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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哈尔滨市撤销区、街政府改设区公所后,由于机构过分缩减,大批区街干部精简,
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不能及时贯彻,居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不能及时解决,市、区各职能部
门便按自己工作的需要在街道建立了各种委员会,造成了组织机构繁多和多头领导、会议多、
表报多、群众干部兼职多的混乱现象。1950年,市政府针对上述情况,决定在街道建立居民
委员会,同年7月在东傅家区大新街、西傅家区纯化街、南岗区教堂街先行试点。试点证明,
居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适合大城市实际需要、群众赞同,便于组织发动群众参加公益事业
活动,解决了街道群众组织名目繁多、工作混乱的现象,起到了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作
用。居民委员会成立后,撤销了不必要的群众组织,保留了治安保卫、人民调解、文教卫生、
优抚等工作委员会,在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推动了街道工作的顺利开展。同年
8月大新街为完成“抗美援朝”的军服制作任务,需要组织絮行女工80人,在居民委员会的
组织与发动下超过了100人,顺利地完成了任务;教堂街为了完成防汛任务,需要动员民工
300人,由于发挥了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作用,结果出动了500人。
1953年为了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给即将召开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奠定基础,哈尔滨市
各城区经过试点后普遍建立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的居住情况,以400—500户为单位,由群
众民主选举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6—7人,组成居民委员会。由于委员在职职工多,缺
乏具体指导,组建的居委会多流于形式。1954年初西傅家区129个居民委员会824名委员中,
有60%是在职工人,忙于生产无力做居民委员会工作,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得不到及
时解决。市政府为改变这种状况,6—8月对居民委员会进行了整顿,妥善地解决了委员兼职
多、参加会议多的问题,使委员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居委会工作。
1954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后,哈尔滨市各区、街加强
了对居民委员会的指导,进一步明确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与任务,按照“人民城市人民管、
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城市居民服务。居民委员会干部,扎根
于群众之中,直接与群众见面,有利于进行社会教育和社会控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综合治
理。1955年,市政府在工厂、企业职工家属集聚区,普遍成立职工家属工作委员会和家属工
作办公室,家属委员会主任由工厂、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兼任,委员由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会同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使家属工作与街道工作融为一体,强化了
家属工作,增强了工厂企业与居民委员会之间的联系。1958年城市人民公社化后,由于在公
社或分社下设管理区,居民委员会已有名无实。1962年居民委员会工作又提到了日程,普遍
进行了整顿,但其作用远未充分发挥。
“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居民委员会干部被揪斗、打成“走资派”,居民委员会处于
瘫痪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了居民委员会工作。除把一些老主任、老组长请出来工作
外,还充实了一批热心居委会工作的积极分子,健全了居委会下设的治安保卫、人民调解、
社会福利、文教卫生、妇女等工作委员会,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组织居
民防特、防盗、防火、防治灾害事故,发动居民群众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协助公安部门进行
户政管理和对失足青少年进行帮教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民间纠纷,向居民进行法
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社会福利委员会负责兴办生产和服务事业,协
助政府搞好优抚、救济工作。文教卫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居民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开展爱国卫
生运动,保持市容整洁,保护公共设施。妇女工作委员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计划生育和
妇幼保健工作,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开展教育子女好、夫妻和睦好、邻里团结好、勤
俭节约好、计划生育好“五好”家庭活动。1983年,全市各居民委员会带领群众响应党和政
府的号召,积极投入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
环境美,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五讲四美三热爱”和创建文明单位、
文明楼(院)活动。全市共建文明楼(院)1万多个,涌现出“五好”家庭20多万个,由居
民组成的为孤寡老人送温暖包户服务组1900个,治安联防小组2340个,青少年帮教小组3000
多个。这支不为名、不为利、大小事都管的群众队伍,办事认真,不辞劳苦,分片包干,昼
夜服务,白天看门护院,夜间值班巡逻,增强了居民群众的安全感。同年3月,结合“全民
文明礼貌月”活动,开展了以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为核心的军民、警民、厂民共建文明单位、
文明街活动。
1985年2月,哈尔滨市民政局牵头,公安、司法、计划生育、爱卫会和妇联等有关部门
协调动作,开展了自身建设好、调解民间纠纷好、社会治安好、“四有”教育好、移风易俗
