要载入志书之中,以上所列皆未加明言。
具体到是哪一部志书最先将修志凡例载入志书之中,只见南宋淳熙十二年(1252年)凌万顷、边实纂的《玉峰志》已载有凡例五则。由于古志大量亡佚,已难以考证这是否就是志书中载入凡例之最早者。距此书10年之后修成的景定《建康志》中,未将其凡例单独列载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但在《修志本末》中实际已经载入了该志的凡例要点。元至正三年(1343年)张弦纂至正《金陵新志》的《修志始末》中,同样也载入了本书的凡例内容。另外,从下面还要举的一些例子都可以说明,不但修志要先订凡例,就是将凡例载入志书之中,也远在章学诚之前很久就出现了。
由于志书凡例从出现到定型经历了一个过程,因而在名称上也有种种称法:有称"科条"者,如开庆《临汀志》,"太初为定科条";有称叙例者,如徐颢修,杨钧、陈德文纂的嘉靖《临江府志》;有称义例者,如毛凤韶纂修的嘉靖《浦江志略》;有称法例者,如沈绍庆修,王家士纂的嘉靖《光山县志》;有称志引者,如余鍧纂修的嘉靖《宿州志》;有称"书例"者,如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梁碧海修,刘应祁纂的《宝庆府志》称为《修志书例》;有称"约言"(规定)者,如乾隆十六年(1751年)顾锡鬯修,蔡正笏纂的《南昌县志》称《南昌志局约言》,嘉庆十五年(1810年),刘揆之、易文基纂的《长沙县志》称《志约》;有称"条规"者,如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程廷济修,凌汝绵纂的江西《浮梁县志》既有志引、条规,又有凡例。当然,总的称法是越来越趋向于称凡例者。
有的志书从篇目上看不到凡例的专项,这里有三种情况:一是有些修纂者不明志书凡例载入志书的必要,或另有原因,故而不置。如万历十三年(1585年)余之桢修,王时槐纂的《吉安府志》,就因为暂时不打算付梓,所以序、跋、凡例俱无。光绪元年(1875年)黄心菊修,胡元士纂的湖南《东安志》正式刻行,不但序、跋、凡例俱无,而且目录也没有⒁。二是不置凡例以示谦的。三是有的将凡例的内容与在序文、小序或后序之中。如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刘文英修成的《高平县志》,书虽已佚,但留下了李维贞、冯养志的两篇序言。李序实际是记下了该志的凡例,如谓:"天文、分野,地方千里,不专一邑则不书;疆域、形胜、山川、古迹、丘墓,故志所遗,抑昔存而今废,则必书;赋有上供、军兴、户口、庸调,榷税有登耗、有盈缩、有利弊、有因革,国计民生,务之重者也,则必详;名宦、乡贤,故所失收,抑在后进者,非舆论佥谐则不登;艺文非雅驯及有稗风教则不录;生有封章,殁有谕祭,王言君命,非可他比,则特识之。"⒂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刘士骥修的《清远县志》的序言有谓:"县城衙署,别绘新图,记更置也;邑里四至,各著方名,正疆界也;学校必饬,崇文教也;兵数必核,严军实也;礼乐、田赋、典章由旧,尊王制也;乡试岁荐,得士即重,重举贤也;德行之事,可美可传,不过数辈,笔慎毋滥也;节烈之妇,未得其人,不敢轻举,宁阙毋误也;至于诗歌词赋,非能表胜山川、有关民事者,削而不录,崇实黜革也。"⒃这实际也是志书的凡例。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赵吉士等纂成的《徽州府志》共分9门54目,每目之前均有小序,说明该目的编纂要领及方法,实际写成了小凡例。嘉庆二十年(1815年)陈廷桂纂的《宜阳典录》,则将"例言"分散在各篇之前⒄。
讨论志书凡例,首先遇到的一个是"义"与"例"的关系问题。所谓志义,即方志所载之道,也就是修志者的主旨,就是修这部志书所希冀达到的目的,或称希望其起到什么作用。任何撰述都有撰者用意(主旨)。正如寿鹏飞在《方志本义管窥》中说的:"史笔所关,春秋之作,迁固之书,其于为道,固无论矣。即如《资治通鉴》,如《天下郡国利病书》,安有一字非载道者。"他认为"方志体要,在正人心,厚风俗,明正谊,陈利弊,垂劝惩,诉疾苦,补救时政之阙失,研求民生之荣枯。"这就是修撰志书之主旨。如果把志书编纂修成为"粉饰标榜、吟咏酬酢之工具",则修志"本义已亡矣。"全志有全志之主旨,就是各篇之旨。正如正德《袁州府志》凡例所言:"志以纪远东示法。其录州土沿革、风俗、吏治、人才,要皆有微旨。"⒅又如同治《饶州府志》凡例载:"增所宜增,省所宜省,均以昭作人之雅化焉。"⒆
