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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民政》
 
 
第五篇 社会福利
 
 
 
 
第五篇 社会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民政部门所负责的社会福利工作,主要包括兴办社会福利
事业和发展社会福利生产两大方面内容,是为解决社会上有困难的社会成员的生产、生活而
设置的。
  解放前哈尔滨的社会福利事业,多是由外国教会和中外“慈善团体”所办,“官办”的
寥寥无几,虽然名称各异,但基本上都是殖民主义、封建制度与封建迷信相结合的产物,其
办学、施医、施棺、施粥等慈善行为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
  解放后,人民政府接收改造了旧社会的中外“慈善”团体,同时新办一些社会福利事业
单位,发展社会福利生产,开展社区服务,为社会上有困难的社会成员的生产、生活提供了
保障,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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