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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哈尔滨市的广大劳动人民由于长期遭受军阀、帝俄和日本侵略者的残酷统治和
压榨,生活极端贫困。解放初,大批失业工人、灾难民、城市贫民、游民乞丐和无家可归、
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人员在社会上游荡。为了尽快解决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这些
问题,政府一面动员资遣流入城市的灾难民回乡生产,减轻城市负担;一面开展以工代赈,
解决大批失业工人吃饭问题。同时接收改造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慈善团体,成立了哈尔滨市
社会事业协会,对社会上的孤老残幼、游民乞丐等人员进行收容安置,对过往求救人员和城
市贫民给予救济。到1952年,政府先后发放以工代赈高粱米5200万公斤,折款2.5亿元(东
北币),收容安置孤老残幼、流浪乞讨人员6500多人。旧社会遗留的一些亟待处理的问题初
步得到解决,对于安定社会、支援解放战争和国民经济恢复,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1953年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南厂北迁,哈尔滨市的劳动就业门路拓宽,部分失
业工人得到就业。而在社会上还仍出现一些缺乏劳动能力的孤老残幼人员,以及人口多劳动
力少或遭遇不幸事故的困难户,加之“三反”、“五反”运动以后,全市有2500多家违法的
私人工商业,一度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失业人员达1.5万多人,城市社会救济工作任务仍
很繁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为了做好城市救济工作,并使这项工作形成经常化、制度化,于
1954年制定了《哈尔滨市城市救济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城市社会救
济对象是:失去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人员;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或
丧失家庭主要劳动力的贫困户;无生活出路又无亲友资助的犯罪者家属;长期失业造成生活
困难者;因天灾人祸、疾病死亡造成生活困难或人口多收入少难以维持最低生活的城市贫民;
临时过往求救的受灾农民。救济形式分为定期(长期)救济和临时救济两种。救济标准为:
定期救济一口人8元,两口人14元,三口人19元,三口人以上者每增加一人递增救济款4元,
以维持生活。对于过冬取暖和服装换季,另有冬令救济,取暖救济每户每年10—15元,服装
救济缺啥补啥,冬服每套不超过13元,夏服每套不超过5元。此外,对疾病医疗和丧葬有困
难的,酌情给予救济。1953—1956年,平均每年救济3000多户,政府共支出救济款120多万
元。这个时期的社会救济工作,对贯彻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实现社会主义改造,起到了
积极配合作用。
此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提出的“生产自救”方针,先后组织了15个贫民生产
自救小组,做为解决贫困户生活困难的一种途径。到1957年末,全市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已发
展到32个,参加生产人数达1900多人,年总产值180多万元,利润21万元。每人平均月工资
30元,最高60元,最低15元。同年,还组织部分救济户和临时救济户1300多人从事卖冰棍、
收拾菜窖、晒草炭等季节性劳动,使救济户从3000多户下降到1700户。1958年哈尔滨市民政
局提出“大办社会福利生产,实现城市无贫民”的口号后,全市各区、街的贫民生产单位由
原来的32个增加到270多个,参加生产人数由1900多人增加到5000多人。各级民政部门还动
员社会贫困户1668人参加街道民办工厂劳动。城市救济户数由年初1700多户下降到432户、
1300多人,全年社会救济费下降到14万元。
1960年以后,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一些工厂企业关停并转,社会救济户又逐渐增多,到
1961年全市救济户上升到1200多户、4200多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机构被“砸烂”,
民政干部“靠边站”,贫民生产无人管,到1972年,城市救济户上升到1600多户、4700多人。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逐渐恢复。城市社会救济工作
认真贯彻“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方针,积极帮助有一
定劳动能力的救济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减少社会救济。经过各区、街的积极努力,千
方百计安排救济对象参加各种形式的生产自救,及时帮助其成年子女就业,尽量使其增加收
入,解决生活困难。1978年,城市救济户下降到730户、1707人。1978年以后,对丧失劳动
能力的社会孤老户,除国家救济外,还广泛开展了社会服务。各街道都把照顾好孤老救济户
日常生活,列为街道的日常工作,发动居民委、组,指定专人帮助孤寡老人买粮买柴、担水
做饭、打扫房屋、拆洗缝补等,尽量解除孤寡老人日常生活的后顾之忧。有的街道还办起了
小型敬老院,对部分孤寡老人集中供养。道外区孤寡老人王凤鸣说:“我活了106岁,经历
了几个朝代,哪个也没有今天的社会好”。
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孤寡老人的日
常生活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哈尔滨市各级政府为了安排好孤寡老人的生活,组织发动煤
炭、粮食、商业、服务、医院、学校、房产等部门和居民委、组,采取包送粮油、蔬菜、煤
、包拆洗缝补、包打扫卫生、包疾病护理和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服务对象“六包
四固定”办法,成立大批“贴心人小组”、“送温暖小组”为孤老户进行无偿服务,使那些
老而无依的孤寡老人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颐养天年。
1985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贫困户逐年减少,
救济标准逐渐提高。除由各级社会福利院、养老院集中供养的孤老残幼人员外,分散供养的
孤老残幼人员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贫困户共有600多户,1100多人,约占城市总户数的1‰,城
市人口总数的51‰о。其中孤老户占48.4%,人口多、劳力少或主要劳力患病户占47.1%,
犯罪家属救济户占4.5%。年救济款24万多元,人均月救济18.18元。1986年社会救济总人
数1151人,年救济款27.1万元,人均月救济19.6元。1987年社会救济总人数1147人,年救
济款25.7万元,人均月救济18.67元。1988年社会救济总人数1012人,年救济款34.8万元,
人均月救济30.54元。1989年10月4日,市民政局、财政局下发了哈民财字〔1989〕26号文
件,对哈尔滨市城镇社会救济对象的定期定量救济标准做出了新的规定:每户1口人的每月
45元,每户2口人的每人每月39元,每户3口人的每人每月35元,每户3口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
加发31元。1989年全市先后被定为社会救济对象的有974人,年救济款35.7万元。1990年全
市先后被定为社会救济对象的有963人,年救济款47.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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