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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民政》
 
 
第四篇 救灾救济
 
 
第三章 城市救济
 
 
第二节 精简退职职工救济
 
 
  60年代初,国民经济出现暂时困难,国家进行国民经济调整,一批职工被精简退职回乡
参加农业生产或在城市自谋职业。其中有一部分是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的,在生产、生活中
遇到很多困难。为了帮助退职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国务院于1965年发出了国字224号文件,
决定对这部分人按其原工资的40%进行救济。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市民政局经过审查核实,
对应享受原工资40%救济待遇的218名退职职工进行了救济,每年支出救济款6万多元。到70
年代,救济人数为228人,每年支出救济款7万元。1984年经过普查,对漏办救济手续的进行
了补办。1985年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简退职职工达到448人,全年支出救济款16.8万多
元。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还决定从1986年1月1日起,对家居农村的每月加发15元,
家居城镇的每月加发20元。此外,每人每月还加发医疗费2元。对不享受救济的家居农村的
精简职工,每人每月由原单位发给生活补助费5元。原单位撤销或企业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
部门负责。1986年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简退职职工为1913人,全年支出救济款63.5万
元;1987年为1872人,支出救济款70.6万元;1988年为1883人,支出救济款73.7万元。
  1989年10月4日,哈尔滨市民政局、财政局下发哈发财字〔1989〕26号文件,对家居城
镇享受40%救济的精简退职职工,每人每月加发18元,由单位定补的每人每月加发17元;家
居农村享受40%救济的,每人每月加发16元,由单位定补的每人每月加发15元。对不具备享
受40%救济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精简退职职工,生活确有困难的,可按月标准10—15元
给予本人生活救济。是年全市享受40%救济的精简退职职工为1863人,全年支出救济款81.6
万元;1990年为1864人,支出救济款115万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精简退职职工的关怀和照
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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