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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东军司令部关于治安维持之一般指导方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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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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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
(一)日满两国各机关在关东军统辖与指导之下,共同协力剿灭匪贼;巩固满洲国之治安维持机构,使其在关东军的分散布置撤收后,不能发生治安动摇,特别是采取对策安定民众。
要领
(二)剿灭匪贼,以讨伐为主。因此,各村自卫团得以自卫力量,使已被削弱之小股胡匪无活动余地,以期自灭。
(三)在降伏意义下允许胡匪投降,但绝不允许按其原武装改编为满洲国之军警或自卫团。
(四)努力调查收回散在民间之武器。
(五)在剿匪的同时,要用宣传及政治工作善导思想,并给以生业,安定民心,以期贯彻王道政治。
(六)满洲国军警之编制要适当,并改善薪金,改善素质。日本军在可能范围内对满洲国军队及警察队之训练须加以援助,以提高警备力量。
(七)随着剿匪工作之进展,需要及时改善各种设施。
(八)在本期间治安维持上之必要经费,每月为一百万元,以重点使用为原则。前记经费之使用计划,根据委员会之决议,由满洲国政府供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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