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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志》
 
 
第四篇 农业
 
 
第三章 林业
 
 
第四节 森林保护
 
   
    一、林政管理
    (一)护林组织
    建国后县、区(乡社)、村(大队)均建立护林组织。1985年全县有镇社组建联防区7个,乡镇、国营农林牧场、厂矿防火指挥部34个。村封山育林和防火委员会35个。依兰县与佳木斯市、铁力县、汤原县、伊春市为第四联防区。各联防组织,在封山育林期间,按各自分担的责任区,负责森林保护和护林防火工作。1984年,建护林防火专业队1个,104人。
    (二)处理林权纠纷
    1956年经省人民政府裁决,将原丹清河林场的原属二号桥以北地域和三道沟经营所水文站地域划给铁力县。1969年,将西凤沟以南、以西划归方正县经营,方便了企业局生产和管理。1979年到1985年,县内共解决社、队林权纠纷20起,做到四至明确,界限清楚,方便管理。
    (三)制止乱砍滥伐
    1980年发生毁林事件1556起,达连河公社共青大队,砍木132立米,毁林开荒174亩。共胜公社大顶子山大队第二生产队,毁林开荒111亩,砍中幼树25车。1981年,全县发生毁林187起。
    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组织126人分赴1 8个镇(社)检查,对"文革"以来发生的盗伐林木事件,本着"过去从宽,今后从严,自用从宽,倒卖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其中以倒卖木材的20件,盗伐烧柴350件,乱砍滥伐450件,分别给予以法拘留、逮捕、罚款、收取育林费、批评教育等处分。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并停办东风公社中学木材加工厂和迎兰公社北方大队学校木材加工厂2处。
    1984年,发生林政案件9起,其中盗伐4起,乱伐4起,毁林1起。1985年,发生盗伐10起,毁林4起,均进行适当处理。
    (四)划"三山两荒"
    1981年3月,按照国务院"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原来国营林场不便经营的宜林荒山、荒地,区别以自留山,责任山,义务山,划给社、队或个人经营。全县共划590919亩。其中自留山187440亩,责任山377922亩,义务山25557亩。农民在自留山种植的树木,永远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责任山落实了生产责任制,切实将责任和报酬,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联系起来。义务植树权归队,收益归集体。
    划"三山"极大地调动了社、队造林积极性,到1985年,已在自留山植树74718亩,占已划面积39.8%,其中个人造林13022户。东风公社有1307户在自留山造林6078亩。责任山造林116057亩,占已划面积31%。义务植树6316亩,占已划面积24.7%。1982年,平原公社造妇女林15亩,6660株;愚公、达连河公社营造少先队林98亩,32400株,全县营造共青团林176亩,60394株。1983年,全县尚有民兵林。1985年营造青年林74亩,少先队林65亩。
    在划"两荒"、"三山"的基础上,1982年县人民政府又为依兰镇、演武基、平原、道台桥、团山子、三道岗、长岗、迎兰等八个乡镇,从次耕地中划出薪炭林生产基地16500亩。
    (五)保护野生动物
    依兰境内有野生动物百余种,六十年代尚有东北虎(今已绝迹)。县人民政府采取许多措施,对稀有野生动物进行保护。1979年宣布对马鹿、獐子、青羊、野猪、猞利、狍子、飞龙、豹、水獭等野生动物禁猎三年。1980年下达《关于严禁乱捕滥猎国家保护珍贵野生动物的通知》一律严禁捕捉、猎杀马鹿、紫貂、水獭、青羊、麝(獐)、天鹅等野生动物。1981年发布《保护野生动物》布告,确定松花江以北山区8年禁捕。1984年,建立群众性野生动物保护组织--依兰县猎民协会,成员28人,均是专业狩猎人员,设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等人,对野生动物加强群众性保护管理。
    二、护林防火
    建国后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护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防火组织,加强宣传,采取措施减少森林火灾,保护国家财产,1965年,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1954年5月,在扑灭由通河县小古洞地区延烧至依兰县的森林火灾中,伤16人、死亡7人。此次扑灭森林火灾受政务院电报表彰。1985年5月,扑救桦南林业局万隆山火有功,获佳木斯市政府"扑火有功"奖励。
    (一)机构
    1949年初县设防火委员会,置主任、政委、副主行、委员5-7人,分别由县长、县委书记、副县长和有关科(局)长担任。同年4月改设防火指挥部,置总指挥、副总指挥、委员11-13人,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和有关科(局)长担任。防火委员会和防火指挥部下置指挥、宣传、物资供应、灭火、运输、医疗、火情观察等组。1965年起防火指挥部设办公室,负责防火日常工作。
    (二)措施
    订立防火公约。在防火期间,各居民点普遍建立防火公约,上山不弄火、风大不烧火,每逢5级以上大风各村屯皆挂红旗示警。
    组建扑火队。各村(大队)以民兵组织为基础分别组建基干扑火队和普通扑火队30-50人,各队均备有相应扑火器械。并置通信组和通信员,负责通信联络和报警。林业部门于1950年尚组建30人护林队,派遣到各林区专示护林防火。1984年,建森林防火队1个,40人。
    确定防火区域。距林区5-10华里的村屯均为防火区,区与区,村与村皆组成联络网,边远对电林业部门派出护林员长期驻守,进行检查。1970年于烟筒山、牡丹江大桥、倭肯河大桥建立防火检查站3处。    
    确定防火期,每年5月1日到5月末,9月1日到1O月末为防火期。在防火期间,禁止随意入山狩猎和从事其他生产活动。1984年,由单纯的管、卡用火转变为选择安全点火日,主动为生产服务,到1985年共指导农民烧荒2万余亩,方便了生产。在林内烧除可燃物1万余亩,提高森林抗火能力。
    宣传。每当进入防火期,县防火指挥部均印制防火标语和宣传单等宣传品发送全县城乡,进行广泛宣传。必要时,由总指挥发布防火布告、命令、通告及电视讲话。
    防火器材。县防火委员会配有汽车1台,三轮摩托车1台(1966年增至3台)经常进行防火巡回检查。1981年于对青山林场建钢铁瞭望台1处,观察火情。1985年6月于1O个林场瞭望台安装22部无线电对讲机。
    森林火灾保险。1984年,在珠山乡进行森林火灾保险试点,成立民办森林火灾专业保险公司一个,有524户投保,金额达5760元,解除农民造林后顾之忧。
    防火责任状。1984年后,实施逐级签定防火责任状措施。县长与乡镇长和国营农场、厂矿、企事业领导干部签订责任状。林业局与各林场签订责任状,乡镇长和国营农场、厂矿、企事业单位领导与村队、基层单位签订责任状,严明奖惩制度,县每年兑现2次,乡镇每年兑现1次。
    (三)山林火灾
    1951年到1957年,共发生山林火灾12起,被害山地面积25185亩,烧毁幼林581.5万株。1974年以后,由于烧荒垦地和入山采集野生植物随意弄火,山林火灾时有发生,到1985年共发生火灾83起,受害山林面积111 102亩。几个年度山林火灾情况统计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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