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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民政》
 
 
第二篇 基层政权与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一章 基层政权
 
 
第一节 保  甲
 
 
  1924年,哈尔滨市的基层政权组织为保甲制。户设户长,10户为牌,设牌长,10牌为甲,
设甲长,5—10甲为保,设保长。保甲的主要任务是清查户口,监视居民言行,摊派与收缴
各种苛捐杂税,组织自卫团。
  东北沦陷时期,1933年12月22日,伪满当局公布《暂行保甲法》,规定“凡十户为一牌,
以一村或相当区域内之牌合为一甲,以警察署管辖内之甲合为一保……,经省长同意,还可
在警察署辖区内设两个以上的保。保、甲都设正副职,牌长为一人。”保和甲设自卫团。目
的在于强化日本侵略者对东北地区的统治,利用保甲法残害人民。据1935年12月伪市公署年
报统计,哈尔滨市共设12个保,297个甲,4907个牌,280个自卫团。
  1936年伪满当局发布《暂行街村制度》敕令。1937年10月23日和12月1日又先后发布了
《市街村自卫法》和《街制》、《村制》敕令,替代《暂行保甲法》,终止了保甲制。按照
《街制》《村制》规定,哈尔滨市城区设班、组,为基层政权组织,郊区设村公所,村下设
牌,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村设村长、助理员、司计、事务员等。强行向村民征捐征税,征
出荷粮,摊派劳工,广大村民灾难极为深重。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哈尔滨市由苏联红军实行军管,成立了地方临时治安维持会,
会长张廷阁。同年12月底,国民党政府派杨绰庵等“接收”大员,来哈尔滨接收政权。此时,
基层政权组织处于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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