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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临街门市房比较紧张,一些承租临街公房的用户擅自与经商者达成协议,把公房腾出转租,充当"二房东",从中谋取高额的非法所得。
为了加强对公有房产的管理,维护房产法规,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市政府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结合哈尔滨市的具体情况,以哈政发(1986)150号文件发出了《关于清理整顿转租公有房产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转租者有两处以上住房,自住房(不含转租房)人均使用面积超过8平方米的转租户,要收回转租房的承租权;对转兑公房和出卖公房使用权的,一律取消承租权;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其它转租户,暂时保留承租权,追收转租户部分非法所得,对改变承租公房用途的自营户,经审查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9元标准,收取营业用房占用费。单位转租公房的,对能够独立使用或分割收回的,收回承租权;不便收回的,暂时保留承租权,由现营业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9元标准,收取营业用房占用费,不准转租单位再索取任何费用。对改变用途的原修理、理发、浴池、食杂等服务网点和文教、卫生、托幼用房限期恢复用途,转租拨用房产的,收回承租权,追收非法所得。
按照上述精神,1987年全市共清理"二房东"1 009户,按政策规定收回非法高价房租114.9万元;查清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1 464户,按政策规定增收租金104万元。在单位自管公房中,先后查处转租户39户,由产权单位收回非法高价房租5.48万元;清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338户,增收租金2.05万元。
在整顿转租公房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如何解决工商业者营业用房问题。《通知》中规定:①重点开发市区一、二类街面住宅和非营业用房,本着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发一般街道门市房,在合适街段,开发建设各具特色的商业街和集体、个体营业商场。②对经房产管理等部门批准开发的商业街和门市房,鼓励营业户出资、出房,按现行动迁安置标准给移地安置户增加10%使用面积的优惠待遇,或按此优惠条件互换承租权。如动迁户自行解决房屋动迁,在产权管理部门监理下,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50~80元标准,由营业户付给移地安置户一次性让房补偿费。对移地安置转租户参照此办法执行。对已作合理安置而拒不搬迁的转租户,由产权管理部门解除租赁关系,并收回全部非法所得;对已作合理安置拒不搬迁的非转租的动迁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9元的标准,收取营业用房闲置费。(乔培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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