在"义"与"例"这对矛盾中,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例"以"义"而来,"例"由修志者所确定的"义"而起。章学诚在《修志十议呈天门胡知府》(也就是人们通常称的《修志十议》)中方:"要皆例以义起"⒇。在《与甄秀才论〈文选〉义例》中又说:"例以义起。" (21)寿鹏飞说:"善方志例,不如揭橥志义,为足诏示方来。盖言例则随时地为转移,言义则亘古今而不易……今人每谓先定志例,而后从事志料之调查,此不然也。方志体例,既随时地为转移,亦因撰者之所见而互异。不宜先定若干条例,强文就题,故必先立志义。义之既明,例因以生。盖义法有定,而例必变通,不宜苟同也。"傅振论也谓:"义不先立,例无由起。" (22)他们都认为,修一地志书之例,既要视时代之不同、地域之差异,更要涵蕴修志者的立义,所以就不能只有一个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志书凡例。这就出现了一个通(共)例与特(个)例的问题。
一部志书完整的凡例,是应当既包括通例,又包括特例的。光绪十一年(1885年)周嘉楣修,张之洞、缪荃孙先后总纂的《顺天府志》是一部名志。它的凡例是由张之洞亲定的,既有通例27则,又有略例32则。又如民国18年(1929年)葛延英修,卢衍庆纂的《重修泰安县志》中,也是有《分立门目则例》与《编纂凡例》两个部分。
三
在研读前人所修志书的凡例时,通例固然应当注意,但笔者认为,更应当注意它的特(个)例。因为"史有因时孝义之殊,志有辨地制宜之异。" (23)不同时代的志书会有不同的特例,不同地方的志书也会有不同的特例。正如寿鹏飞所说的:"义以经世,例以救时,义则精神,例则形式也……志体随时会变迁。承平时代,人民安居乐业,鲜疾苦这可陈。其时为志,虽宜有危明尤盛之言,尚可为击壤歌衢之体……;若夫据乱之世,上下酣嬉,事堕冥昧之中,患伏萧墙之内,有心人尤深虑远,宜有警世之辞……;用于衰末,倒悬之痛,水火之深,若无大声之呼,民将安诉?"在他看来,社会的发展是有盛世、乱世、末世交替出现的,在这不同的时期应当有不同的志义。由于志义的不同,故志例也应当有变化,由于志义的这种变化而必然要有反映这种变化的特别例条。对于治方志史者而言,重视这种特例的意义就在于:
第一,从这些特例中,往往可以反映编纂者在志书体例探索方面的努力,看出其体例变化的情况。
康熙十一年(1672年)赵弼修,赵培基纂的河北《平乡县志》凡例有:"一、变体为编年,仿《滦志》焉,非敢创作。凡一统皆大书,分统则大书甲子而分书年号于其下;其甲子年号皆因事以书,无事者不书。即有事而无年号可考者,止书某朝某帝号,不敢妄书甲子……建置、田赋,邑之大事也,年下虽书大纲,仍别为一卷,以志祥悉。"在本志的序中,纂者赵培基表明了他的看法:"志者何?曰即史也。古者列国各有史。秦汉而下,郡邑例得为志,以志时事。然志事矣,而不志年,非史也。而县(事)门类纷错,载记淆杂,是免园册耳。" (24)从中可以看出,此书体例上比较特别,是一部编年体与纲目体相结合的志书。这种体例,既继承了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陈士元纂修的《滦志》疫《世编》的做法(这种做法又可源于嘉靖十八年(1539年),颜木以编年体纂修的《随志》的出现有关),又加进了纂者赵培基对史志关系研究之所得。
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在毕沅的主持下,章学诚纂成《湖北通志》稿一部。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未能付印,稿亦散佚。今能见者只有由章氏汇成的《湖北通志检存稿》24卷、《湖北通志未成稿》1卷,其中1卷是《湖北通志凡例》。这个凡例的首条就揭示出:"今仿史裁而为《通志》,仿会典而为《掌故》,仿《文选》、《文粹》而为《文征》。截分三部之书,各立一家之学。" (25)说明他的这部志稿是按通志、掌故、文征三大部分组成的,人们称它为"三书体"结构,这在方志史上是一个新的体式,这种体式的创立是章学诚数十年艰苦摸索和积累的结晶。章氏自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冬着手编纂《天门县志》始,至是《湖北通志》稿成之时,已历30个春秋。在这30年间,他先后纂有《和州志》(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成)、《永清县志》(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成)、《亳州志》(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成)。还参修了《国子监志》(乾隆三十年(1765年))、《顺天府志》(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在这多部志书的纂修实践中,他不但积累了丰富的修志经验,而且还结合实际对方志理论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写出了许多方志专论。这条关于"三书体"的凡例,就是他30年来研究成果的一个总汇。
