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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事》
 
 
第四篇 机构编制
 
 
第三章 机构编制管理
 
 
第二节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一、管理权限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建立初期,全市的编制工作主要是集中力量管理各级党政群机关的机
构。事业单位、机关附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由各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1959年,哈尔滨市编制委员会制定了《关于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的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确定市直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的增设、合并、撤销、名称变更都必须报市编制委员会批准,
其内部机构和基层事业单位机构的增设、合并、撤销、名称变更由主管部门批准,报市编制
委员会备案。区、县、城市人民公社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变化,由各区、县、城市人民公社
自行批准,报市编制委员会备案。1960年,市编委进一步明确凡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机构
的设立、变更、增加编制由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批准下达或统一核定。凡属自筹经费的事业
单位机构的设立、变更、增加编制经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后,由市编委批准执行,市编委
管理。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变更,增加编制,由各主管局提出意见,市编委批准。
  1961年末,市直机关实有附属企业、事业单位80个,职工4095人。其中各类学校及新闻
出版单位、党校、工农干校、团校、社会主义学校、服务学校、哈尔滨晚报社等共11个,职
工791人;为机关服务的铅印室、接待机构、供应处(站)、房产维修队、运输队、市场管
理等单位共25个,职工2091人;为职工生活服务的幼儿园、托儿所、休养所、俱乐部等单位
共35个,职工1034人;机关自办工业,冰棍厂、服装厂、机械修配厂等共9个,职工179人。
  1962年7月26日,哈尔滨市编制委员会在报呈中共哈尔滨市委的《关于加强编制管理工
作、改组市编制委员会的请示报告》中提出:“今后市编制委员会的管理范围,主要是管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直属事业、机关附属机构和商业、服务、供销社系统的企业单位,以及
工业、建设、交通、粮食等系统的企业主管机构。关于各类企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应由
劳动部门负责。”与劳动部门在企业机构编制管理上,初步划分了职责。
  11月14日,哈尔滨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向市编委提出《关于市直附属事、企业精简整编
方案》,对市直附属事、企业单位作出分类,并分别提出精简整编意见:1.对机关自办工
厂,全部撤销或交有关部门经营管理,共计9个单位。2.对属于服务性质又可转为集体经营
的单位,如理发室、修理部、浴池等,转为集体所有制,自负盈亏,共计11个单位。3.对
机构重叠、任务不足的单位,予以撤销或合并,共计14个单位。4.对当前任务所必须的单
位,机构予以保留的共25个单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市委、市政府各机构被“砸烂”,市编委被迫停止工作。
许多事业单位被撤销,另有一些政府职能部门改为事业单位或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而有些事
业单位或企业行政管理机构又被列入政府序列内,出现了机构设置上的党政不分、政事不分、
政企不分的严重混乱现象。全市原有的72个事业编制的公司合并为20个公司,工作人员由原
来的7776人减到2300人;中学全部下放到区,卫生系统除主管2个综合性医院外,全部下放
到区;文艺单位一部分下放到区。打破了过去以条为主的管理方式,变成了以块为主、条块
结合的领导体系。
  1970年8月31日,哈尔滨市革委会核心小组发出《关于成立市革委会编制委员会的通知》,
恢复市编委。1973年恢复市人事局,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走向正轨。沿用1960年的管理办法,
即属于哈尔滨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变更仍由省编委批准;属于经费自筹的事
业单位的机构的设立、更名,由市编委负责管理、审批。
  1976年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全市各项事业迅速发展,特别是在全国科技
大会和教育工作会议以后,科学技术、勘测设计、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小学校以及医疗卫生
单位的机构大幅度增加,同时新建了哈尔滨大学、业余科技大学、气象台、地震台、冶金研
究所、环保科研所、锅炉检验研究所、半导体传感器件研究所、社会科学研究所等机构,促
进了全市各项事业的发展。
  1985年,国务院批准哈尔滨市为计划单列市。随着这种体制的变化,省、市编委在事业
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方面作出相应调整,省编委将权力下放,除成立局级事业单位须报省
编委批准外,其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均由市编委管理。
  哈尔滨市计划单列后,各项事业发展很快,呈现蓬勃繁荣的局面。但也出现了机构增加
过多,设置重叠、混乱的情况。1986年6月3日,哈尔滨市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央
四号文件,检查清理机构编制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凡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
数的事业单位,要进行清理整顿。同年10月9日,下发《关于核定事业单位级别的通知》,
