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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民政》
 
 
第一篇 机构、团体与民政会议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民政机构
 
 
第一节 清末、民国时期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在傅家店(现道外区)设置的滨江关道(系属吉林
将军派驻机构)设内务科,办理民政事务。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中东铁路管理局将哈尔滨道里、南岗部分地区划归沙俄控制
的哈尔滨自治公议会管辖,自治公议会管理该地区的民政事宜。
  宣统元年(1909年),滨江厅江防同知改为滨江厅分防同知,设内务科,主管民政工作。
  1913年裁滨江厅分防同知,设滨江县,隶属吉林省管辖,设知事科,负责管理赈灾、救
济等民政事宜。
  1920年隶属黑龙江省管辖的马家船口市政局设总务、警备等科,分管民政工作。
  1921年辖香坊、顾乡、正阳河、沙曼屯、马家沟地区的东省特别区哈尔滨市政管理局设
第三科,为民政机构。
  1926年3月,哈尔滨自治公议会解散,设立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辖现道里、南岗部分
地区。下设社会科,掌管户口调查、人事登记及选举,育幼养老、济贫救灾,粮食储备及调
节,农工事业改良及保护,劳工行政,合作社及互助事业组织及指导,风俗改良等民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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