咸丰四年(1854年)刻行,张瑛修,邹汉勋等纂的《兴义府志》凡例有:"宋吕祖谦有《大事记》。周应合之《建康志》有年表,袁枢有《纪事本末》,《贵州通志》于大事亦立本末一门。今仿其例,于大事立编年、本末二门。编年则综括诸大事;本末则详载大事,互补罅漏。" (26)其体例是将府之大事分为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两种形式。
弘治二年(1489年),黄仲昭修纂的《八闽通志》凡例的第二条载:"八郡事迹,各以其类纂辑,然亦略有次第。盖建置、郡邑,疆界既定,然后山川、城郭、乡市之类有所寄,故以地理为首。地理既定,然后户口、土田、贡赋之类有所属,故食货次之。既有土有人矣,如是乎建官设属,而封爵、秩官、公署次焉,于是育材取土,而学校、选举又次焉。国之大事,在于祀神,故次以坛庙。政之所施,必先穷民,故次以恤政。若夫人物,则土地之所重,宫室、寺观、丘、古迹、祥异,则皆土地之所有,而词翰则又所以纪土地之风俗、形胜者也,故皆以次第列之,而终之以拾遗云"。这就是他从思考诸种地情事项的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全书体式、篇目次第的框架结构。
民国25年(1936年)邱自芸修,邬荣治、郭选英纂的江西《南康县志》凡例首条是:"《南康县志》创于明嘉靖三十一年(1553年),至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已修六次。迄今又六十四年,复有七次重修之举。惟民国鼎革,百度维新,旧志门类不能统括,爰仿《河南续通志》及续《武陟县志》例,自民国纪元起,新立门类,名曰《南康县志》第二篇。而旧志纪载止于清同治。今辑集史实,续至清末止,统名曰《现康县志》第一篇。"在这部志书的凡例中,特条还有许多,如"清末变法,所有新政于清政无所隶属者,则追叙于第二篇";"旧志共十二册……而于全民姿态记录寥寥。二篇力矫是弊,是详志人群演进之史实原委,他从略焉";"位置及疆域添入经纬度,并附争界训令,以资参考"等。(27)这将是两个社会性质不同的两个时段分作两篇,实际是由两部可以独立的志书合于一志之中的特殊体例。
第二,从这些凡例的特条中,可以看出志书中特殊篇目的设置、志书框架的变化,以及因地域、时代特色而特别加重或减省之内容等。
南宋景定二年(1261年),马光祖聘周应合纂《建康志》时,提出"子其用《江陵志》凡例,汇而辑之",要他就用《江陵志》的凡例来规划全志。周应合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应合修《江陵志》,为图二十,附以辨,其次为表、为志、为传、为拾遗,所载犹不能备。建康又非江陵比也。"因为"自吴以来,国都于此,其事固多于江陵。若我朝建隆、开宝之平江南,天禧之为潜邸,建炎、绍兴之建行宫。显谟承烈,著在留都,凤阙龙章,固宜备录。然混于六朝之编,列于庶事之目,宫府杂载,君臣并纪,殊未安也。"正是基于金陵的这一历史特点,故他提出"今欲先修《留都宫城录》冠于书首。"这是他根据地域的历史特点而创设的一个特别篇目。在该志的凡例中揭示出设《留都宫城录》冠于书首的同时,还勾勒了全志的框架:在《留都宫城录》之后,"而建康地图、年表次之,十志又次之……十传又次之……传之后为拾遗,图之后为地名辨……凡图、表、志、传,卷首各为一序"。十志的顺序排列是:"一曰疆域,二曰山川,三曰城阙,四曰官守,五曰儒学,六曰文籍,七曰武卫、八曰田赋,九曰风土,十曰祠祀"。十传的次序为:"一曰正学,二曰孝悌,三曰节义,四曰忠烈,五曰直臣,六曰治行,七曰耆旧,都邑更改;曰人,牧守更代、官制因革;曰事,著成败得失之迹,以寓劝戒"。将全书的框架规划得如此细密,在其他志书的凡例中也是比较少见的。它之后这一特别的做法为元至正三年(1343年)学古书院山长张弦纂的至正《金陵新志》所继承。在至正《金陵新志》的《修志本末》中所载本书的凡例也勾勒了全书的结构:"今志略依景定辛酉周应合所修凡例,首为图考,以著山川郡邑、形势所存;次述通纪,以见历代因革,古今大要;中为表、志、谱、传,所述极天人之际,究典章文物之归;终以摭遗、论辨。所以综言行得失之微,以备一书之旨。文摭其实,事从其纲,总为一十五卷。卷各有类,类例繁者,析为上、中、下卷,具如后录。"(28)
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刘棨修,孔尚任等纂的《平阳府志》凡例中也说到了其创设《兵氛》一目的想法:"兵氛,各志俱无。河中用武之地,势在必争。自秦汉以来,据二十二史融会贯通,俱载全文附于祥异之后。闯贼、姜逆之变,为害最烈,州县之志有详有略,订明于后,以为考古者之鉴焉。"(29)
雍正七年(1729年),罗复晋修,李茹旻等纂的《抚州府志》在凡例中说明了其设《封爵》一目的理由:"封建一条,诸志无有,以非本朝之制,故可缺也。但临川、巴山,古为藩国,今从通志及"弘治志"采人,义存稽古,亦可为多识之一助。"(30)
