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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民政》
 
 
第三篇 优抚安置
 
 
第三章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第一节 返籍安置
 
 
  解放战争时期,哈尔滨市复员退伍军人甚少,处于零星安排。1949年接收安置了400多
名复员军人。1950年6月,根据中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政务院颁布的《关于人民解放军
一九五○年的复员工作的决定》,接收安置了744名复员军人。1952年秋,成立哈尔滨市转
业建设委员会后,根据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确定的“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只准做好,
不准做坏”的原则,要求各工厂、企业、机关、学校“只许接收,不许退回”,当年接收安
置复员军人2808人,1953年接收安置1620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要求,
在接收后根据本人的政治情况、文化程度、工作能力、技术特长、身体状况等条件分配适当
工作。1954年和1955年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先后发布的《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和《关
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的决议》精神,对家居农村的复员军人,动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对家
居城市而参军前又无固定职业的复员军人,由政府分配工作;对参军前是职工、学生的,予
以复职、复学。两年里先后接收安置了3708名复员军人。其中1955年城市安排的1466名复员
军人中,分配到工厂、企业、机关、学校当职员的占26.6%,当工人的占40.3%,当营业
员的占4%,做医务工作、搞机械修理、当汽车司机的占24.7%,做警卫工作的占4.4%。
市民政局按照“安置一批、巩固一批”的原则,不断深入安置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帮助接收
单位解决复员军人在工资待遇、住房、婚姻等方面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以巩固安置
工作的成果。哈尔滨亚麻纺织厂、龙江电工厂、哈尔滨针织厂、哈尔滨市汽车公司、中国人
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哈尔滨市邮局等单位,采取签订“师徒合同”、“包教包学”或办
“短期训练班”的办法,帮助复员军人学习技术、学习业务,尽快适应工作需要。郊区光明、
新发、新成等农业生产合作社帮助复员军人学习农业生产技术,对身体较弱的复员军人在分
工分业上给予适当照顾,使其回乡后,安心农业生产,发挥积极作用。1957年,市政府召开
全市接收安置复员军人工作会议,奖励了一批接收安置复员军人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哈
尔滨亚麻厂先后安置409名复员军人,其中共产党员、共青团员307人,占75%;被提拔到党、
政、工、团领导岗位上的有80人,占19.6%。这个厂连续两次被省、市人民委员会授予安
置复员军人模范单位的光荣称号。
  1957年,哈尔滨市志愿兵的复员安置工作基本结束。从1959年起进入了义务兵退伍安置
阶段。撤销了转业建设委员会,建立了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办公室,由民政、劳动、公安、人武部门抽调干部组成,负责义务兵退伍安置的日常工作。
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后,每年都有新兵应征入伍,老兵退伍。随着城市征兵数量逐年增多,退
伍义务兵的安置任务也随之逐年加重。由开始时的五六百人,曾一度猛增到五六千人。为了
做好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处理义务兵暂行规定》要求,本着“从
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退伍军人进行了妥善安置。农村入伍的退伍军人原则上由社
队安排参加农业生产,对其中无依无靠的单身和病、残人员,尽量安排到社队企业,予以适
当照顾。城镇入伍的退伍军人,则由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与用人单位协商,采取多形式、
多渠道安排其就业,所需劳动指标,列入本年度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之内。对于其中的汽车
司机、卫生兵、修理工等技术兵,尽可能地安排到技术对口的单位从事技术工作,发挥其特
长。安置后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复工复职的退伍军人工资待遇与同期入厂的工
人工资大体相当;新就业的退伍军人,军龄算工龄,其工资待遇与同期入厂的工人相等。
  1967年“文化大革命”初期,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决定从农村入伍的部分退伍军人在哈
尔滨市大中型工厂、企业进行安置。这一决定给城市增加了负担,给城镇与农村退伍军人安
置工作造成了矛盾。1972年省革命委员会决定不再从农村抽调退伍军人安置到哈尔滨市各工
厂、企业。
  1976年,根据全国计划会议关于“各地区、各部门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必须严格控制
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新增加的职工应包括城镇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的大、
中专、技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必须安排的人员,均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职工年末人数和全年工资
总额之内”的规定,哈尔滨市开始实行由市计划、劳动部门统一下达城镇安置退伍军人劳动
工资计划指标,企事业单位在安置退伍军人时,无论统一分配,还是复工复职,一律在统一
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进行分配,不占用自然减员指标。在安置手续上,对分配工作的
退伍军人,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发“三联单”,各接收单位和银行凭《退伍军人分配
工作通知书》和《劳动工资计划结算单》分配工作、纳入工资计划;公安部门凭《退伍军人
落户通知书》办理落户手续;粮食部门凭《退伍军人落粮食关系通知书》办理粮食关系,使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走向了计划化、制度化。
