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市志  
 
 
《哈尔滨市志 民政》
 
 
第六篇 行政管理
 
 
第三章 婚姻管理
 
 
第一节 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哈尔滨市婚姻登记工作,一直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先后公布的两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在程序上,坚持申请、审查、登记3个环节,逐步地把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纳入国家法律轨道。
    结婚登记,50-60年代平均每年准予登记结婚的有11 000多对;70年代由于人口增长,平均每年准予登记结婚的有16 000对,其中1 974年6 774对,1975年8 002对,1976年11 764对,1977年17 994对,1978年17 245对,1979年23 853对;80年代,由于进入婚龄的青年大幅度增加,申请登记结婚的人数增长幅度较大,平均每年准予结婚的有43 556对(不含呼兰、阿城),其中1980年43 230对,1981年48 966对,1982年53 052对,1983年36 255对,1984年42 664对,1985年43 432对,1986年45 131对,1987年46 633对,1988年45 036对,1989年43 689对,1990年42 026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1950年公布第一部《婚姻法》以来到1990年,市内7个区经各级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共计83万多对。
    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婚姻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不予批准登记结婚的在50年代居多,60年代后,随着《婚姻法》宣传工作的深入,人民群众觉悟逐步提高和法制观念的增强,不按《婚姻法》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逐渐减少。1984年在42 866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中,经审查不符合结婚登记规定条件未予批准登记结婚的仅有202对。
    1986年以来,为了进一步做好结婚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审查、登记的全部程序。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凭证、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结婚时,还须持有离婚证,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并要填写结婚申请书。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时,加强了《婚姻法》的宣传讲解工作,把婚姻法中关于结婚和禁止结婚的规定,当面向申请人双方讲解清楚。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结婚当事人的申请后,对申请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全面进行审查,查明申请人双方是否完全自愿,是否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有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疾病等。经过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作为合法婚姻的依据,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987年5月11日,市民政局、卫生局为了提高结婚登记的工作质量,联合发出了《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在全市建立了8个婚前健康检查站,开展了婚前健康检查工作。10月,市民政局和市卫生局对道外、道里、香坊区的婚前检查站的工作进行了联合检查,婚前健康检查站基本上做到了设备齐全、医生合格、检查认真、严肃、热情、保密,并对婚检当事人进行生理卫生、婚姻生活等方面的卫生知识教育。1990年7月1日,市民政局还制定了目标责任制和婚姻登记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制度,登记工作要做到不错、不漏、不走后门和挂牌服务,工作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草率、不拖延、不徇私舞弊,使婚姻登记工作走向了规范化。
    在受理少数民族与汉族人结婚登记时,先要询问当事人双方是否已征得双方家长特别是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同意,并认真地进行审查,发现问题,暂缓登记。
    离婚登记,对当事人双方申请自愿离婚的,登记机关本着慎重的态度,首先进行调解,对具有正当理由经调解无效的,登记机关准予离婚,并发给离婚证书。1973-1990年,全市各登记机关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共有18 246件(不含辖县(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有14 980件;经调解重归于好的有1 989件;因子女、财产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转法院处理的有1 277件。在14 980件准予离婚的案件中,1973年182件,1974年197件,1975年210件,1976年214件,1977年237件,1978年241件,1979年282件,1980年224件,1981年493件,1982年679件,1983年784件,1984年618件,1985年887件,1986年1 204件,1987年1 368件,1988年2 928件,1989年2 202件,1990年2 031件。造成离婚的原因:因封建思想和封建礼教旧习俗而造成的占离婚登记总数的20.6%;因婚前基础不牢,草率结婚后而分离的占19.3%;因家庭经济纠纷而引起的占17.1%;因情趣、志向不合而引起的占11%;因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占23%;因生理缺陷或一方违法而造成的占9%。
    复婚登记,1973-1990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复婚的共有4 663对(不含辖县(市))。其中1973年92对,1974年114对,1975年116对,1976年118对,1977年218对,1978年214对,1979年211对,1980年92对,1981年128对,1982年292对,1983年252对,1984年300对,1985年205对,1986年159对,1987年328对,1988年301对,1989年883对,1990年640对,呈上升趋势。
    涉外婚姻登记,中外通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均属涉外婚姻。哈尔滨市的涉外婚姻登记工作,按照民政部1983年颁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颁布实施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由市民政局直接办理。按照同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松花江地区的涉外婚姻登记也由哈尔滨市民政局办理。1973-1990年,哈尔滨市民政局共办理442对涉及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人同中国公民申请结婚登记和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通婚的涉外婚姻登记手续。其中1973年4对,1974年6对,1975年8对,1976年10对,1977年12对,1978年14对,1979年8对,1980年6对,1981年8对,1982年12对,1983年11对,1984年14对,1985年39对,1986年39对,1987年31对,1988年43对,1989年64对,1990年113对。在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中,中国女公民外嫁占91.2%;来华择偶的人中,华侨占44%,外国人占38%,港澳同胞占18%;外国人主要来自日本、美国、加拿大、朝鲜等国家,并以中下层职员、工人居多。
    近几年来中外通婚呈逐渐增多的趋势,其原因: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增加了外国人或港澳同胞同中国内地异性公民交往的机会,创造了通婚条件;通过亲友媒介交往而通婚;侨居日本的华侨、回国的日本遗孤,留恋中国的民情习俗而到中国内地来择偶;为了创造出国条件而与外国人或港澳同胞结婚;少数人为了金钱、享受而与外国人或港澳同胞结婚。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