雍正十年(1732年),谢旻等修,陶成、恽鹤生纂的《江西通志》凡例有谓:"江西以朱子过化之地,名儒辈出,书院甲于他省,至鹿洞、鹅湖、豫章三所,规模宏远,圣祖仁皇帝亲洒宸翰,矞煌辉赫,照耀古今。故学校之列书院一编,以著崇儒重道至意。(31)说明了"书院"编特设之由。
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李奉翰、顾学潮修,王金英纂的《永平府志》"例言"的第二条:"永平为盛京孔道,圣祖仁皇帝銮舆屡经,皇上圣驾亦两度驻跸。恩赉沛如雨露,宸章昭如日星,敬备录冠之卷首,其原志首册《世纪》一卷改为纪事,附于封域志之后。" (32)说明了特设《巡幸恩赉》、《天章》两篇冠志首之用意。
一地地情之特,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因而凡例的特条也随之而多样。南宋淳祐十二年(1252年)项公泽修,凌万顷、边实纂的《玉峰志》的凡例规定:"凡事,旧在昆山,而今在嘉定者,以今不隶本邑,今皆不载。"(33)这就是因为昆山在境域上曾有划归于嘉定的特别情况而定的。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乔世宁修的陕西《耀州志》凡例中也有严格遵守地域限制:"凡旧属耀州而今不属者不书"即使是山川也是只写境内者(34)乾隆五年(1740年),李廷友修,李绂纂的《临川县志》凡例有:"临川县始建于汉和帝永元八年(96年),初名临汝,实辖今邑之地。吴升为临川郡,辖入县则不止于今时一府之地。志名临川郡所隶之地、当事皆当载人,不当止载今日临川所隶矣。至隋改临川郡为抚州,改临汝县为临川县。县名既定,此后止志一县之事可也。隋大业三年,乃唐天宝元年,常复置临川郡,而为时未久,隶事无多,不必牵连旁及。" (35)这些都是因为境域有盈缩之变动而特别规定的。
弘治十四年(1501年),吴杰修,张廷纲、吴祺纂的《永平府志》凡例之末条有:"政令之施恩泽之布,有关本郡有切民生者,必详录之,示垂后也。本郡京师北门,其兵制之详、防御之谨,可以捍外卫内,有益于兵民者,皆附益之,不忘危也。" (36)这是作为京城屏卫之地而加重武卫内容之例。
前述的《兴义府志》凡例有:"兴郡苗疆,苗语侏离,听讼者每茫然不解。今特译载苗语、仲语于风土志中"方言"之后,以备孝证。" (37)这是由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特殊民情而规定的特殊内容。
同治十二年(1837年),李人境修,梅体萱纂的江西《南城县志》凡例有:"县志专记县事。南城为附郭邑,古迹、名胜、坛庙、公廨隶于郡者,均县境所辖之地,记载易于牵涉。今唯列其名,著其址,俾可稽考。凡建设缘起、经理事宜、职官姓氏,概不登载,以别郡志。" (38)这乃为附郭县而专设的。
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修的《浮梁县志》的《修志条规》中规定:"志内凡系庙讳、御名,俱宜恭避。其有违碍字样,均须加意检点,或应删改,或应剜削……诗文记载,其字、文义,稍涉疑似闪烁之处,均宜严核删除。"(39)这是在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十一月颁布"上谕"之后,全国大兴文字狱的形势下修的志书,这一条规就反映了其特殊的时代特色。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从仓修良编的《文史通义新编》中,尚可得见章学诚纂的《和州志》、《永清县志》、《亳州志》以及《湖北通志》等4部志书的概貌。除了《湖北通志》有《凡例》一篇外,其余的3部志书都没全书共同的凡例,而改为各篇的"序例"。也就是说没有通例,只有特(个)例。其中的《氏族志》、《阙访列传》、《前志列传》、《文征》、《掌故》等都是他新创的篇目,也都是在各自的"序例"中加以说明。
第三,一些凡例的特条内,勾勒了该地志书修纂的历史轮廓、存佚情况,略作评论而后说明本志对前志之因革、变异,实际上是探讨续志编纂中的一些法则。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李丕桓、李应绶纂修的云南《澄江府附郭河阳县志》凡例的首条就是:"河邑旧志,元以前无考。明弘治甲寅(1494年)、隆庆戊辰(1568年)虽两经修纂,俱散失无存,后不闻有续修之者。本朝举修《一统志》,知府联箕张公采辑于残篇断简中粗成六卷。其间沿革、山川、风俗、人物,下迨流寓等传,类多循名失实,事以久而传讹。时代易迁,文省繁而多漏,难乎其为信史矣。今远搜文献,近质遗老,合旧志细加详订,取阙略者增修之,期无疑信之。嫌涉舛谬者校正之,稍免亥豕之误。一遵《通志》条例,每则弁以数语,务在不没前规,亦不敢创生臆见,庶后起者踵事增华,或亦藉此为嚆矢云。" (40)与这条类似的内容亦见两年后他们二人纂的《澄江府志》的凡例中。
