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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档案是婚姻当事人履行法律手续的凭证,是婚姻工作历史资料的积累。为了加强婚姻档案的管理,1986年8月10日,市民政局发出《关于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婚姻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责任机关、责任人,以及编号、装订造册和保管年限,还规定了档案保管部门和管理机关,理顺了关系。8月31日,市民政局转发了动力区民政局《关于清理婚姻档案的工作方案》,各区、县(市)在民政局的直接领导下,以各婚姻登记机关为依托,对历年的婚姻档案进行了清理。11月18日,市民政局通报了各区、县(市)清理婚姻档案的进展情况。截止11月末,全市共清理各类婚姻档案15万余份,并装订成卷。
1989年3月28日,市民政局发出了《关于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书的规定》,并确定了除平房区、呼兰县和阿城市建立婚姻档案室设专职档案管理员外,其他各区的婚姻档案装订成卷后,一律转交市档案局统一管理,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书必须按实情履行程序,至此,哈尔滨市的婚姻档案管理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政法部门查处重婚案件,为丢失结、离婚证书的人出具证明提供了依据。为了提高婚姻档案的管理质量和婚姻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市民政局还分别对各区、县(市)档案管理员和婚姻登记员讲行了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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