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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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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税制税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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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国税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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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慈善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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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1927年1月20日施行。凡在哈尔滨特别市区域内设立电影院、剧院、音乐厅、跳
舞厅、俱乐部、跑马场、竞走场、动物园、射击场和经营文艺早会或晚会以及各种观听娱乐
行业者,均为缴纳慈善捐的纳捐义务人。
慈善捐按售票收入总额10%或5%征收;无售票收入者,按其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收入
总额的5%或10%征收。
经营上列行业者之各种票券必须呈经慈善捐征收机关核准并在票面加盖检印后方准出售。
非经营上列专业的旅馆、饭店,当其准备举办音乐会、跳舞晚会并获取售票收入时,亦
必须按章先期将票券呈送慈善捐征收机关,经查验核准并加盖检印后方准出售。
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处以应缴捐额1—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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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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