雍正十年(1732年),谢旻等修,陶成、恽鹤生纂的《江西通志》凡例亦谓:"江西省场志古无征。前明嘉靖癸未年(1523年)参政林廷实辑成书,是为'林志';越百六十年,本朝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巡抚安世鼎修之,是为'安志';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巡抚白潢增修,名之曰《江西志》,今所称'白志'是也。'林志'今已不存,仅见于'安志'、'白志'所引。其体例条目皆本而因之。'安志'颇多漏;'白志'加意订证,广搜博考,实有其长。今原跋具存,前人苦心不敢轻没,而其中沿袭传讹,时所间有,亦为校正。"(41)
同治十二年(1873年),魏瀛修,鲁琪光、钟音鸿纂的《赣州府志》凡例首条亦谓:"赣州府志》修于道光戊申年(1848年)为'李志'。距今二十五年。其先有汤文正重刊谢诏本,及郡人孙麟贵、郭泰符续志,不可得见。所存者惟康熙间张大令尚瑷、乾隆间窦太守忻所修两志。'张志'征引博洽,'窦志'则李序谓其义例不精,且多舛误。经'李志'参酌考订,较称明善。此次距李修非远,其无所损益者悉仍其旧;至应增补者均于每条下注明;其有讹舛重复应删订,或存疑未决者,则附以按语,俱以'李志'为据,而参以'张志'、'窦志'及各邑志,细加斟酌。以求确当。"(42)其他志书中设类似条者尚多。
第四,这些凡例的特条,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编纂者的方志思想以及他在方志理论方面的探索。这方面的例子就更多了。
前述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乔世宁纂的《耀州志》的凡例规定:"一是载述以简核为主,务在审核事实,以切当世之务;二是利病俱陈,臧否弗掩;三是凡稽群籍,咸有依据;四是在地域方面,凡今不属者不书;五是不载浮泛之分野;六是官师在任者书,人物生者传。" (43)可见纂者尚简、崇实、有据、生人立传,以及若干有别于他人的主张。
康熙三十年(1691年),魏荩臣修,阚祯兆纂云南《通海县志》凡例第一条:"邑志,说者曰志一邑耳,与一郡一省何与?不知政有因革,时有治乱。由京畿而各省,由省会而郡邑,溯源以穷流也。又有始于一邑播于一郡,风于通省,渐于京畿者,祸乱之发,不有大也。由斯以论,邑且与天下相关,况省与郡乎。兹志取滇省兵马钱粮之大要,与夫妻之何以治,何以乱,亦得撮而载之者,所以破拘隅之见也。"(44)表明了纂修者对"越境不书"传统的灵活运用。
有的条目还反映出修纂者做学问的风格。如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孔尚任等纂的《平阳府志》的凡例则显示了考据派的特点。其凡例达27条之多,其中第24条关于陵墓条是这样写的:"尧陵,在府东郭行里。《祠典》载'湖广九疑山,作俑于司马子长。'后人不信孟子,而信子长,岂非刺谬》《竹书》曰:'鸣条有苍山,舜崩遂葬焉。'可以破千古之惑矣。夏启以下,陵俱在县北夏王村。金泰和间建,朝元冠以奉香火。而《祀典》不载,亦洪武初地为王保保所据也。汤陵在荣河,载《祀典》。或曰在闻喜,或曰在偃师。风后陵在薄州南风陵渡,《潼关志》谓即女娲陵,《陕西通志》因之。今赵城侯村里女娲陵地在《祀典》。凡此皆确加考辨,不使附会者参焉。至关龙逄墓在安邑阌乡亦有之。裴度墓在管城。赵鼎墓在衢州,本县亦有之,《通志》谓葬衣冠,是矣。又姜嫄墓在闻喜稷王山,本省凡数见。丹朱墓在府西北王曲村,又见翼城。段干木墓在安邑上段村,又见芮城。王通墓在太平万王村,又见曲沃、河津。诸如此类,开列于后,以待博考。近代缙绅之墓,《通志》稍滥,今惟敕建及名著者存之。"(45)
嘉庆六年(1801年),谢启昆修,胡虔纂的《广西通志》是志界公认的一部名志。它的《叙例》近5000字(含全书编目),不但篇幅大,而且可以说条条皆是特例,特就特在每一条都有方志理论的探索和各种类目历史的寻绎(46)。
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景纶修,谢增纂的河南《密县志》有凡例28则。其中的一则有云:"为志之道,不合史法则陋,全用史法则僭。史有纪、表、志、传,郡邑亦备其体,是僭也。顾炎下谓'非史官不宜为人立传',论极详允。郡邑乘备史馆采择,志、表可也,传云乎哉?观宋濂《浦阳人物记》、康海《武功志》微意可知。今以图、表、志、录为四纲,而于人物、列女,概不名传,惧侵史职也。"(47)所以本志中列有人物志、列女志,而不称为传。这就反映出了修纂者是如何理解史、志之别而确定全书体例的。
道光五年(1825年),徐清选、李培绪修,毛辉凤纂的《丰城县志》有:"河渠、民赋为民生国计所关,纪载不嫌过详。"(48)表明纂修者已经注意到应当重视经济内容的记述。
