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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村贫困户的救济,主要是靠邻里互助、亲友相帮。农业合
作化以后,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央1956年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
精神决定:因家庭主要劳动力常年患病或死亡,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本人无力自行解决者;
家庭人口多、劳力少或弱,收入不足以维持全家最低生活,无其他生活来源者,可定为贫困
户,由集体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经费由公益金中支出,遇有自然灾害,或集体无力全部解
决时,由国家拨款救济。贫困户的评定方法,由农业社领导提名、社员民主评议、报乡批准,
张榜公布。一年一评,并做到春评定,夏复查,秋兑现。
1957年,哈尔滨市郊区开始落实救济政策。当年共救济了1994户、9061人,支出救济款
5.6万元。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以后,由于大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农村贫困户的矛
盾被暂时掩盖起来。1959—1961年暂时困难时期,农村贫困户日益增多,救济工作量越来越
大;救济项目越来越多,不仅救济口粮、衣被,对因营养不良而引起的浮肿、妇女闭经、子
宫脱垂和小儿营养不良等症也给予医疗救济,平均每年支出救济款6—8万元;救济近3000户
次、1.2万多人次。1962年市郊区共评定出贫困户900多户、3600多人。生产队积极为贫困
户安排活计,尽量使贫困户长年有活干、多挣工分。对自做工分收入不能维持最低生活的贫
困户,由集体给予补助。此外政府每年还要拨出一部分救济款,用以解决贫困户过冬衣被、
取暖、修房、治病等困难。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帮助其购买猪、牛、羊、家禽等,搞家
庭副业生产,增加收入。通过集体补助和国家救济,贫困户一般都能维持基本生活。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救济工作受到冲击,救济政策的贯彻受到干扰,直到1973年
以后才逐渐得到恢复。
1979年贫困户重新进行评定。哈尔滨市郊区共评定出贫困户1495户、8211人,占农业总
户数的2.3%,其中享受集体补助工分的1131户、6241人,自做工分342万个,集体补助工
分96万多个。在落实补助政策的同时,为了解决贫困户的住房维修、疾病医疗、冬令救济等
问题,国家拨款97800元,为410户贫困户维修房屋978间;为1100户贫困户救济棉衣4500件、
棉被790床;为257户贫困户购置了炊具、炕席和治疗疾病。此外,还拨款3804元,支持贫困
户搞副业生产。生产队因人因地制宜地安排农活,尽量使贫困户有活干、多挣工分;多数生
产队都把喂马、喂猪、看地、看场院、看树、赶车、当保管员、出纳员等活安排给贫困户。
有些乡镇还积极安排贫困户子女到生产大队或乡镇企业劳动;动员生产队减免贫困户的欠款,
全郊区共免去83户贫困户的欠款3.9万元;还免去592名贫困户子女的学杂费,保证了贫困
户子女不因贫困而失学。生产队建立了一批包户组,对痴呆傻、病残弱等贫困户包户服务。
通过这些措施,当年使占郊区贫困户总数30%的458户贫困户摆脱了贫困。其他贫困户多数
做到当年收支平衡,过上了温饱生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贫困户的救济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从单纯发钱发物
救济转向扶植发展生产、走勤劳致富道路,只是14.6%的因呆傻、残疾或长期患病而无力
从事生产的定型户,单纯享受集体补助和国家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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