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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哈尔滨市经济、科技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市政府于1987年4月10日发布了《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奖励办法规定,凡应用于哈尔滨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省、市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经过实践证明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组织和实施推广、转让、引进、消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采用新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效果的;虽不具备国家和省级自然科学奖励条件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但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都可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还规定,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分市和区、县两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获奖同时授予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和奖状。对哈尔滨市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政府批准,还可授予特等奖,发给特等奖证书、奖状和数额高于一等奖的奖金。奖励办法还规定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等。(牛恩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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