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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民政》
 
 
第三篇 优抚安置
 
 
第二章 优待抚恤
 
 
第三节 定期定量补助
 
 
  解放以后,为了保障各类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病残或遭受意外
灾害的优抚对象,国家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的政策,对其经济生活给予了定期定量补助。
  1947年,哈尔滨市政府社会局制定了对贫困烈军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成人每月补助
高粱米15公斤、小孩10公斤,每户月补助木30公斤。1948年8月,市社会局对定期定量标
准做了调整,成人每月补助高粱米20公斤、小孩12.5公斤,每户月补助木50—75公斤。
每月由各区战勤股发放到户。这年全市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64户、254人,军属6595户、
27083人。共计补助高梁米449642.5公斤,木35585公斤,煤389吨。
  1956年,为了进一步做好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市民政局发出《关于调整贫困烈军属生活
补助与发放子女就学补助的通知》,对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和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对城区革命烈士(包括失踪军人)和志愿兵役制期间入伍的现役军人的直系亲属中无劳动力
或缺乏劳动力又无其它固定收入或收入难以维持生活的,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对因临时受灾
或疾病生活一时发生困难无力解决的,或因劳动力弱平时尚能维持生活一旦工作间断或换季
时发生困难无力解决的,可给予临时生活补助。经过核定,城区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
军属共有320户。由于大力组织烈军属中有劳动力的妇女参加街道或军属生产合作社生产,
自力更生,不坐吃国家的“补助饭”,比核定前减少179户。1957年市民政局根据黑龙江省
民政厅有关规定,对定期定量补助的标准进行了调整。一口人的(指孤老无依无靠单独生活
的)每月定期补助13—17元;两口人的每人每月补助10—18元;三口人的每人每月11元;三
口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每月增加补助费8元。冬季补助取暖费的,每户按一冬一吨半鸡西
煤的价格发给;补助衣服的,棉衣两年一套,单衣一年一套。对于贫困的烈军属子女(包括
未成年的弟妹)就学补助费:初小学生每学期补助6元,高小学生每学期补助10元,大、中
学学生优先享受人民助学金。无依无靠的烈士子弟除享受助学金外,其生活及文体费用不足
部分,由学校所在地区民政部门酌情予以补助。1958年,全市共支出补助费16万元,其中用
于城市贫困烈军属定期定量生活补助10.8万元,用于农村贫困烈军属临时生活补助5.2万
元。
  1963年,市民政局根据内务部的部署,对城市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作了统一规定:
孤老烈属、孤老病故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烈士、病故军人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
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已经失去劳动能力而子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
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生活有困难的退伍老红军;带病
回乡长期不能劳动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为定期定量补助对
象,由区街民政部门及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使其生活得到可靠保障。1981年,按照黑龙江
省民政厅的通知精神,对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再次进行了调整。孤老户一口人的每
人每月补助20元,二口人的每人每月18元,三口人以上的每人每月15—17元。对退伍老红军、
老抗联给予特殊照顾,每月补助25—45元,并在主、副食供应方面给予优厚照顾,每月增加
供应豆油0.5公斤,全部供应细粮,米面任选。1983年1月,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
的通知精神,又调整了部分孤老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对退伍老红军、老抗联一律在原补助
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孤老烈属和因公牺牲、病故的孤老军人家属,孤老复员
军人一律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5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
将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
金。同时,提高了定期抚恤标准,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30—35元,病故军
人家属每人每月25—30元;对“三属”中的孤老户在原享受抚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著
名烈士家属在享受抚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改为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共有835户、
893人,其中烈属757户、805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9户、11人,病故军人家属69户、77人。
全年共发放定期抚恤金17万元,保障了基本生活,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照顾。
  1986年,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要求,为了解
决年老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的温饱问题,对居住在城区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
每月补助30元,对居住在乡镇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补助15—20元。此外对孤老复员军人
每月还加发5元。是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共有2400人,占复员军人总数的
40%,共发放定期定量补助费112万元。
  1989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优抚对象调整抚恤标准的通知精神,对在乡复员军
人全部实行了定期定量补助,家居城市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由补助30元提高到50元;家居乡
镇的复员军人由20元提高到38元;家居农村的复员军人由15元提高到30元。是年,全市共有
7152名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补助面达到99.3%,全市共支出定期定量补助费138.7
万元。同年10月,根据民政部关于大城市抚恤补助标准可自行确定提高幅度的精神,哈尔
滨市对“三属”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家居哈尔滨市区的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每
人每月60元,病故军人家属55元;家居哈尔滨市郊区的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
月45元,病故军人家属40元;家居呼兰县、阿城市城镇的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
每月50—55元,病故军人家属40—50元;家居呼兰县、阿城市农村的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军
人家属每人每月40元,病故军人家属35元。
  调整后的“三属”抚恤标准比1985的抚恤标准平均每人月增加20元,提高幅度近一倍,
基本保证了优抚对象的生活需要。但随着市场价格的调整、生活指数的上升,优抚对象的抚
恤、补助标准尽管不断调整,仍然需要政府扶持参加生产,优抚对象的生活才能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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