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公安部和省志办关于入志的内容,须报送上一级领导机关审查之规定,我们结合编纂《哈尔滨市志 公安志》审阅了市属部分区、县(市)志公安篇和公安分局、公安局送审的公安专志。总的来看,这些志稿较好地反映了区、县(市)公安工作全貌,资料翔实,观点正确,特点突出,体例完善。个别之处还充实了"市公安志"的内容,我们获得了收益,但也发现一些不容忽况的倾向,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失密,政治观点有误等问题,应妥善解决,切实提高志书质量。
(一)篇目立题不当
某区公安志"打击刑事犯罪"一节,把犯罪类别性质(盗窃、抢劫、诈骗……)与犯罪形式手段(流窜作案、团伙作案……)混同,并立题作篇目。如盗窃有团伙作案,流窜犯也有抢劫案,也就是一例案件记入哪一目皆可,个性很不鲜明。某县公安志第九章立为剿匪,第十章立为肃清建军土匪。从内容上看,前者不仅仅是打家劫舍,也具有政治背景,而后者虽为政治土匪但也具有抢劫行为,二者基本相同,应合并归类。某县公安志下篇第十章立题为"外事",第二节立题为"外事管理"。"外事"含意大而广,把公安机关对外侨和出入境管理,称为"外事管理"不恰当。我们查阅几部外地"公安志",几乎无此立题。如《河北省志·公安志》、《无锡公安志》,《湖洲公安志》都立题为"出入境管理"。外国人较多的上海市,也未立"外事管理",而立题为"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第三章第六节是"镇反",第七节是"肃反",而第八节则是"双反",所记也是"镇反、肃反"内容,形成前后重复不集中。第五章"经济文化保卫",第六节"打击倒卖、套购外汇行为",所记内容是社会(而不是内部)不法分子扰乱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它与经济文化单位内部保卫工作,根本不能相提并论,应移入第六章第三节"打击经济犯罪"。
(二)行文不规范
在"镇反力运动期间,中共中央曾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即双十指示),而某区志"公安篇"在记述"镇反"部分中,却误写为"中共中央发布镇压反革命条例",很不严肃。某县公安志上篇消防部分,开头"清末、民国时期消防工作无据可查"这种答题式写法,使人阅后一无所获,属画蛇添足。第四章"刑事犯罪"写"土匪贼多","贼"是志书禁用的方言土语,如果是指土匪数量多,不能用"贼"来表述。再如"要煞住赌风,不仅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还必须从各级党政机关抓起才能奏效"、"十几年来,对失足青年帮教工作证实:这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实现长治久安的一项有效措施"、"保卫干部是同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作斗争、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保卫现代化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这些议论式记述,都不符合志书体例,某区公安志多处出现"采取如下措施或取得很大效果;一是、二是、三是……",这是总结式语言,面不是志书语言'志书语体为白话文,不宜用文言文或文白夹杂,而某县公安志多处出现"之乎者也……"一类的词,很不适当。
(三)史实有误
某县公安志下篇第三章第五节摧毁反动会道门组织"打击一贯道等反动会道门头子的过程中,按上级的指示精神……对道首的处理上'坚持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原则"。公安机关对反动道首的处理,从来就没有执行过"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方针政策。"一个不杀,大部不抓"是1943年毛泽东在延安纠正。抢救运动刀的错误时,针对绥德师范学校反奸斗争扩大化的问题,作出的重要批示。建国后,在内部"肃反力运动中,曾重提这一方针,它根本就不施用于对反动道首的处理,与事实有误。某区志"公安篇"记"中东铁路警察由中俄合办",沦陷时期该区警察署为"北满特别区警察管理处第四署",这都有误,不准确。据史料记载,1933年3月全市建立伪警察机构之始,该区就称警察署,隶属哈尔滨警察厅。1933年7月建立的北满特别区警务处,不叫警察管理处,其管辖区为张家湾、绥芬河、安达、满洲里等地,根本不辖哈尔滨地区。
(四)有违保密规定
根据国家公安部和市保密局、市志办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现设的机构、编制、专业警种、数量、武器装备和侦查手段、捕办人犯等数据不得编入志书。而某区公安志,某区志"公安篇"却将公安机关现设的机构和"镇反力、"禁毒"、"严打"中捕办的人犯具体数字如实记入。某县公安志在大事记中记述"建立枪支档案"竟公布枪支具体数字,并如实记述具体侦查手段,现行反革命案件和公安机关现设的全部机构名称,有违保密规定。为了保密,记述机构只能记直接接触群众、挂牌对外办公的单位。记述捕办人犯数字只能记笼统数、大约数。
(五)超越记述范围
公安志属专业志,不能扩大记述范围。某县公安志第一章"外事往来"将中日互访,属政府部门内容,也原原本本地记入"公安志"。某县公安志第十九章"保卫抗美援朝",大部内容是民政部门的工作。"三反、五反运动''是党委发动的政治运动,看不出公安机关的作为,不应记入"公安志"。
(六)政治观点不正确
某县公安志下篇第四章"治安行政管理"记"在大跃进时期,政法公安工作在实现'十无'(无反动会道门、无残反、无巫医神汉、无抢劫、盗窃、赌博、无火灾、交通事故……)县的战斗口号下,经过公安干警日夜奋战,社会治安达到了谍特肃清、残反挖净、盗窃敛迹……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实际这是违背历史事实的记述,是照抄照搬了历史档案。
中共中央十一屈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 "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高指标浮夸风为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公安工作大跃进是各条战线大跃进的一个侧面,提出"十无、几十无"是浮夸风在公安战线的反映,不切公安实际。实践证明,各地提出的"多少无"都未实现。该县当时是否真正达到"十无"应该认真考证研究,不能不加分析和鉴别,仅以当时文档资料为依据,把错误记为成绩。有的区志"公安篇"记述"通过组织治安联防和预防取得很大成效","有80%的居民委、85%的单位实现了'三无'(无案件、无犯罪、无火灾)"。这些记述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如果说若干个单位或居民委,经过努力预防了火灾发生,这是有可能的。但是无犯罪、无案件,那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如将这些容易使人疑惑的资料记入,势必产生不良后果。诚然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组织联防搞竞赛活动,都是行之有效的措施,的确取得了理想的效果,但不能文过其实,把成绩估计过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