顺治十七年(1660年),贾汉复修,沈荃纂的《河南通志》,是有清一代最先修成的一部通志,其体例虽承明代嘉靖志,但又有改进。康熙间曾将此志颁诸全国以为省志之式,对后世影响甚大。其凡例20条,首先就说明:"通志与一统志不同。一统志别有会典,故职官、选举、户口之数不载焉;古今之文,皆艺文也,故艺文不载焉。通志系一方典制,概不得遗,因分类三十";"通志与诸史不同,史垂法戒,善恶并书;志以扶奖为主,故纪善不纪恶,要其指一也";"通志最慎重者,尤在人物。中州名贤代出,自上古迄明初,旧志已有定论。其后续入,非勋绩、品望卓然表著者,不敢滥及也。孝义节烈,风化倏关,必确采舆情,用昭公道。"(49)这就表明了修纂者对方志性质、通志与一统志、通史异同的看法,由这些认识而规定不同的个例。
民国25年(1936年),王连儒撰山东《肥城县续修县志序例草稿》38则,其中提出"志宜续不宜修","信以传信为史家无上之科条";"经济为万事之母";"图、书相辅而行……图约而书博,二者不可偏废";"在各目本文中,各依时代之先后"叙事等(50)。都表明了作者的方志思想。
有的还在凡例中专门讨论方志理论者,如民国19年(1930年),胡履新、张孔修纂的湖南《永顺县志》中,列有旧志遗规和修志通例,从正名、审传、倒置、谬误、书法、简洁等14个方面总结了古今方志之善否,对修志之体例、内容、手法、作者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就很有方志理论意义。(51)
第五,从一些凡例的特条中,反映纂修者科学思想前进的程度和步伐。
正德十一年(1516年),黄文鸑纂修的江西《新城县志》凡例有:"仙佛诡异之说,惑民诬民,非儒者所当言也,今悉去不录。"表明其要坚持不语怪力乱神。同治《赣州府志》有一条凡例载:"'李志'从张例,不绘星图,不立分野一目,不为无见。'张志'例言引夹漈郑氏云:天之所复者广,华夏占者牛女下十二国耳。牛女二星非江西、闽、广三省之所得居,况赣乃十三郡之一,敢谓其当何星?然占星纪地,征验符合,见之左氏传及历人史书,未必尽诬。诚以星宿光曜有下施之功,能为地下方隅人物禨祥之占应,非必如人家兄弟子姪,指定财产,一一分而据之也。虔南广袤千里,非蕞尔一邑可比。案牛女三星,江西全省并丽赣州且界闽、广,必谓牛女二宿竟为赣州所居,固无其理;若谓斗牛二宿,竟与赣州无涉,未免偏枯。兹从窦例,仍立分野。"(52)宋人郑樵在《通志》中已批评史书设分野说之无谓,且其前人修本府志书已弃而不用,今又复其旧,可见其思想之不能与时俱进。至光绪《吉安府志》的凡例中仍承此目,比《赣州府志》就更显陈旧了。
民国30年(1941年),李正谊等修,邹鹄纂的《吉安县志》凡例有:"兹编除水旱灾祲,关系民生至巨,理合编入《大事志》外,其他娇异,未敢尽量搜罗。惟遇有事虽近怪,有实迹可征者,间录一二,以供科学家研究。""吾国史志,大率详于政府而略于闾阎,遂使数千年社会状况及变迁因果尽归淹没,良堪浩叹。兹特辟民事一门,刻意求详,俾我邑人民生活习惯、盛衰良苦情形,一一呈露楮上,为此后修民国史者基础。"(53)表明了纂修者一些独到的见解。
第六,从一些特例条中,可以看出修纂者对传统通例如何细化而加以运用以及对特殊问题、难题的处理方法。
嘉泰三年(1203年),赵汝謩修《太和县志》,亲自"总其凡例而详订之。剪剔繁芜,搜访遗逸;其义当两存者,不敢偏废,亦春秋传疑之意云。"这是说的对同一事物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说法的资料的处理方法。
嘉定十六年(1223年),陈耆卿纂《赤城志》是一部"凡例严辨,去取精确……莫可尚矣"的好志书。其做法是:"凡意有未解者恃故老;故老所不能言者恃碑刻;碑刻所不能判者恃载籍;载籍之内有漫漶不白者,则断之以理,而折之于人情。事立之凡,卷授之引,微以存教化,识典章,非直为纪事设也。"(54)这表明纂者资料考释、鉴别的方法和谨慎去取的严谨态度。
至正《金陵新志》的凡例规定:"景定志五十卷,用史例编纂,事类粲然。今志用为准式,参以诸志异同之论,间附所闻,折衷其后。至于事文重泛,非关义例者,本志既已刊行,不复详载";关于图的处理;"古之学者,左图右书。况郡国舆地之书,非图何以审订?至是非曲直,初元郡士戚光纂修续志,屏去旧例,并去其图,览者病焉。今志一依旧例,以山川、志邑、官署、古迹,次第为图,冠于卷首,而考其沿革大要,各附图左,以便观览";关于年表:"修景定志者,用春秋笔法,述世、年二表,经以帝代,纬以时、地、人、事,开卷了然。与《建康实录》相表里,可谓良史。而戚氏讥其年世徒繁,封面鲜述,所作续志,悉芟去之。以论他郡可也,而非所以言建康。岂惟前代事迹漫无统纪,亦将使昭代之典,暗而不彰。今不敢从。述世、年表,悉依前例";关于资料依据:"今自至正丙子前,杂稽史传,归附后用戚氏续志,及路、州、司、县报至事迹,附以见闻可征者,辑为斯志,信以传信,疑以传疑……;关于叙、论及人物的处理:"除图、考外,表、志诸篇,各有叙,叙所以为作之意。人物析为民谱、列传,皆据前史,纂其名实,巨细兼该,善恶毕著。传末例有论、赞,不敢讲僭越";关于艺文著作的处理:"历代以来,碑铭、记颂、诗赋、论辨、乐府、叙赞诸作,已具周氏、戚氏二志,不复详载。今辑其篇第,志于古迹卷中。其关涉考证者,随事附见。自余文、记,郡、州、司、县采录未完,郡庠续为辑,附于志末。"(55)这是说前已有旧通志的情况下,再修通志时如何处理与前志的关系。