  1980年,全国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会议确定,对回城镇的退伍军人实行“按系
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要求把“安置退伍军人,做为各部门各单位一项政治任务,
不得拒绝”。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退伍安置指标下达后,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会同
计划、劳动部门提出各单位、各系统包括中直、省属、地辖驻哈各单位的接收名额,经退伍
安置领导小组审定,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办理分配手续进行安置。分配任务的原则
是根据各单位、各系统现有工勤人员总数的3‰的比例分配;同时,适当考虑各单位的超员
程度和盈亏状况,酌情增减任务;对于在部队掌握了专业技术的人员,尽量对口安置;病残
退伍军人按比例适当搭配,接收单位不得留强去弱,并在工种安排上因人照顾,尽量就近安
置。
  1983年,哈尔滨市政府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
城镇退伍兵安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对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在贯彻“按系统分
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同时,针对有的战士不安心服役,中途退伍的情况,实行鼓励先进、
鞭策后进和区别对待的政策,对在部队表现一贯积极、立功受奖和超期服役的,分配工作时
尽量照顾本人志愿和专长,优先安置,接收单位定岗时,把他们当做骨干力量安排使用;对
在部队被判刑和开除军籍、除名的退伍义务兵,不再按退伍军人分配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
安心在部队服役,服役期不满一年,本人坚决要求退伍而被作为中途退伍处理的,按社会待
业人员对待;服役满一年以上,或服役中受部队警告以上处分的分配到集体单位安排工作。
同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退出
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并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
分配;本人申请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回乡之后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协助
解决。是年,哈尔滨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各单位、各部门对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本着“按
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基本上做到了及时安置,并鼓励了先进,鞭
策了后进,受到社会和部队的好评。1986年,本着“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
首先保证了生产第一线用人的需要,对有技术专长的退伍军人尽量安置在专业对口岗位上,
发挥他们的一技之长;对133名立功受奖人员采取优先分配的办法进行了安置。对从农村入
伍的退伍军人,各区县、乡镇按着军队开发的军地两用人才,视其专长进行安置,使他们成
为农村生产建设中的生力军。1987年,为了使退伍安置工作适应形势的需要,哈尔滨市政府
召开了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对退伍安置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哈尔滨轴承厂、哈尔滨市医
药局在会上介绍了在新形势下做好安置工作的经验,推动了安置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哈尔滨
市医药局、哈铁分局、黑龙江省邮电局除完成市政府分配的任务以外,还主动超额完成安置
任务。1988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出《关于改变征兵退伍时间的通
知》后,将1988年征兵时间由当年10—11月份改为翌年3—4月份进行,老兵退伍的时间也作
了相应改变。是年,哈尔滨市没有退伍军人接收安置任务。1989年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
退伍安置工作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农村青年担心应征入伍后影响家庭经济收入,退
伍后又不能进城安置工作,应征率下降;而城镇青年为了寻求到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
作,争先恐后应征入伍,城镇退伍军人逐年增多,占退伍军人总数的92%,农村退伍军人逐
年减少,占退伍军人总数的8%,给城镇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带来了新的压力。二是随着劳动、
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行,用工制度出现了新的变化,与现行退伍军人安置政策发生了矛盾,
增加了安置难度。三是经济出现滑坡,有的企业经济效益下降,许多企业怕增加工资总额,
影响经济效益,不愿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四是退伍军人的就业意识发生了变化,期望值过高,
不愿到工厂、企业当工人,统一分配后不去报到,等待机会找更为理想的工作,拖延了安置
工作的进度。针对上述情况,哈尔滨市政府在宣传落实国务院1989年颁布的《关于退伍义务
兵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过
程中,召开了全市各单位劳动工资处(科)长会议,在深入学习《条例》和《细则》的基础
上,研究制定了贯彻执行《条例》和《细则》的具体办法:扩大安置范围,从中直、省属和
市直企业扩大到区属企业,拓宽了安置渠道;允许退伍军人去集体所有制企业就业,保留全
民所有制的身份;倡导退伍军人自谋职业,保留一年的分配期限,如自谋职业不成,在保留
期内仍由安置部门分配工作;提倡没有接收任务的单位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同时允许退伍军
人自找接收单位,由安置部门开“三联单”进行安置,缓解了安置工作的难度,保证了退伍
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1980—1990年,全市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55816人,年均5000多人,
其中在城镇安置48093人,占86%;在农村包括农场安置7723人,占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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