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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标志的设置是地名工作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而且也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解放后,哈尔滨市的城市街牌、门牌设置一直由公安部门管理。1980年成立地名管理机构以后,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市区的街牌、门牌设置由公安部门负责;道路立式标志牌的设置由市政部门负责;公路牌的设置由交通部门负责;农村村、屯牌和乡镇牌设置由乡、镇政府负责;风景区、点和各企、事业单位自有生活区的地名标志由主管单位负责实施。
1984年9月,根据黑龙江省地名委员会的指示,为推广使用标准地名,方便群众和各方面的工作,哈尔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农村居民点设置屯牌、路牌,在自然屯、农牧场、园艺场出入口和公路、乡路岔口处设置标牌。标牌名称必须是地名普查以后所确定的标准名称,不准使用俗名或别名。标牌应选用金属、石料或其它结实耐用的材料制作。屯、场、公路的标牌样式、规格和设置由各区、县政府统一确定,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所需经费由乡(镇)村公益金中支出,或由群众集资筹建。太平区人民政府于1984年11月—1985年3月,首先在民主乡43个自然屯设置了屯标牌。
1986年,哈尔滨市地名办公室会同市政局道桥管理处,开始在市区主要街道设置立式地名标牌。截止1990年,在市区中央大街,尚志大街,友谊路,靖宇街,中山路,东、西大直街,公滨路,哈平路,红旗大街,进乡街,南直路等38条一、二类街道设立式地名标牌504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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