就核定范围、原则、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做出了规定。对全市事业单位的级别进行了核定。
  1987年7月2日,市编委下发《关于核定区属事业单位级别的通知》,要求对区属事业单
位的级别做一次核定,各区根据市编委规定的核定范围、原则、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分别
进行了核定工作。10月22日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情况普查的通知》。普查的目的是为1988
年全市事业单位全面整顿作准备。普查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规格、领导职数等。普查的
范围是: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党政群机关、国民经济、社会福利、群众文化
生活服务的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卫生、体育、文化艺术、科研、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勘
察设计、民政、园林、环卫、城建、房屋、农牧、水利等。全市各区、县和主管部门根据通
知要求,对事业单位作了全面普查。
  1988年3月31日市编委印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提出清
理整顿的范围和原则。通过这次清理整顿,撤销了长期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单位12个;
合并了任务相近、机构重叠的单位20个,并收回了事业编制1071名。
  1990年12月9日,哈尔滨市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哈尔滨市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
哈尔滨市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需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处
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由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二、编制管理
  建国初期,哈尔滨市编制委员会基本没对事业编制进行管理。到1956年4月,哈尔滨市
共有事业编制1458名。其中公安856名,其他党政群机构所属事业编制602名。1959年,市编
委制定的《关于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的暂行管理办法(草案)》中确定:市属事业、企业部
门的机构编制,由事、企业主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确定的编制总数和上级制定的
各种人员比例标准,自行管理。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核定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的编制,共有两
类,一是由省编委核定编制总数,如教育事业的中、小学编制总数和劳改、劳教单位的编制
总数。二是省编委直接将编制数确定到具体事业单位,如文化事业的电影院、剧团及农业系
统的农技站等。区、县、城市人民公社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由区、县、城市人
民公社按照市拨给的一定编制总数和既定的各种人员比例标准,自行管理。以此为发端,事
业单位编制管理逐渐细化,完善。在实际工作中,由省编委核定编制总数的,市编委在总编
制数范围内,与有关主管局共同制定各单位的分配方案。省编委直接核定编制数的,按省核
定的编制数执行,不准超用。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编制数额,由哈尔滨市编委委托主管部门
核定和管理。这一时期,由于计划管理体制非常严格,地方上自筹经费的事业编制的使用也
很少。
  1963年,哈尔滨市编制委员会为确保编制计划的严肃性,对全市行政机构和部分事业单
位实行了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将事业编制数控制到市政府的各委、办、局。人员调入、调出
由各委、办、局提出报告,市编委办公室批准签章后,到有关银行办理工资额的增减手续。
由于将编制与工资结合在一起,有效地控制了事业编制的盲目增加,使得编制审批的权威性
得到加强。
  1965年末统计,全市事业编制共计11885名,其中:民政系统370名,文化系统2252名,
卫生系统5828名,党群系统1191名,体育系统298名,财贸系统111名,工交系统800名,农
林系统718名,科研系统172名,城建系统145名。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瘫痪,过去的管理办法被废除,超越权限乱
定编、乱增编现象严重,给各项事业带来了极大危害。
  1976年,哈尔滨市编制委员会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结果超编现
象严重。如文化系统超289名,卫生系统超1054名,体育系统超27名,民政系统超129名,科
研单位超68名。针对这种情况,逐步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管理方法,即财政拨款的事业
编制由省统一下达,自筹经费的事业编制由哈尔滨市自行管理。同时,对工资基金的管理,
由原来的部分单位扩展到除教育及区属事业单位之外的全部单位。
  1985年,哈尔滨市被批准实行计划单列。随着计划、财政自主权的增大,省、市编委的
管理权限也随之调整,省编委不再直接管理哈尔滨市的事业编制,至此,哈尔滨市编委承担
了市属全部事业单位编制的管理任务。
  1990年12月9日,印发《哈尔滨市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市、区、县(市)财政
拨款事业单位增加编制5人以上,自筹经费单位增加编制10人以上的,由市编委审批;财政
拨款事业单位增加编制4人以下的,自筹经费开支的事业单位增加编制9人以下的,由市编委
办公室审批。
  1950—1990年市直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如表4—1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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