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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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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工商物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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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工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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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根据东北局《关于工商业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县成立了市场管理所,对商品质量、价格、集市市场、牲畜交易等进行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场管理部门被撤销,市场无人管理。1969年后,恢复了市场管理机构,但在极"左"思想干扰下,又管得过死,不仅一类农副产品全部统购,对二类农副产品的肉、蛋、禽等也一律不准上市。造成市场物资紧缺,城乡出现"黑市"。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开放、搞活方针指引下,市场出现了新的形势,全县形成了以国合商业为主,集体、个体、集市贸易共存的社会主义市场。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1979年县工商科扩大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任务是:企业登记管理,商标管理,合同管理,市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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