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赵耀、董其纂的《莱州府志》凡例规定:"名山大川,凡经见者悉书,而后以俗名皆收改","山川、寺庙、祠院碣碑诗文,唯名笔古雅可传者入之,近时鞠陋,俱削不录","艺文但涉于来,佳者俱载,其有关世道风土及可考兴革、可寻往迹者,即文不雅驯,亦录。"(56)这是纂修者确定的山川、寺庙、祠院中的碑碣诗文以及艺文志的收录原则。
顺治十一年(1654年),王鼐修,朱胤哲等纂的《滑县志》凡例规定:"人事不关滑邑不书;山川非隶滑、诗文非泳滑者概不书。纪年务存正统,非正统俱附书;官师现任者例不立传;名宦乡贤,俱照录旧志考录,不敢徇滥,其后有治绩卓然,舆评推重、宜光俎豆、未经举荐者,略连一二,以俟续入。"(57)这反映了纂者严守越境不书、务存正统、官守人物传记的原则思想。
康熙三十年(1691年)何鼎纂修的《长葛县志》,其凡例规定人物分为两类:"德行俱全"者入列传;以单方面卓著者为分传,分传下面又分类(58)。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梁碧海修,刘应祁纂的《宝庆府志》的凡例称为《纂修书例》,共6条,其中有:"凡昔存今废,昔无今有者俱书;田亩、粮额等增减、繁省俱载之;事无明证不书,善无实据不书,恶非叛盗不书,仕宦与乡人尚在不书……非出自名贤者不书。"(59)这里讲到了记什么,不记什么,尤其是最为敏感的人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施诚修,童钰纂《河南府志》的凡例说:"有分县而书之例,有分时代而书之例。如建置、职官、田赋、户口、古迹,以分县为例者也;如选举、人物、艺文、经籍,以时代为例者也。"(60)这说的是志书在编纂中对篇目的排列处理,可以纵横结合,宜横则横,宜纵则纵。
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朱棨、朱浩修,曹云湘纂的《九江府志》凡例有:"志载艺文以备征考,必有关于此郡山川、风俗、利弊、因革者,然后载入。向来志书体例如此。即如匡庐为数郡镇山,题咏最夥。而九江止辖匡北,写匡南及泛写庐山者,自有《庐山志》在。兹校旧志略为删汰。其此外一切无关之文,俱不滥登,致乖体例。"(61)
前述《赣州府志》,其凡例第三条载:"学校新设礼乐、仪文、祭器、乐舞、章服,灿然美备。兹仿《宝庆府志》所载,增绘图式,以垂永久,俾学者知道统之所以重,礼乐之所由兴,习揖让之风,化嚣陵之俗,或庶几焉。此调不弹久矣,故文独繁而不杀云。"(62)说明了它增绘古礼乐、祭器等图的做法。
从上所述可以看出,一部志书仅有通例而没有特例是难以想象的。它或者表明这部志书从体例到内容都没有自己的特点,或者表明志书的体例和内容上虽有特点,但在凡例中没有反映出来。无论属于哪种情况,都不能算是一部完全成功志书的凡例。笔者之所以要推介《龙岩市志》的凡例,用意只在于说明它比时下许多新志书的凡例稍胜一筹,并不是对该志进行总体评价,也无意说其凡例是最佳,祈读者谅察焉。
⑴韩章训:《方志编纂学》,第114页,方志出版社2003年版。
⑵任根珠:《新志书"凡例"丛谈》,《西樵志语》,第35页,方志出版社2003年版。
⑶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375页,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⑷《国学丛刊》第14集。
⑸刘光禄:《中国方志学概要》,第35页,展望出版社1983年版。
⑹仓修良:《方志学通论》,第347页,齐鲁书社1990年版。
⑺张国淦:《中国古方志考》,第522页,中华书局1962年版。版本下同。
⑻张国淦:《中国古方志考》,第579页。
⑼张国淦:《中国古方志考》,第386页。
⑽张国淦:《中国古方志考》,第300页。
⑾张国淦:《中国古方志考》,第430页。
⑿《秘书监志》卷4,见刘纬毅:《中国地方志》,第69页,新华出版社1991年版。
⒀彭静中:《中国方志学简史》,第270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版本下同。
⒁朱建亮、李如龙:《湖南地方志论》,第158页,吉林省地方志编委会、吉林省图书馆学会1986年内部编印本。
⒂仓修良:《方志学通论》,第532页,齐鲁书社1990年版。
⒃金恩辉、胡述兆主编:《中国地方志总目提要》,第16-19页,台湾汉美图书有限公司1996年版。版本下同。
⒄刘尚恒编:《安徽方志考略》,第107页,吉林省地方志编委会、吉林省图书馆学会1985年内部编印本。
⒅江西省省志编辑室编:《江西地方志序跋凡例选录》,第117页,1986内部印行本。版本下同。
