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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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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编 劳动人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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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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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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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县在请代和民国时期的人事管理没有专门机构,公务人员的升、降、裁、留全凭抚民同知或县知事1人决定。
伪满洲国时期,除县公署内各科(股)及警察、特务系统设专人管理以外,其他各业的从业人员均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经过日本派驻的副职(主事)批准方可执行。
1946年五常县解放后,实行党委管理干部。凡属县行政序列和事、企业干部的任用、调动、辞退均由县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由民政科内的人事科员办理手续,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1951年县政府增设人事科,第一任科长程万才。1953年人事科与县委组织部合署。1956年,人事科从组织部分出,单独工作,仍与组织部密切配合。
1951年,在初设人事科的同时,在县政府内设有县监察委员会,到1955年改称省派驻五常县监察组。1959年改称县监察室。1961年合并为人事监察科。以后几经变革,到1984年改称人事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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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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