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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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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篇 司法 武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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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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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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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国民政府中央设有司法部,地方不设司法行政机关。当时滨江县的司法行政由县知事兼理,主要掌管司法经费审定、司法官的考察、承审员及监狱官吏的任免、赏罚、司法监督等。1918年司法部命令,于3月1日在道外北五道街成立滨江地方审判厅和检察厅,从此司法行政归审判厅管理。1932年日军侵占东北后,设立哈尔滨特别市,司法行政权集中在中央司法部。
1949年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建立司法部,区没有设置司法行政机关。1953年道外东、西傅家区分别成立区人民法院后,在区法院内设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专管司法行政工作,主要任务是律师管理、民事调解组织管理、人民陪审员管理等。1984年3月区司法局成立,从此司法行政工作从法院分离出来。区司法局的主要职能是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工作,管理律师和公证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
1987年5月区级机构体制改革司法局升格为处级单位,局下设办公室、宣教科、基层指导科、"两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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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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