⒆江西省省志编辑室编:《江西地方志序跋凡例选录》,第134页。
⒇仓修良编:《文史通义新编》,第72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版本下同。
(21)仓修良编:《文史通义新编》,第720页。
(22)傅振伦:《中国方志学通论》,第105页,北京燕山出版社1988年版。
(23)同治《南城县志·凡例》。
(24)崔建英编:《日本见藏稀见中国地方志书录》,第15页,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
(25)仓修良编:《文史通义新编》第859页。
(26)龙尚学选辑:《贵州地方志序跋凡例选录》,第94页,贵州省地主志办公室内部印行本。版本下同。
(27)江西省省地编辑室编:《江西地方志序跋凡例选录》,第172-173页。
(28)张国淦:《中国古方志考》,第226页,中华书局1962年版
(29)山西省三晋文化研究会运城地区三晋文化研究会点校:《平阳府志》,山西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30)江西省省志编辑室编:《江西地方志序跋凡例选录》,第125页。
(31)江西省省志编辑室编:《江西地方志序跋凡例选录》,第105页。
(32)董耀会:《永平府志》校注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年版。
(33)仓修良编:《文史通义新编》,第347页,齐鲁书社1990年版。
(34)巴兆祥:《方志学新论》,第95页,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
(35)江西省省志编辑室编:《江西地方志序跋凡例选录》,第149页。
(36)董耀会:《永平府志》校注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年版。
(37)龙尚学选辑:《贵州地方志序跋凡例选录》,第95页。
(38)江西省省志编辑室编:《江西地方志序跋凡例选录》,第170页。
(40)梁耀武主编:《县志两种》标点本,第22页,云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1)江西省省志编辑室编:《江西地方志序跋凡例选录》,第104页。
(42)江西省省志编辑室编:《江西地方志序跋凡例选录》,第136页。
(43)巴兆祥:《方志学新论》,第95页,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
(44)梁耀武主编:《通河县志》标点本,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5)山西省三晋文化研究会、运城地区三晋文化研究会点校:《平阳府志》,山西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46)广西师范大学历史系中国历史文献研究室点校:《广西通志》,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47)刘永之、耿瑞玲:《河南地方志提要》上册,第86页,河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48)江西省省志编辑室编:《江西地方志序跋凡例选录》,第158页。
(49)彭静中:《中国方志学简史》,第439-440页。
(50)王桂云:《山东方志汇要》,第364页,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51)金恩辉、胡述兆主编:《中国地方志总目提要》,第18-42页。
(52)江西省省志编辑室编:《江西地方志序跋凡例选录》,第136页。
(53)江西省省志编辑室编:《江西地方志序跋凡例选录》,第177-178页。
(54)张国淦:《中国古方志考》,第383页。
(55)张国淦:《中国古方志考》,第164页。
(56)王桂云、鲁海:《山东地方志纵横谈》,第81页,吉林省地方志编委会、吉林省图书馆学会内部编印本。
(57)河南省地方史志编委会编:《河南地方志提要》上册,第502页,河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版本下同。
(58)河南省地方史志编委会编:《河南地方志提要》下册,第28页,
(59)金恩辉、胡述兆主编:《中国地方志总目提要》,第18-42页。
(60)金恩辉、胡述兆主编:《中国地方志总目提要》,第16-31页。
(61)江西省省志编辑室编:《江西地方志序跋凡例选录》,第131页。
(62)江西省省志编辑室编:《江西地方志序跋凡例选录》,第13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