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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民政》
 
 
第四篇 救灾救济
 
 
第三章 城市救济
 
 
第三节 外侨救济
 
 
  哈尔滨解放时,有苏联、日本、朝鲜和欧美等国侨民10万多人,其中以苏联侨民人数居
多。苏联侨民困难户的救济工作由哈尔滨苏联侨民会及所辖的救济机构负责。1955年经苏联
驻华使馆与中国政府协商,将哈尔滨市苏侨(含波兰)等东欧国家和无国籍侨民的社会救济
移交中国当地政府管理。同年9月,中国政府本着国际主义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接管了
居住在哈尔滨的苏侨社会救济,接管救济户373户,其中老弱病残户占72%,失业或人口多
维持不了生活的贫困户占28%。救济标准:1户1口人的每月14元,2口人的每月24元,3口人
的每月32元,3口人以上的每加1人加8元。
  50年代末—60年代初,哈尔滨市苏侨大批离境,外侨救济人数锐减。60年代,苏侨社会
救济户下降到70户左右,每年支出救济款2.3万元。到70年代,全市外侨救济户为51户,其
中苏侨救济户下降为33户,新增加朝鲜侨民救济户12户,日本侨民救济户6户,每年支出救
济款1.6万元。到80年代,全市外侨救济户为23户,其中欧侨18户、朝侨4户、日侨1户,每
年支出救济款1万多元。外侨救济原由民政局委托外侨养老院统一办理,1981年下放到各区
街道办事处负责。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救济标准几经调整,到1985年,单独1人生活的,每月救济30元,
2口人45元,3口人53元,3口人以上61元。此外,还代办了中东铁路局年老、伤残离职员工
救济。1952年12月25日,中苏联合委员会商定,对1949年4月1日辞退的中东铁路或中长路工
作的年老或伤残苏联员工,由中国铁道部按其生活状况拨款救济,劳动部门代发。享受救济
人数为607人。1957年后,移交民政部门办理,救济人数为112人,其中在哈尔滨市居住的98
人,在黑龙江省内各县的6人,在外省的8人。救济标准分一、二等。一等每月救济18元,二
等每月救济10元,只救济本人。1979年末,中国铁道部通知停发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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