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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民政》
 
 
第三篇 优抚安置
 
 
第三章 优待抚恤
 
 
第二节 变籍安置
 
 
  变籍安置也称易地安置,系指由甲地入伍的义务兵,在其退伍后因家庭发生变化需要到
乙地进行接收安置的一项变通办法,是党和政府对退伍军人关怀和照顾的一种具体体现。由
于此项工作是新的工作,又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所以,是在不断探索中进行的。
  1958年,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下达以后,哈尔滨市由接收安置复
员退伍的志愿兵,转入接收安置退伍的义务兵,基本上是按照国务院关于“从哪里来,回哪
里去”的原则进行的。从50年代末—60年代初,对于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因家庭搬迁异地或与
异地人结婚,在退伍后提出投靠直系亲属或配偶安置的越来越多。全国各地对这类问题处理
的办法不尽相同。哈尔滨市一直是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精神,针对退伍军人的实际困难
和要求,结合哈尔滨市的具体情况进行安置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父母迁居来哈尔滨市的或
超期服役与哈尔滨市城镇人口结婚的,退伍后要求来哈尔滨市投靠父母或配偶的,一般都在
经过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给予照顾,接收安置。1959—1965年共接收变籍来哈尔滨市安置的
退伍军人2000多人,绝大部分分配到工厂、企业工作。1966—196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
的干扰,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被撤销,退伍安置工作处于半停顿状态。1969年,市复员退
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重建后,外地退伍军人到哈尔滨市变籍安置工作才恢复正常。
  1970年,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决定,对原来从农村入伍的、服役期间其父母或配偶迁居
哈尔滨市城镇并已落户的,退伍后本人申请来哈安置的,可变籍接收去城镇进行安置;对原
来从外省、市、自治区入伍、服役期间其父母(包括被抚养的唯一直系亲属)或配偶迁居哈
尔滨市农村或城镇的,可变籍来哈尔滨市分别在市郊农村和城镇安置。按照上述规定,1970
—1974年,哈尔滨市共接收安置变籍来哈市的退伍军人910人。在变籍安置过程中,退伍军
人安置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核查工作,对于确实具备条件、符合政策的,都做到了妥善
安置,退伍军人及其家属都比较满意。但是,在工作过程中也发现有些规定不够完善。有些
农村籍入伍的退伍军人为了变籍来哈尔滨市安置,在服役期间千方百计到哈尔滨市寻偶,以
达到进城安置的目的,造成申请变籍来哈尔滨市安置的退伍军人越来越多,并出现了一些弄
虚作假的现象。
  1975年3月,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对变籍来哈尔滨市安置的条件做了新的规定。退伍军
人在服役期间全家迁移哈市并已落户的,可变籍来哈尔滨市安置;经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
准与哈尔滨市城镇职工结婚的,超期服役的义务兵,退伍时要求来哈尔滨市变籍安置的,可
变籍来哈尔滨市安置。实施后反映良好,但仍有个别农村入伍的退伍军人弄虚作假,以达到
进城变籍安置的目的。1976年3月,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针对易地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对易
地安置条件适当地进行了调整:凡从农村入伍的,一律回农村安置,不得进城变籍安置;家
居农村从城镇入伍的或家居农村与城市人口结婚的退伍军人也不能变籍来哈尔滨市安置,较
好地解决了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利用与城市人结婚而变籍进城安置问题。同时,把投靠父母变
籍安置的条款,改为“入伍前同居的直系亲属”。这些新的规定一直沿用到1978年春。在此
期间共接收易地来哈尔滨市变籍安置的退伍军人600多人。
  1978年,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对变籍政策再次做了调整,对家居农村、在服役期间与哈
尔滨市城镇职工结婚的外省、市、自治区的退伍军人,可在其配偶居住地就近的市郊区农业
生产队或农、牧场变籍安置。既控制了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又照顾了易地退伍军人的实际困
难。从1978年末—1980年末,按照新的规定,共接收变籍安置退伍军人520人。
  1981年,哈尔滨市政府根据《黑龙江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会议纪
要》精神,对于变籍来哈尔滨市安置的退伍军人采取了严加控制的措施。对少数从农村入伍
服役期满8年以上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与哈尔滨市城镇人口结婚、退伍时要求进城投奔其
配偶的,可变籍来哈尔滨市照顾接收安置;对从农村入伍要求到哈尔滨市城镇投奔其父母
(含唯一直系亲属)的退伍军人,如果其父母确属在其服役期间迁居哈尔滨市城镇并已落户的,
可变籍在哈尔滨市城镇安置;对外省、市、自治区籍的城镇入伍的退伍军人,申请变籍来哈
尔滨市安置,需报请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后,再接收安置。按照新的规定,从1981—
1987年,共接收变籍来哈尔滨市安置的退伍军人780人。其中:因家庭变迁投靠父母进城安
置的有561人;服役期满8年以上投靠配偶进城安置的67人;从农村入伍投靠配偶在市郊区农、
林、牧、渔场安置的120人,安置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32人。
  1987年7月,市政府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把安置退伍军人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的指示精神,
决定对于在服役期间结婚的退伍义务兵,不论是从城镇,还是从农村入伍的,不论中途退役
还是超期服役的,退伍后一律回原入伍所在地进行安置,不得变籍来哈尔滨市安置;服役期
间其父母迁居哈尔滨市城镇和农村的,可变籍来哈尔滨分别在城镇或农村进行安置;对服役
期满13年以上的志愿兵,申请投靠其配偶,易地来哈尔滨安置的,可变籍来哈尔滨市安置。
根据上述新的规定,变籍来哈尔滨市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呈下降趋势,1989—1990年共接收
变籍来哈尔滨市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262人,其中投靠父母的义务兵退伍军人123人,投靠配
偶的志愿兵复员退伍军人139人,使变籍安置工作走上了新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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