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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民政》
 
 
第六篇 行政管理
 
 
第三章 婚姻管理
 
 
第三节 治理违法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以来,哈尔滨市由于宣传教育工作深入人心,司法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严格把关,买卖包办婚姻日趋减少,重婚纳妾的现象基本杜绝。但不经履行申请登记手续非法同居和不足法定婚龄非法结婚的违法婚姻还时有发生。在农村,不足法定婚龄而非法结婚的违法婚姻呈上升趋势。1987年在哈尔滨市郊区和呼兰县4个乡、镇抽样调查,不足法定年龄而非法结婚的违法婚姻占青年男女初婚总人数的30%以上,占违法婚姻总数的70%,严重地损害了青年男女的身心健康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造成此类违法婚姻的主要原因是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工作有所放松,青年男女及其双方家长法制观念不强;“早结婚、早有子女早得济”的陈旧观念还有一定的市场,子女尚未成年,其父母就急于为其寻偶配婚;在青少年中进行正确恋爱观的宣传教育不够,受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而早恋,非法成婚;公安户籍管理机关和婚姻登记机关的个别工作人员执法不严,个别乡(镇)村(屯)党政领导以身作则不够;法制不够完善,制裁措施不利,联产承包后,有些农民把早结婚增加壮劳力做为致富的一种途径。    
    1988年7月1日,哈尔滨市民政局、司法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妇联等部门为了制止不足法定婚龄违法婚姻的蔓延,联合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严禁违法婚姻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市)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以违法婚姻为重点,进行一次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大检查,把依法治理违法婚姻摆上日程,加强领导,认真清理;在农村要把治理违法婚姻纳入村规民约,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同时在全市推广太平区在治理违法婚姻中,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自治作用的经验,各区、县(市)普遍地对违法婚姻进行了综合治理。1989年9月22日,市民政局召开"婚姻管理与依法治理违法婚姻研讨会”,交流论文22篇,从理论上阐述了加强婚姻管理的重要性,分析了违法婚姻的成因,提出治理对策,为治理违法婚姻起到了导向作用。
    1990年4月,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40周年和第二部《婚姻法》实施10周年,哈尔滨市政府在全市开展了宣传贯彻《婚姻法》,依法治理违法婚姻的宣传月活动,全市设宣传站、咨询站100余处,出动宣传车100余辆,印发各种宣传资料30多万份;并在主要街道悬挂彩旗、标语、敲锣打鼓、演活报剧、扭秧歌进行广泛宣传。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各区、县(市)狠抓了依法治理,做到"七把关",即民政部门严格把好婚姻登记关,计划生育部门把好早婚早育关,土地管理部门把好土地分配关,共青团组织严格入团条件把好青年男女入团关,司法部门把好执法关,公安部门把好落户关,妇联加强对未婚女青年的法制教育工作把好婚恋关。经3个月的清查治理,共清查处理违法婚姻1 000余件,对不经履行登记手续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按照黑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罚款补登;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罚款后令其分居。截止1990年末,全市基本上刹住了不履行登记手续而非法同居和不足法定婚龄非法结婚的违法婚姻的滋生和蔓延。动力区黎明乡、南岗区跃进乡、太平区团结乡和阿城市岳沟村等无一例违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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