好、遵纪守法好、开展“五好”家庭好、计划生育好、清洁卫生好、为居民服务好“十好”
居民委员会活动。1986年1月9日,中共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召开“十好”居民委表彰大会,
有114个“十好”居民委、288名优秀居民委干部受到了表彰和奖励。同年,为了进一步加强
居委会工作,市政府对居民委员会进行整建。各区、街都先后成立了以区长、街道办事处主
任为组长的居民委员会整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5月13日,在道外区东莱街道办事处召
开现场会,推广了东莱街道办事处的整建工作经验。10月末,全市完成各居民委员会整建工
作。按照居民委员会管辖400—600户的原则,将原有的1994个居民委员会合并为1292个,选
出居委会正副委主任3890人。每个居民委员会由7—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
下设治安保卫、人民调解、民政福利、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工作委员会。在整建中修订了
以《居民公约》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统一制作了居民委员会牌子和公章,制定了委干部
退养办法。市财政拨款97万元,各区从区财政预算外收入和街道办事处事业费中拨出70多万
元,落实了委干部的生活补贴。委干部享受补贴面由每委1人增至3人,补贴金额每人每月平
均40元(1987年提高到47元)。对890名从事居委会工作15年以上的退岗委干部实行一次性
退养,平均每人发给退养金250元。对730名不符合退养条件的退岗委干部由街道发给纪念品。
同时,解决了一批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具体办法是,由住宅建设小区开发单位安排一定
的面积作为委办公用房;房产部门从自然腾出的住房中优先调剂;区街从原来上收的居民委
员会企业用房中解决;职工家属聚居区企业自行解决;区、街自筹资金建房。全年共解决委
办公用房468间,占全市居民委员会总数的36.2%。1988年末,市人民政府授予300个居民
委员会、46个单位、622名委干部为先进居民委员会、共建居民委员会先进单位、优秀居民
委员会干部的光荣称号。
1989年2月,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街道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居
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向居民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居民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动员群众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组织制定或修订《居民公约》,开展创建文明委组、文明楼
院、“五好”家庭和改革婚嫁丧葬陋习等活动;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开展便民服务活动;调
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做好优抚救济等工作;动员和组织居民搞好公共卫生
和预防、保健、计划生育工作;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意见和要求,办理本地区的其他公共
事务。还针对居民委员会干部来源不足,素质不高和后继无人的问题,采取从离、退休人员、
优秀待业青年中选拔和由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选拔相结合的办法,充实委干部队伍。1989
年,为了提高委干部的素质,市、区民政部门举办了委干部培训班,分期分批培训居民委员
会正、副主任4272人。
199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后,
哈尔滨市政府于1月9日发出《哈尔滨市宣传贯彻实施〈居委会组织法〉的通知》,并确定在
太平区三棵大街、道里区共乐街等街道进行宣传贯彻《居委会组织法》的试点工作。3月,
在全市开展《居委会组织法》宣传月活动,广泛深入宣传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居民委
员会的建立和选举产生委干部的办法以及居民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市政府领导
在《哈尔滨日报》上发表答记者问。电台、电视台进行了宣传报道。各区、县(市)和各街
道办事处利用标语、板报、有线广播、秧歌队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居民群众进行深入宣传。5
月17日,市政府召开贯彻《居委会组织法》共乐街道办事处试点工作现场会,总结、交流了
共乐街道办事处贯彻《居委会组织法》搞好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经验。9月,推广了太平
区三棵大街把党支部建在“委”上,加强党支部与居委会的“双向建设”的经验,印发了
《哈尔滨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全面依法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进行整章建制工作,
《哈尔滨日报》作了专题报道。年末,如期完成了全市居委会换届改选工作。按照《居委会
组织法》有关规定,全市共设置1639个居民委员会,31507个居民小组。管辖范围600—700
户的居委会占居委会总数的3/4,超过700户的占居委会总数的1/4。居民委员会成员根据
管辖范围设5—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3人,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
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等工作委员会(全市共有9597个居民委属各种工作委员会)。全市居民
选举居委会正、副委主任4394人,平均年龄49.4岁,在职人员占8.2%,离退休人员占
53.7%,待业青年占38.1%,党员占20.6%。大专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13.6%,初中文
化程度占44.9%,小学文化程度占36.7%。委干部补贴由人均月标准48.1元提高到50.26
元。全市有780个居委会解决了办公用房,占全市居委会总数48.5%。换届后选出新的居
委会,均重新修订了《居民公约》,制订3年任期目标和委干部岗位责任制以及妇女、计划
生育、优抚、卫生、绿化、治保调解等项工作制度。1990年,有13名委干部被市政府首次授
予“居民委员会工作标兵”光荣称号,有161个先进居民委员会和529名优秀委干部受到哈尔
滨市民政局的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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