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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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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工资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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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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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供给制与薪金制期间工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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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5月,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工资的决定和松江省调整全省职工工薪的
决定,调整了职工工薪,在1950年的工薪基础上,提高15%。适当提高了技术人员、技术工
人以及公教人员和教员的工薪。
1952年4月,东北人民政府决定,在调整东北区公务人员工资等级标准的同时调整职工
工资。调整后执行公务人员工资等级标准表。
这次调整职工工资是在1951年的基础上,平均提高9%,其中:产业部门提高10%,其
它部门提高8%,从1952年4月执行。调整工资的办法是:采用原等级套原等级或原职套原级
的办法,将原分数改为新分数分别评定。
哈尔滨市根据规定,调整工资的升级标准执行省级等级标准,但审批部门在审批时按干
部情况做了适当伸缩,平均分数与省相同。在实施中哈尔滨市政府要求,各单位除按规定
“原职原级套评”外,不得自行个别调整。
1953年,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关于《工作人员福利事项暂行规定》的精神进行了个别调整
工资。经批准调整工资的有1033人,占职工人数的13.8%,平均工资由1952年228.8分提
高为240分,较1952年提高1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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