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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民政》
 
 
第三篇 优抚安置
 
 
第二章 优待抚恤
 
 
第一节 群众优待
 
 
  根据“国家抚恤和群众优待相结合”的原则,哈尔滨市群众优待工作是由农民群众对家
居农村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进行物质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鼓励,是保
障优抚对象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优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1947年7月17日,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发布了《哈尔滨特别市军人家属暂行优待办法》,
规定:“军人家属有分配土地、房屋、器物和农贷等优先权,对无劳动力或劳动力少的,由
农会组织代耕,并优先将军属的土地种好”。按照这个成文法规,郊区农村对烈军属的土地
实行了代耕。采取的主要形式有:单户包干,即由烈军属自找代耕对象,包给一户代耕,代
耕费用由全村按劳力均摊;土地出租,以粮食代替租金的办法,由出租户(烈军属)和承租
户(代耕户)按比例分成,不足部分由村里按劳力分摊补齐;集体代耕,以每个劳力应承担
的代耕数,按劳力多少分配到生产小组,以生产小组为单位集体代耕。同时,实行了保证深
耕细作、保证多打粮食、保证不毁坏土地和优先送粪、优先耕、优先种、优先铲耥、优先收
割、优先打场“三保证”、“六优先”的优待办法。1950年改行以区统筹的烈军属分成七五,
代耕户分成二五“七五·二五”代耕包粮制,纠正了以村屯为单位代耕所造成的负担畸轻畸
重的现象,做到了军属、包耕户、政府“三满意”。1951年在香坊区柳树林村、朝阳村、义
发源村对38户享受包耕和助耕的烈军属生活进行了典型调查,结果经过代耕、助耕后,一般
都能维持日常生活,除吃、穿、烧、用外,尚有少量节余,基本上达到了当地群众的中等生
活水平。1954年末,哈尔滨市郊区共有烈军属2205户、10406人,土地4949.6公顷。其中享
受代耕的烈军属844户,占烈军属总户数的38.2%;代耕土地1437.8公顷,占烈军属土地
总面积的21%。
  1955年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对烈军属的优待办法由代耕制改为优待劳动日制。1956年
3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发出《为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对农村缺乏劳
动力的烈军属优待劳动日的指示〉的通知》,各农业生产合作社进一步完善了对烈军属优待
劳动日制度,保障了烈军属的生活。1957年,全市郊区农村有烈属664户、2863人,军属5981
户、27102人,其中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属75户,军属131户,二等以上残废军人18户,共
有224户、1008人,并实行了“春评、夏查、秋兑现”的制度,即在春季对优待户的优待劳
动日数和自做劳动日数进行评定;在夏季进行复查,纠正优待劳动日数偏低、自做劳动日数
偏高和优待面过宽、过窄等问题;在秋季抓年终分配落实、兑现。1960年在南岗奋斗、太平
人民公社的16个管理区进行了典型调查,全市各农村人民公社已有70%的管理区把优待劳动
日的工作落实到户。为了全面落实优待劳动日工作,普遍推行了“三联单”的工作方式,即
把评定的优待劳动日数和自做劳动日数通知优待户,保证秋季兑现,进一步促进了农村群众
优待政策的落实。为了保证优待劳动日的落实,还制定了民政助理参加公社年终分配领导小
组的制度,由民政助理把关,对于优待劳动日不落实的或未纳入秋收分配方案的生产大队不
予批准进行年终分配。同时按照优待对象的劳动力、家庭人口、家庭副业生产等情况,由队
委会提名、群众评议、大队审查,预评出第二年的优待对象和优待数量,填好“三联单”上
报公社批准后,张榜公布,发证到户。做到了“决分预评,一次完成”,使优待劳动日制度
化。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
推行,优待形式又发展为以优待金为主的优待办法。1983年哈尔滨市民政局批转了平房区平
房人民公社在“大包干”中落实好优待、供给、补助政策的经验。由生产队按照优待对象的
户数、人数的实际生活情况,从公益金中发给现款作为优待金;把近地、好地分给烈军属、
残废军人,由生产队负责包耕种、包铲耥、包打场。优待金的计算方法,以生产大队人均收
入为基数,扣除优待对象自做收入金额为优待金额。采取生产大队统筹的办法,年终一次性
付给。为了使义务兵安心服役,有利于巩固部队和征兵工作,对从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家属普
遍实行了优待。优待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一个强劳力全年收入的2/3计算。由农村人民公社
将优待“通知书”分别发给军人所在部队和军人家属。优待金待军人退伍回乡后一次性付给。
  1984年,政社分开后,优待金由乡人民代表大会定项限额提出预算,报县(区)人民政
府批准,由乡(镇)政府统筹一年一次发放到户,不再从集体提留中开支,解决了村与村之
间负担失衡和异地入伍的义务兵优待不易落实的问题,既便于管理,又保证了义务兵退伍回
乡后及时兑现、使用。1986年4月,市政府公布了《哈尔滨市优待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
伍军人办法》,对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由乡、镇统一确定金额,按乡、镇农村人口
均衡负担”。1987年,为了进一步完善优待金由乡统筹的工作,市民政局在呼兰县李家乡召
开了“哈尔滨市落实农村优待政策乡统筹现场会”,各区、县(市)民政局长、主管民政工
作的乡、镇长和民政助理30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后,全市62个乡、镇全面推行了李家乡优
待金统筹的做法。1990年,全市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的共计2230户,发放优待金117.72
万元,平均每户每年优待349元;受优待的残废军人、志愿兵家属、烈属615户,发放统筹优
待金19.55万元,平均每户每年3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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