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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民政》
 
 
第三篇 优抚安置
 
 
第二章 优待抚恤
 
 
第四节 解决复员军人生活困难
 
 
  自1958年起,市政府为了解决带病回乡复员军人慢性病医疗,在开展定对象、定病名、
定时间、定金额、定地点“五定”医疗的基础上,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法,对慢性疾
病进行了对症治疗。对病情较重的还举办了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进行集中治疗和休养。
  1960年7月,市外侨养老院腾出一部分住房建立了哈尔滨市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有
床位40张。院长由外侨养老院院长兼任,配备医护人员5人,管理员、炊事员各1人。同年10
月1日接收带病回乡复员军人住院治疗,医疗费和伙食费全部由政府供给。哈尔滨市管辖的
巴彦、木兰、五常、宾县、双城、呼兰等县也都先后建立了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共有床
位210张。在当地卫生部门的配合下,积极开展带病复员军人的慢性病治疗,使许多带病回
乡复员军人恢复了健康。1961年,市民政局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整顿复员军人慢性病疗
养院的通知精神,将哈尔滨市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并入五常县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称
哈尔滨市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院址设在五常县安家公社,接收哈尔滨市8个区和五常县
的病员治疗。1963年1月30日,市民政局根据内务部《关于复员军人疗养院当前存在问题的
通知》精神,报请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对哈尔滨地区复员军人疗养院进行整顿,撤销
了宾县、呼兰、双城、木兰4个县的疗养院,保留了哈尔滨和巴彦两个疗养院。市区、市郊
区和五常、宾县、呼兰、阿城、双城县的病员治疗,由哈尔滨市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承担;
巴彦、木兰、通河县的病员治疗,由巴彦县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承担。11月,哈尔滨市复
员军人疗养院由于地处偏僻,交通不便,医疗水平比较低,疑难病症难以解决等原因,又由
五常县迁回哈尔滨市内,在道外区马家船口重新建院,配备医生护士和行政工作人员18人,
先后接收140多名带病回乡复员军人入院治疗。1965年以后由于带病回乡复员军人健康情况
好转,带病回乡复员军人数量逐渐减少,市政府决定于同年10月5日撤销疗养院,对基本恢
复健康的病员安排其回乡进行分散治疗;对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病员转送黑龙江省复员军人
慢性病疗养院治疗。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和破坏,致使带病回
乡的老复员军人长期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粉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后,虽然优抚工作逐
渐得到恢复,但带病回乡复员军人仍然存在生活难、住房难和治病难“三难”问题。1988年,
市民政局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对全市8582名在乡老复员军人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生活上
存在困难的有3913人,占在乡复员军人总数的45%;住房存在困难的有3540人,占41%;疾
病治疗存在困难的有3252人,占37%。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哈尔滨市政府决定:对在乡老复员军人陈欠的口粮款、提留款、医
疗费给予减免,共减免陈欠款129万元;由市、区两级财政拨款199万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口粮全部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为了帮助解决住房难的问题,市政府采取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
分期分批解决;在资金筹集上,采取本人筹一点,集体帮一点,国家补一点;采取区、县
(市)同乡(镇)签订合同,建立干部包户、群众帮工、一包到底的办法进行解决。到1990年
末,先后支出建房款1068万元,其中国家补贴150万元,乡(镇)集体资助149万元,复员军
人个人筹集769万元。共为2940名在乡老复员军人修建、翻建住房11823间,占在乡老复员军
人住房困难总数的83%。
  为了帮助解决疾病医疗难的问题,在农村各乡、镇普遍建立了以乡(镇)卫生院为依托,
以合作医疗为主体的多种医疗制度,有22个乡(镇)建立了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
民政副乡(镇)长担任,加强了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疾病医疗工作的领导,按照“个人、集体
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办法筹集资金,实行门诊医疗包干,住院医疗根据不同情况按比例
分担,使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疾病都能得到及时治疗。与此同时,市郊各乡(镇)普遍实行医
疗费国家补助部分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5元标准拨款,由乡(镇)掌握使用。1990年,实际
拨款50万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58元。挂号费、门诊医疗费根据在乡老复员军人家庭经济情
况给予减免,缓解了在乡老复员军人“治病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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