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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第十六篇 文化
木兰县建制前,文化落后,民间流传的文学艺术作品无人搜集整理,文化古迹缺乏管理。逢年过节或农闲时节,偶有江湖艺人走街串屯演唱扁担戏、蹦蹦戏(二人转)、大鼓书等。此间也有变戏法的(魔术)、耍大棚的(跑马戏)来县城小驻。
民国年间,平时极少有文化娱乐活动,只是每逢春节、元宵节,由商会出面组织群众开展娱乐活动。节日期间,尤其是夜晚,各商号门前张灯结彩,鞭炮齐鸣。大街上,扭秧歌、踩高跷、耍狮子、舞龙灯、扮"灯官"、"跑旱船"等活动一直到深夜,城内和城郊居民扶老携幼上街看秧歌观灯,十分热闹。
日伪统治时期,伪政权实行文化专制,宣传"王道乐土",黄色书籍泛滥。
1946年民主政府成立后,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文化事业得到了发展,相继设立了文化馆、图书馆、电影院、俱乐部,成立了文工团,发展了农村有线广播,组建了县、乡、村、屯四级文化网。在"百花齐放,酉家争鸣"的文艺方针指引下,文学、音乐、美术、戏剧、舞蹈等文学艺术得到了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的错误影响,文化管理机构被砸烂,"双百"方针被践踏,演职人员被揪斗,文化创作出现概念化,表演艺术出现形式化、脸谱化,"样板戏"独占舞台。一些人们喜闻乐见的传统剧目,被列为封、资、修加以批判。大量图书被封存,大量影片被禁映,群众文化生活单调乏味。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文化事业获得了恢复和发展,不但国营、集体的文化事业有了新气象,而且还兴办了个体文化室和图书室。文化工作开始出现了为"四化"建设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兴旺发达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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